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六节 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六节 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

  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和阶级差别性以及早役制等方面,而且表现在“过年之役”与“逾时之役”的大量存在,官吏擅兴徭役的众多,禁止逃役的严格,以及服役者自备衣物制、吏役制、妇女从役制、谪戍赀戍制、居赀赎债制等的存在。

   过年、逾时之役

  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超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超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超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①,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八月,“令戍卒岁更”①,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②,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③,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④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发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超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超过六十岁者⑤。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⑥。

   官吏擅兴徭役

  所谓“擅兴”,即不按法定的役龄、役期和徭役类别等去征发徭役。西汉长脩平侯杜恬之曾孙阳平侯,于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徭,阑出入关,免”。颜师古注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①宣帝时,江阳侯仁于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坐役使附落免”②。又祚阳侯仁,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③还有宣帝于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下诏,要求“吏务平法”,不许“擅兴徭役”④。上述一系列擅兴徭役之事和宣帝之诏,都反映出擅兴徭役状况的严重性。

   严禁逃役

  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说明服役者是不许迟到的,迟到了,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秦律还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与“乏徭”两种情况,《法律答问》云:“何谓‘逾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据此,知“逋事”为根本不应役,“乏徭”为参加检阅或已到服役地点而逃亡。法律对二者作出区分,为的是分别进行惩罚。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愈到后来,禁止迟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趋严峻,如陈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渔阳时,途中因天雨误期,按此时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亡亦死”①。到了汉代,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②。博望侯张骞后期,按“汉法”“当死”③。从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亡犯的简牍,具载明逃亡者姓名、籍贯、年龄、衣着、身长及体貌特征等,以利搜查。统治者对服役逃亡者实行严刑酷法,正是为更残酷地榨取其无偿劳动。

   服役者自备衣物

  云梦出土的秦时简牍中有两枚木牍,其内容是始皇时黑夫与惊两个兵士写给家里的家书。他们二人在家书中,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家里人给钱以便缝制衣服,或者给丝、布之“可以为禅襦者”,而且要求十分紧急,如果不给,则“即死矣”④。这说明秦始皇时的兵卒,在服役期间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的,官府概不廪给。这种服役者自备衣物的制度,到汉代依然存在。例如“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王者已不少矣。”颜注引应劭释“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语曰:“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⑤这正说明被征发到长安服役的人,要自备衣物和“钱用诸费”,以致弄得家财耗尽。因此,他们不想作为郡县之民而想割属于诸侯,以免去远役长安之苦。

   妇女从役制

  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妇女。但在秦时,由于连年用兵,土木建筑不已,弄得“丁男被甲,丁女转输”①。西汉惠帝时,两次征发徭役以筑长安城,每次都是男女并征,事详《汉书·惠帝纪》。武帝之时,也由于“军旅数起,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②。妇女从役者之多,表明徭役剥削的残酷性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吏役”制

  所谓“吏役”制,是在汉代逐步形成的一种带有职役性质的特殊徭役制度。这种服役的“吏”,在其开始时期,还具有低级官吏和职役承担者的二重性。越到后来,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就逐步变成了不折不扣的服役者,而且被称之为“吏户”,另立户籍,隶属官府,世代相袭,不许改业,其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还低。两汉时期,正是这种“吏户”服役制逐步形成的时期。

  两汉时期的服役“吏”,或来源国家招募,或来源于官府征发,再以之配置于各级官府。他们既承担土木建筑,又被用于从事各种杂役,还有从事屯田劳役的,更不乏采矿、冶炼、制作器物和放牧国有牲畜者。他们不同于更卒、戍卒的地方,在于其服役往往是通过其所任职务去实现的,故谓之职役;其服役的年限,比一般更卒、戍卒要长;在军队里的服役“吏”,其廪给也比戍卒要多;因而在身份方面,他们也略高于更卒、戍卒。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改变他们作为特殊的服役者的身份性质,只是其地位的卑下、服役的繁杂和另立吏籍、世代相袭、可供赏赐等特征尚未完备化和固定化而已。在整个吏役的发展过程中,两汉时期处于其初期阶段①。

  新近出土的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记载了甲渠候官粟君命令其“令史华商”与“尉史周育”二人,替他“载鱼之■得卖”。因为“商、育不能行”,于是商、育二人各出值六十石的牛一头及其他谷物十五石与四十石,都交给候官粟君(“皆予粟君”),作为他们二人雇车给粟君载运鱼之运费(“以当载鱼就直”)。粟君收到商、育二人的财物后,就不再命令他们载鱼去■得,而另外雇佣寇恩载鱼去■得出卖(“借(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得。”)上述事实,说明甲渠候官手下的令史、尉史,都是职役吏。他们一方面是下级官吏,另一方面又得为其所隶属长官服役,供其驱使。华商、周育因故不能给役时,还必须缴纳财物和牛,用以折合僦值,雇人代自己应服之役。故此简所载,形象地反映了汉代服役“吏”的职役性与二重性特征。② 谪戍、赀戍制

  戍是指屯戍边疆之役,正常的戍边,谓之“徭戍”,其名见于秦简《除吏律》。与“徭戍”相对称的,就非正常的“赀戍”与“谪戍”。所谓“赀戍”,即被依法罚充戍边之役。秦简中有“赀罪”之名,“赀”即以罚款、罚物、罚充劳役、罚戍边以抵罪之意。故罚款谓之“赀布”,罚物谓之“赀盾”、“赀甲”,罚充徭役谓之“赀徭”,罚戍边谓之“赀戍”。所谓“谪戍”,即以社会罪犯戍边。秦简《司空律》中有“非谪罪也”的提法,可见必有“谪罪”者。以谪罪者充戍,即为“谪戍”。

  关于“赀戍”,前引《秦律杂抄》“不当禀军中而禀者”,如果为“非吏也,戍二岁”;“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即其证。“赀戍”不是终身戍边制,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但是,“谪戍”却不同,它一般是终身戍边制。“谪戍”在秦简中又被称为“迁”或“迁之”。触犯刑律者,动辄有被“迁”或“迁之”的危险。被迁的地区大都在巴蜀,一旦被“迁”,就终身不还。如《封诊式》的《迁子》爰书载“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无得去迁所,敢告。’”后官府的判决,果如其父所请。《史记·商君列传》云:凡“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可见谪戍之戍。”①至于谪戍对象,据晁错的概括,包括如下几种人:“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②这里一共讲了七种人。但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还有“诸逋亡人”,合计为八种。其具体征发谪戍的情况是这样: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阳,以谪遣戍。西北斥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始皇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始皇三十五年,“益发谪徙边。”③综而言之,可知秦的谪戍者包括诸逋亡人、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凡七种人,再加上秦末“发及闾左”的“闾左”,共八种人。其中所谓“诸逋亡人”,据云梦秦简可知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逋事”者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故曰“诸逋亡人”,占谪戍对象八种人的绝大部分。因知秦的谪戍之制是残酷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制度④。

  到了汉代,继承了秦的谪戍之制。故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中,屡见以刑徒及弛刑徒为戍卒者,称为“弛刑”或“弛刑士”,《居延汉简甲乙编》诸简文即多其例证,此不悉引。又《汉书·宣帝纪》、《汉书·赵充国传》、《后汉书·和帝纪》等,均有“弛刑”之名和以“弛刑”戍边之事。汉武帝天汉元年(公元前100年),“发谪戍屯五原”,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正月,“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出征。颜师古注引张晏释“七科谪”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①由此可见,汉代的谪戍对象,除无“闾左”外,其余均与秦制相同。及乎东汉,谪戍之制依然存在,故明帝、章帝、和帝和桓帝各代,均有以“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及“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分别见《后汉书》诸帝纪,此不引述。至于其他谪戍对象,东汉史籍中已不见以其戍边的记载,可能已经改变,仅以减一等死罪罪人充谪戍而已。

  此外,还有早役制,即以实际上尚未成年的十五岁的人服役的制度,已于前述。这无疑是徭役极为残酷的表现之一,因为以未成年者服役,不仅是对其劳力的无偿榨取,而且是对其身心健康的最大摧残。

  如上所述,表明秦汉时期的徭役剥削是十分残酷的。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往往“其服役者不下二人”②。特别是戍边之役,死者往往十分之六七。即使是平常的徭役,也由于“苛吏徭役”,使农民“失农桑时”③。“戍徭无已”④,“征发如雨”⑤,故官吏,宗室、贵戚、地主、富商等最希望得到的特权是免役特权。观秦汉统治者所一再发布的免除徭役的诏令,就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愿望。地主、富人之所以不惜入粟、输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目的也在于取得免役特权。前述贫苦农民逃役者之多,正反映了他们最不堪忍受的是徭役剥削。官府之所以重逃亡之法,也表明剥削阶级所欲极力维护者也是徭役剥削制度。因此,秦汉时期的多次农民起义,多奴隶、戍卒、刑徒、服役吏等参加,这正是反人身奴役制的表现。

  

  ①《汉书·晁错传》。

  ①《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汉书·段会宗传》注引如淳语。

  ③《汉书·魏相传》。

  ④《汉书·盖宽饶传》。

  ⑤详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71.18,562.23,14.13,284.12诸简。

  ⑥《盐铁论·徭役》。

  ①《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②《汉书·王子侯表》。

  ③《汉书·王子侯表》。

  ④《汉书·宣帝纪》。

  ①《史记·陈涉世家》。

  ②《汉书·高五王传》。

  ③《汉书·李广传》。

  ④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附录《睡虎地四号墓木牍释文》,载《文物》1976年9期。

  ⑤《汉书·贾谊传》及注。

  ①《汉书·严安传》。

  ②《汉书·贾捐之传》。

  ①参阅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与历史演变》,见《秦汉史论集》。

  ①《汉书·晁错传》。

  ②《汉书·晁错传》。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有关篇文。

  ①《汉书·武帝纪》及注。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鲍宣传》。

  ④《史记·李斯列传》。

  ⑤《汉书·谷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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