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下册)

第三节嫁娶和丧葬 嫁娶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嫁娶和丧葬

  嫁 娶

  春秋战国时期,在激烈的社会变革浪潮的冲击下,古老的婚礼发生了变革。无媒而嫁、同姓而婚、同姓联姻,卜之不吉而犹通婚等违背传统婚礼的行为,在《左传》、《国语》、《战国策》等书中不乏其例。秦汉统一帝国建立后,统治者重整了婚礼。

  周礼,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娶妻;女子十五而笄,笄而许嫁。秦人不以年龄而是以身高作为成丁与否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合今1.50米)、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合今1.40米),即为成丁,始可嫁娶。汉承秦末战乱之后,人口锐减,“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①,造成了严重的人口危机。为增加人口,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②惠帝此诏,法定了年十五为女子的最高婚年。至于最低年限,则无条文规定。据《汉书·外戚传》载,上官安之女立为昭帝皇后时,“年甫六岁”。至于男子婚年,则无条文规定,有年十九而娶者,也有年八岁而娶者。总的看来,惠帝以后男女婚年普遍过小,因而带来了某些弊端。宣帝朝的博士谏大夫王吉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①秦汉时期,婚姻的决定权依旧操持在父母手里。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自由结合违背了卓王孙的意志,遭到极大的阻挠。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刘兰芝先由父母包办婚姻,后又被焦母拆散,两人被逼死。若父母的意见有分歧,则服从父意。如吕公欲嫁女吕雉与刘邦,吕雉母不同意,吕公斥之曰:“此非儿女子所知!”②最后按照吕公的意见把女儿嫁给了刘邦。若父已谢世,长兄便代行父权。刘兰芝被婆母赶回后,其兄要她改嫁县令之子,刘兰芝表示她的婚事要“适兄意”,不能“自任专”③。这是子从父、妇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婚姻上的反映。

  在择偶标准上,汉人认为有五种女子不可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④汉时谓此为“五禁”。除了“世有恶疾”一条外,其余四条都属于封建伦理道德。

  在先秦之时,名位不同,婚姻礼仪亦异数。遭秦焚书后,先秦婚礼文献只有《仪礼·士昏礼》残存下来。吕后时,将《士昏礼》稍加变通,用之于皇帝。故在汉代,自皇帝至庶人的婚礼,皆由《士昏礼》变通而成。

  按《士昏礼》,媒人受男方父母之托,到女方家中求婚,谓之“纳采”。秦汉时,为皇帝纳采者,有宗正、少府、尚书令等人。官僚或遣吏为子纳采,或躬自为之。在周代,宾主相见要执一定的礼物,叫作“贽”,实际上是“身份证”,用来识别贵贱。据《士昏礼》,士用雁。在秦汉,纳采无论尊卑,一律用雁。这时的雁已非身份地位之标志,其含义是顺乎阴阳,因为雁为候鸟,叶落南翔,冰泮北徂。此外还有璧、羊、酒等三十余种礼物,各有名堂,大意都是象征婚姻和谐美满。行纳采礼者,多是皇室和讲究礼仪的官宦之家,一般人户求婚大都比较简单,无繁文缛节。

  按《士昏礼》,纳采之后,便问女之姓名生辰,谓之“问名”。男方占卜联姻是否吉利,叫“纳吉”。秦汉时期二礼犹存,然备典而已。

  占亲之后,行纳聘之礼,因定婚约,古谓之“纳征”,秦汉称“聘礼”。汉高后制,聘皇后黄金二万斤。在汉初,这相当于两千个中等人户的资产。嗣后诸帝皆以为故事,唯王莽娶史氏,增聘金为三万斤。聘金之外,又有奴婢、车马、布帛等若干。如王莽除给史氏三万斤黄金作聘金外,“车马、奴婢、杂帛、珍宝以巨万计”①。官吏之家的聘礼也很丰厚,若以二、三万钱为之者,便被视乃为俭陋。贫无聘礼者,则假贷以聘。有的人家为骗取聘金,至“一女许数家”②。女方要为女儿置办嫁妆,也很丰厚,富者有奴婢、金钱等,贫者也有疏裳、布被、竹笥、木屐之属。秦汉最重聘礼,婚姻具有明显的买卖性。官府屡下禁令,皆无成效;士大夫们也多加讥斥,然则沿而不改,以致造成“贫人不及,故不举子”①的惨景。

  下聘礼后,选定吉日迎娶新娘,谓之“请期”。如平帝纳王莽女,“待吉日月”②。新郎亲往迎娶,谓之“亲迎”。秦汉皇帝不亲迎,遣大臣代迎。王莽纳史氏,曾亲迎至未央殿前殿两阶间。一般人均需亲迎。迎皇后用乘舆法驾,登车称警跸。王莽之制,自四辅至郎官,亲迎立轺并马。东汉之时,“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③水乡则有以船亲迎者。

  女将行,家长致戒。如张负嫁孙女与陈平,临行,戒曰:“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乃父,事嫂如事乃母。”④既行,家人送之。

  迎至后,行同牢礼,饮合卺酒,及妇见公婆等礼。据《戊辰杂抄》载,李夫人初至,武帝迎入帐中共坐,饮合卺酒,令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裾接之,云得果多得子多。此即后世“撒帐”之礼的渊源。

  婚日,亲朋故友,上司下属,皆往贺,夫家具酒肉以飨之。婚宴上,宾客开杯畅饮,歌舞以乐,言行无忌,后世“闹房”之俗,汉时已有之,甚至闹出人命。如杜士娶妻,婚宴上,其友张妙恶作剧,“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士遂至死”⑤。灵帝时,更有于婚宴上作傀儡戏,唱挽歌者。当时部分士大夫曾指斥此违礼败俗。仲长统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趋之情欲,宣淫泆于广庭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汙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①婚后三月,新婚夫妇拜见祖庙,婚礼告终。

  关于离婚,汉代的基本原则是“七弃、三不去”。所谓“七弃”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不顺父母者,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②。若妻子犯有七条中的任何一条,便可与其离婚。但在具备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则不应离婚,这三条是:“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③。此即所谓的“三不去”。

  关于离婚手续,秦律规定,离婚必须报告官府并登记;否则,夫、妻各罚二甲。汉代离婚手续,是因秦制还是有所变更,于史无征。

   丧 葬

  对皇帝来说,在他即位后不久便开始操办丧葬了,这就是作“寿陵”或曰“初陵”。寿陵始见于战国。秦王政初即位,即在骊山营建规模庞大的寿陵。“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④有的皇帝即位数年以后方作陵。到皇帝驾崩之时,他的陵墓也基本上作好了。

  人初死,沐浴饭含。饭含之物以玉石珠贝最为常见。裹尸的衣衾,有金镂玉衣、银镂玉衣、铜镂玉衣三种。建国后在考古发掘中不断有这类葬衣出土。据《续汉书·礼仪志》载,皇帝用金镂玉衣,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用银镂玉衣,大贵人、长公主用铜镂玉衣。实际情况要复杂一些,如西汉时诸侯王可用金镂玉衣;东汉时的诸侯王也有用铜镂玉衣者。其他人等,则用布帛之类裹尸,也有裸体而葬者。

  宣布死讯,谓之发丧。闻丧讯后,亲属无论是家居者,抑或外出者,均要赴丧;其不能亲赴者,则寄物以吊。丧家具酒肉以飨吊唁者,并娱之以音乐。对于王侯公卿,皇帝或遣使持节吊祭,或亲临其丧;对某些重臣谢世,天子往往罢朝三日,以示哀悼。

  天子之丧,乃国之大事,发民男女哭临殿中。文帝临死遗诏:“无发民哭临宫殿中”;“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①。其后诸帝,遵以为故事。文帝又令临丧的王侯百官等,“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②参加会丧的人员,有一定的限制。如安帝崩后,废太子刘保(即顺帝)“以废黜,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③。

  《礼制·王制》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由于预作寿陵,秦汉诸帝停尸的时间大为缩短。如文帝自崩至葬凡七日,故后人有“以日易月”之说。

  送葬时,帝王用辒辌车,具黄屋左纛,大驾卤薄,礼仪甚重,丧车所过,街路有祭。重臣之丧,国家或遣羽林孤儿挽送,或派军士列阵以送。东汉时,常有皇帝或帝、后共同为重臣送葬之举。

  棺椁之制,因等级而异。皇帝用的棺椁是“黄肠题凑”①。所谓黄肠题凑共包括黄肠题凑、枞木外藏椁、楩房和梓宫四部分。这是一套甚有讲究的葬具。西汉时,皇帝、皇后和同制京师的诸侯国王、王后,皆可用这套葬具,某些重臣如霍光,也曾受此殊礼。东汉时,有的诸侯王犹可用黄肠题凑,但不能用梓宫,改用樟棺。秦汉时新兴的墓葬形式,有砖室墓、石室墓,即用砖、石或砖、石混合砌成地下墓室,墓室里面安置棺槨。在室壁、门楣上,往往刻上画像,内容丰富,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故这两种墓葬又被称为“画像砖墓”、“画像石墓”。到东汉时,这两种墓葬形式达到极盛。

  在随葬品上,秦汉时的礼器和仿礼器逐渐减少,反映现实生活的模型明器逐渐兴盛,从杯、盘、勺、案等生活用具,到仓、井、灶、楼房、猪圈、鸡鸭舍等建筑;从水田、池塘,到鸡、鸭、猪、狗等禽兽,无不具备,简直是一个埋在地下的现实世界。

  帝王陵墓埋葬更为丰富。如秦始皇骊山墓,“宫室百官奇器珍怪徏藏满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②在陵墓东面,埋藏着阵容整齐、兵强马壮的兵马俑。两汉诸帝随葬物品虽比秦始皇有所减损,但也十分可观。武帝茂陵随葬物品多至“百九十物”③。晋建兴年间(公元313—316年),有人盗掘了霸陵和杜陵,得珍宝极多,以致当时的晋愍帝都大为惊叹:“汉陵中物何乃多邪!”①秦汉帝陵封土,皆如山似陵。秦始皇骊山现残存的封土堆高76米,底面周长485×515米。昔日的骊山,比现今还要高大,还种植着草木。西汉诸陵封土面积,一般方120(汉)步,高12(汉)丈。东汉帝陵封土,一般方300(汉)步,高度不等,有高15(汉)丈者,也有高4.6(汉)丈者。

  在文帝以前,行服盖如先秦。文帝遗诏短丧,规定下棺后服大红(“红”同“功”)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合计三十六日。此后遂成定例。如翟方进为丞相,后母死,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②。王莽时,复行三年丧服之制。东汉建立后,刘秀废告宁之典。安帝时,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不亲行服者不得选举。邓太后死,安帝又改制,仍不听行服。桓帝时又令刺史二千石行服,未几又断之。实际上,无论官府准与不准,从西汉到东汉,都有很多服丧三年者。东汉时,有的人为博取乡曲之誉,进入仕途,竟行服多达二十余年。

  

  ①《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

  ②《汉书·惠帝纪》。

  ①《汉书·王吉传》。

  ②《史记·高祖本纪》。

  ③《孔雀东南飞》。

  ④《后汉书·应奉传》注引《韩诗外传》。

  ①《汉书·王莽传》。

  ②《潜夫论·断讼》。

  ①《汉书·王吉传》。

  ②《汉书·外戚传》。

  ③《潜夫论·浮侈》。

  ④《汉书·陈平传》。

  ⑤《意林》引《风俗通义》。

  ①《群书治要》引《昌言》。

  ②《大戴礼记·本命》。

  ③《大戴礼记·本命》。

  ④《晋书·索靖传》。

  ①《汉书·文帝纪》。

  ②《汉书·文帝纪》。

  ③《后汉书·顺帝纪》。

  ①《汉书·霍光传》颜师古注引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汉书·贡禹传》。

  ①《晋书·索靖传》。

  ②《汉书·翟方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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