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

第七节 特殊民户多种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七节 特殊民户多种

  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①。“兵贯”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样,有时称兵户为“营户”②。为什么叫营户?就南朝史来看,这和士兵“妻子营居”③、家属“便付营押领”④,亦即其户籍隶属于营署有关。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分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⑤。《隋书·食货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县籍”即一般民籍,因当时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县籍”。直到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⑥。至此兵籍才并入民籍。需要说明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僧众猥多。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北魏和平初年(460)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①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②《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官府和私家都拥有大量奴隶。官府奴隶相当于刑徒,长年服苦役,到六十岁以后才有可能免为平民,他们的户籍当然要自成系统。私家奴隶属于其主人的资产,要记入资簿,这在上面已谈到。《晋书》卷九四《翟汤传》称:“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这说明奴隶虽记入资簿,但还不算正式编户,放免后才有“编户为百姓”的资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后,奴婢也要受田、纳租调,他们的姓名才脱离资簿,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这也叫注家籍。上面说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员的合法荫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与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的诏书可说明这个问题:“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分相同的两种人,后逐渐混淆而难以分清,此处所说的“部曲”也应包括着佃客。“共居”即共籍;奴与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从诏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后身分仍为奴(大统年间的计帐户籍即如此),经放免后才能上升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历史上“杂户”一词,主要指隶户、伎作户、绫罗户、屯田户、牧子户等,他们在身分上都是高于奴隶、低于自由人的国家农奴。

  隶户来自俘虏和罪犯,他们有一部分被皇帝赐给达官贵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国家的隶户和奴隶归都官尚书统一掌握,自立户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这里的“工乐杂户”,应是指隶户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乐户者。古代的奴隶皆“著之丹书”,北朝与奴隶近似的官府的隶户,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隶,他们的户籍用赤纸即本此意。

  伎作户指各类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民户,北朝政府对他们控制很严。北魏太武帝曾严禁官员、地主私养百工伎巧,下令:“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①。北齐官员毕义云”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遭到禁锢②。这说明伎作户不属地方,亦为受官府直接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关于北魏的绫罗户,在《魏书·食货志》及卷九四《仇洛齐传》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仇洛齐传》称:“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奏议罢之,一属郡县。”可见绫罗户也是一个不属郡县守宰,而由杂营户帅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议“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③,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应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阳等地设置有许多国营牧场,在这些牧场为国家放牧的称牧子户,他们的户籍应隶属于管理牧场的官暑。北齐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1)下诏说:“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④。这道诏书可能执行不彻底,所以在天统三年(56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分又下诏说:“诸寺署所绾杂保(役?)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①。可见伎作、屯田、牧子等杂户皆隶于寺署,放免后才可为郡县编户。②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扩大时期,各个阶级、阶层都在发生激烈的变动。其中,情况最复杂的莫过于封建依附这个阶层了。它包含多种职业、多种名称的人,这些人的处境虽大致一样,但并不完全相同。如两晋南朝的百工户和吏户,其身分相当于北朝的杂户,但他们是编于黄籍(在黄籍上注明他们的门第、身分)呢,还是另有特殊户籍?现在还不太清楚。

  

  ①《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② “前燕营户”一词见《普书》卷一一一《慕容载记》,“南朝营户”一词见《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

  ③《宋书·何承天传》。

  ④《宋书·武帝纪》下。

  ⑤《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两文均载《读史集》。

  ⑥《隋书·高祖纪》下。

  ①《魏书·释老志》。

  ②《南史·郭祖深传》。

  ①《魏书·世祖纪》下。

  ②《北齐书·毕义云传》。

  ③《魏书·李彪传》。

  ④《北齐书·文宣纪》。 ①《北齐书·后主纪》。

  ②以上所述隶户、伎作户、屯田户、牧子户,参见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 封建化》,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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