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八节 唐代官吏的职责与待遇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八节 唐代官吏的职责与待遇 上班与休假 为了保证各级行政部门正常和稳定的工作秩序,也为了使官吏能得到必要的休息和处理私人事务,上班与休假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严密的官僚制度形成与完善的时期,在这方面也同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首先,对于各级官吏的上下班时间,唐代规定:“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也就是说,唐代官吏的上班时间,以太阳升起的时刻为准。这一规定与现代固定时刻上班不同,却适应古代农业社会行政的需要。而下班的时间一般是在中午。按唐代制度,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及谏官、御史、员外郎等重要官员,每日或隔日清晨要朝见皇帝,称为“常参”。常参时除举行朗见仪式外,还要讨论和向皇帝汇报重要国家政事。在常参结束后,高级官员方正式到本司视事,而普通中低级官员在日出时即直接上班。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百司无事,至午后放归”。

  另一方面,如果事务较多或有特殊情况,可以相应推迟下班时间。如唐玄宗“开元以前,诸司之官,兼知政事者,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可见开元年间以前,由于宰相多为兼职,事务繁多,不得不在上午履行宰相职责,下午处理本部门工作,上班时间无形中大大延长。而在正常情况下,唐代按“旧例,宰相午后六刻始出归第”。午后六刻约为下午二时半,宰相因职事繁重,下班时间也较普通官吏要稍长一些。

  为了保证官吏正常上班,唐代还对迟到和缺勤官吏进行考勤和处罚。规定,常参官以上高级官员,朝参无故不到者,由御史台根据其品秩高低分别扣罚俸禄。唐文宗时,鉴于品秩相同的官员俸禄并不相等,改为每朝参一次不到者,扣罚其实际俸禄的千分之二十五。对于中低级官吏,处罚更为严厉。唐代的《职制律》规定:“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可见官吏无故不上班者,要依照缺勤时间长短处以轻重不等的笞刑和杖刑,最严重者可判处一年半徙刑。

  在边境地区或机要部门任职官吏缺勤的,则罪加一等。上班时还要点名,以防止官吏迟到,每点名一次,未到者即鞭笞十下。

  此外,为保证下班后的紧急政事能得到及时处理,唐代还对朝廷各机构规定了严格的值班制度。“凡尚书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转以为次,凡诸司长官应通判者,及上佐、县令皆不直也”。对于违反值班制度,无故不参加宿直官员的处罚,唐律规定,“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这里所谓“直”,指白天值班,“宿”指夜间值班。除尚书省官员外,宰相、中书舍人和翰林学士均有轮流值班制度。如翰林学士“凡当直之次,自给、舍、丞、郎入者,三直无爆;自起居、御史、郎官入,五直一儤;其余杂入者,十直三儤;新迁者一直。凡交直,候内朝之退,不过辰已,入者先之,出者后之”。儤,指连续值班。也就是说,唐代的翰林学士,按其本官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值班时间及交班时间,以便随时起草诏令和备皇帝顾问,不致殆误时机。

  休假和请假制度,同样是为了保证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实行的官吏管理制度。唐代官吏每十天休假一日,称为旬休。旬休日,自宰相以下百官均不上班,在家休息洗沐,所以又称休沐。如遇节日,还另有假期,如元日和冬至各给假七日,寒食清明共给假四日。五月初五,七月初七,九月初九等民间节日也给假一日等等。在正常的法定假日之外,官吏有婚丧等事也可以给假。唐代的婚嫁假为九天,丧假按官吏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从一个月到一天不等。此外,父母居住在五百里以外的官吏,五年给一次探亲假,时间为十五天,父母居住在三千里以外的,每三年一次给探亲假三十五天。

  除此以外,各级官吏如有私事不能朝参或上班,则必须请假。唐代规定,常参官以上高中级官员,每月可以请两天事假,到唐文宗时又展为三天。为使官吏不致因病旷废政务,唐代又规定,病假最长不能超过百日,逾期仍无法上班者要解除其官职。如未经请假而擅自旷职的,第一次发现,由御史台按规定扣发一定数量俸禄:再次旷职,加倍扣发;第三次又旷职,则由御史台开列姓名官职上奏皇帝,由皇帝决定给予何种处分。休假和请假制度的实行,使各级官吏既能有休息和处理私事的时间,也避免了因缺勤和长期请假而旷废政务,保证了行政机构的工作秩序。

   俸 禄 俸禄是国家定期给予官吏的报酬。唐代官吏俸禄制度既承袭隋制,又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有所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按照官吏的品级高低发给不同数量的禄米。第二,国家授予各级官员以不同数量的田地,称为职分田,作为俸禄的补充。第三,在俸禄构成中正式增加了钱货一项,称为“俸料”。因此,唐代官员的收入实际上由禄米、俸料、职田三部分构成。

  唐代官吏俸禄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禄米、俸料、职田三项,都分为朝廷官员和地方官员两个不同标准的序列给予。唐代煎期、中期和后期,禄米与职田的数量相对稳定,而俸料则变化较大,总的说来是在不断增加之中。

  唐代的禄米支付标准最初制定于唐高祖武德元年,以后除对低级官员作过一些调整外,大体上没有发生过变化。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作了改定,较之武德元年的规定,主要是增加了正八品以下官员的禄米数量。这次改定的标准一直沿用到唐末。

  俸料钱包括的内容较杂,有食料、杂用等。另外,唐代官员又有若干仆役,五品以上官员的仆役称为防阁,六品以下官员的仆役称为庶仆,都由国家负担其生活费用,这笔开支也包含在俸料钱内。唐玄宗开无二十四年定制,“令百官防阁、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

  不过,俸料钱标准在唐代宗到唐武宗期间又曾多次加以调整。调整的重点在于:其一,大幅度提高京官的俸料钱标准,其岁俸总额,由开元末年的十六万五千余贯增加到六十一万六千余贯。其二,颁发俸料钱的标准由散官品级改为实际职务。在唐武宗会昌年间以后,俸料钱的标准不再变动。

  唐代地方官员的俸料钱标准不同于朝廷官员。在唐代前期,大体上是按其实际职务以一定的比例分配俸钱,而傣钱的来源则为公廨钱利息,即官府所放的高利贷。唐代后期,虽然对各级地方官员规定了月俸定额,但由于两税法采用地方财政包干的办法,使有些方镇和州县官员俸钱收入大大超过定额,而一些边远地区则无俸钱可充。因此,唐代地方官员的法定俸料钱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别是很大的。总的说来,唐代中期以后,地方官员的俸禄较朝廷官员丰厚。如唐德宗时,“州刺史月俸至千缗,方镇所取无艺,而京官禄寡薄,自方镇入八座,至谓罢权。薛邕由右丞贬歙州刺史,家人恨降之晚。崔祐甫吏部员外郎,求为洪州别驾”。地方官吏俸钱丰厚,正是由于其实际收入超过法定收入所至。

  唐代官员的职分田标准,制定于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以后未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官员对于职分田,只有经营权和受益权,没有所有权,在离职时交付后任。职分田一般采取出租的形式获得收益。唐代官员的职分田地租收入,大致与其禄米收入的数量相当,甚至略有超过。

  唐代胥吏的待遇与流内品官不同,即国家只供给口粮和杂物,而没有俸料钱和职分田。唐代规定:“凡在京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本司据见在供养。九品以上给白米,流外长上者,外别给两口粮”。也就是说,流外胥吏除本身口粮外,还可额外得到两个成丁的口粮供应待遇。同时,胥吏还有各种厨料杂物。如“吏部、兵部入宿令史、中书门下令史、诸楷书手、写书课,皆有炭料”。可见唐代胥吏的待遇,是远不如流内品官的。

   经济特权 唐代官吏享有的各种经济特权中,同隋代一样,首要的一项是占有大量土地。唐代规定,“凡官人及勋,授永业田”。也就是说,各级品官和勋官,均可以按不同的等级获得私有土地。

  与此相比较,唐代的丁男每人只能授永业田二十亩,因此,官员受永业田的数量是普通丁男的三百倍至十倍。同时,官员还可以获得赐田,这更成为他们的私产,多的可以达到数百顷之多。按照法令的规定占有大量私人土地,是唐代官员经济特权的体现。如唐玄宗时的刑部尚书卢从愿,“占良田数百顷”,被称为“多田翁”。代宗时的宰相元载,在长安城南的“膏沃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

  后代官员的另一个重要经济特权也是免除赋役。唐代规定:“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其“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也就是说,不仅各级官员本人可以免除租庸调及杂役,就连他们的家属和奴婢部曲等人也可以享有这一特权。如唐代诗人杜甫自己说:“生常免租税,名不隶征伐”。杜甫祖父杜审言官至膳部员外郎,父亲杜闲做过县令,所以杜甫在未入仕前即可免除赋役。此外,唐代的吏员也可享受免除课役的权利。唐代的《赋役令》规定:“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按照唐代的规定,每个成丁每年要交纳租粟二石,绢二丈,每年服役二十天,未服役者输庸免役,每天交纳庸绢三尺。这些赋役无疑是农民的沉重负担。由此可见唐代官吏享有的免除赋役特权,对于他们的重大经济意义。奴婢部曲所免除的赋役,当然转而为其主人所占有。

  唐代后期,由于两税法的实行,“户无主客”均须纳税,官吏也丧失了免除赋役的特权。但经由进士科出身的文官,又开始享有免除差役的特权,所谓“名登科第,即免征役”。不仅进士出身的文官本人,其亲属也“许免一门差徭”,形成“衣冠户”。这些衣冠户利用这种特权,广占田产,甚至包庇其他富户,采用产业借衣冠户之名的办法逃避赋役,形成新的文官经济特权。

   退 休 隋唐的官员退休,与汉代一样,称为“致仕”。官员致仕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年龄、健康状况、官职高低和政务需要。

  就退休年龄而言,隋唐继承秦汉以来的传统,以七十岁作为标准。隋文帝曾颁布诏令说:“七十致仕,本为常人。”《唐令》规定:“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不过,由于官员的健康状况差异较大,为灵活掌握退休年龄起见,唐代又补充规定,不到退休年龄而身体衰弱,不能维持正常工作者,可以提前致仕。如唐高宗时,太子左庶子薛元超因病,仅六十二岁便致仕。另一方面,官员虽年满七十,“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如武则天时,中书令王及善因高龄而上疏请求致仕,未得批准,直到八十二岁在文昌左相任内去世。唐中宗和睿宗时,唐体璟已年逾八十,仍被起用为宰相,虽然“为时所讥”,仍直到八十五岁方请求致仕。可见唐代关于退休条件的掌握是十分灵活的,还未采用强制退休的办法。

  官员退休前地位的高低,对于退休条件和退休后待遇有较大的影响。唐代规定,在京常参官五品以上,外官四品以上,才有资格申请致仕,经皇帝批准后享受致仕官待遇,其余中低级官员退休时仅只停官而已,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唐代退休官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第一,俸禄。唐代规定,五品以上退休官员给予半俸,其俸禄由致仕官籍贯所在地或定居州府支给。六品以下官员在唐代前期,致仕后仅能享受四年的半俸,在玄宗天宝九载(750)以后,才规定享受半俸终身。少数德高望重的大臣,在退休时可由皇帝赐予全俸待遇。如睿宗时,宰相张仁愿“以老致仕,特全给俸禄”。唐文宗时大臣杨于陵,因年老“三上表乞自退,诏迁尚书左仆射致仕,全给俸料。数月,上表固让,乞就半俸,许之”。这是给予全俸后又辞掉的,在唐代众多官吏中实属难得。第二,加官。部分致仕官可以享受加官一级的待遇。如唐德宗时,太子右庶子穆宁“就拜秘书监致仕”。太子右庶子为正四品下,秘书监为从三品,所以穆宁为加官致仕。总之,唐代官员致仕后的待遇,较之两汉时期更为制度化。

   封 爵 封爵制度是唐代给予贵族和高级官员的政治上的荣誉与经济上的奖励。这一制度来源很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

  唐代的封爵分为九等,每一等都有其相应的阶品和食邑封户。

  唐代前期,郡王以上爵位仅封予皇族,但从武则天封诸武为王开始,有功的高级官员也可以封郡王,打破了这一界限。郡公以下的爵位,大都封予受到恩宠的高级官员。唐代初年,食封的皇族和高级官员“只有二三十家”,到唐中宗时,“以恩泽受封,至百四十家以上”,数量日益增加。唐代的封爵可以世袭,“非有大故,无或黜免”。

  唐代皇族和高级官员的食邑封户,是指受封者可以直接占有所封户口交纳的租调,庸仍由国家占有。唐中宗以后,食封者不再直接向封户征收租调,改由户部征收,而由太府寺按照食封户数多少的标准发给。以后由于食封人数的增加,导致国家财政发生困难,因此又采取“实封”与“虚封”的办法。也就是说,封户中的相当部分仅仅是名义上的,只有实封户数才是受封者实际得到收益的户数。

   封赠与赐谥 唐代官吏除享有各种政治与经济上的待遇外,朝廷往往还给予他们的家属以各种荣誉。同时,高级官员去世后,还可得到朝廷的各种封号和对丧礼的资助。这就是唐代对官吏的封赠与赐谥制度。

  封指封号,是唐皇朝给予贵族及官员亲属的荣誉称号,具体又分为如下几种:第一,封予官吏的母亲和妻子的。唐代规定,封为王、嗣王、郡王者,其母、妻封为妃;一品官员及国公的母、妻封为国夫人:三品以上官员的母、妻封为郡夫人:四品母、妻为郡君;五品母、妻为县君。这些受封的贵族和官员妇女总称为外命妇。如唐玄宗时,牛仙客任宰相,因此其妻王氏由琅邪郡夫人加封为邠国夫人。外命妇的受封既是母以子贵,妻以夫荣,同时也是官吏本人地位高低的标志。凡是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三品以上官员受封的母亲、妻子,可以享有朝参皇帝的资格。第二,对官吏已去世的父母亲和妻子也可给予封号,称为追封或追赠。如韩愈任国子祭酒后,其亡父追赠为秘书少监。唐代宗时,礼部侍郎于邵的亡妻追赠郑国夫人,亡姊追赠陇西郡夫人等等。

  官吏去世后追赠官衔,以及赐予财物以助丧事,称为赠赙。按照唐代的规定,一般要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员,才有资格享受赠赙的待遇。赠官的程序是:官吏去世后,由所在官署佐吏把其生平行状抄录报吏部考功司,考功核对档案无误后,下发给太常寺,拟定应赠官衔,再复申考功议定,奏闻皇帝批准颁布。赙物则往往由皇帝临时决定是否给予,没有一定的标准。如唐睿宗时,宰相苏颋去世,赠司空、荆州大都督。其子礼部尚书苏颋在玄宗开元时去世,又赠尚书右丞相。玄宗开元初年,黄门监卢怀慎去世,“赠荆州大都督,谥曰文成”。卢怀慎平日不营产业,“所得俸禄,皆随时分散,而家无余蓄,妻子匮乏”,因此有人上疏请求给予其丧事资助。玄宗“乃下制赐其家物一百段,米粟二百石”。同时,高级官员去世后是否都能得到赠膊,还要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武则天和唐中宗时,历任宰相的魂元忠被贬为思州务川尉,途中而卒,未得到赠官待遇,直到数年后方追赠尚书左仆射、齐国公。赠赙同样是对去世高级官员的一种政治荣誉与经济补助。

  高级官吏去世后的另一项政治荣誉性待遇是赐予谥号,总结评价其生前事迹。按唐代的规定,必须是王公或三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的高级官员,才有资格获得谥号。确定谥号的程序是,一般先由去世官员所在部门,把死者的行状录报吏部,由考功司检勘无误,再下发给太常寺博士,根据死者的功过善恶,拟出适当的谥号加以褒贬,上报尚书省议定,再报经皇帝最后批准,以诏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如唐初名相房玄龄去世后赐谥为文昭,杜如晦谥为成,名臣魏征谥为文贞。开元时期的名相姚崇谥为文献。而唐代名将李去世后谥为贞武,尉迟敬德谥为忠武,平定安史之乱的名将李光弼谥为武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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