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十二章 隋唐律令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十二章隋唐律令

  据《周易·师》:“师出以律”。孔颖达疏曰:“律,法也”。《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隋书·郑译传》:“律令则公定之,音乐则公正之。”《唐会要·议刑轻重》:“律令者,用防凶暴;孝行者,以开教化。”则律令可作为法令、法规或法律的通称。又据《唐律疏议·名例一》:“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书·宣帝纪》文颖注:“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唐六典·尚书刑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可见,律令又是两种主要法律形式的专称。而本章用以表述隋唐时期立法、执法活动的“律令”一词,即兼具此二义。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发达、法制完备而承前启后的时期。而作为这一时期成文法的最基本表现形式的律令,“性质本极近似,不过一偏于消极方面,一偏于积极方面而已”。即一种事物的正反两面。律是从“消极方面”即反面设立法条以处罚犯罪,令是从“积极方面”即正面设立法条以防止犯罪。其渊源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而且,“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魂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所以,隋唐时期所制定的各式律令,发布的各种法规,既是集秦汉魏晋南北朝历代封建法制理论及实践之大成,又有所发展而臻于成熟完备,成为后来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律条文的范本,并且对古时候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的影响,直至今天而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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