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

第一节 隋朝的官廷燕乐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一节隋朝的官廷燕乐

  隋朝设立的礼乐机构“太常寺”中,有掌管音乐的部门“太乐署”(雅乐)、“清商署’(俗乐)和“鼓吹署”(礼仪音乐)。开皇二年(582),隋文帝下令整理音乐,引起了一场关于乐律的争论。这时由于国内民族之间以及中外之间音乐文化的交流,乐律的差别问题引起音乐家的注意。郑译上书闸述龟兹乐律,把中原乐律和西域乐律结合起来。这种龟兹乐律大概是西域广泛流行的属于西域乐系的一种古老乐律。因用琵琶定律比较方便,所以传入中原之后,就被一些音乐家采用。它对隋唐燕乐乐律有一定的影响。所谓燕乐是因为常用在宫廷宴会(燕通宴)上而得名,后来也泛称隋唐新兴起的音乐为燕乐。

  隋代初年,宫廷燕乐置七部乐:(1)国伎,即西凉伎,出于凉州(今甘肃武威)一带;(2)清商伎,指中原和江南地区的传统音乐;(3)高丽伎,高丽在今朝鲜;(4)天竺伎,天竺指古印度;(5)安国伎,安国即今中亚布哈拉;(6)龟兹伎;(7)文康伎,是最后的一个结束节目。此外,又杂有疏勒(今新疆喀什噶尔)、扶南(今柬埔寨)、康国、百济(朝鲜古国)、突厥、新罗(朝鲜古国)、倭国(指日本)等伎。隋炀帝时又加以调整,定为九部:清乐(即清商伎)、西凉、龟兹、天竺、康国、疏勒、安国、高丽、礼毕(即文康伎)。这些项目可以反映,当时朝廷已经广泛地搜集到国内外的多种乐舞。但这些只是朝廷举行宴会时乐舞表演的节目次序单,目的在炫耀皇帝的“威德”,不能反映当时社会上新音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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