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二节元代的官私手工业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元代的官私手工业

  官府机构

  官营手工业主要包括工部将作院、大都留守司、武备寺等下属诸系统(含直接管辖的路织染局、杂造局等)和地方官府系统。

  工部“掌天下营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材料之给受,工匠之程式,铨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所属生产性机构主要有:诸色人匠总管府,“掌百工之技艺”。其下置有专门从事雕绘佛象、制蜡铸造、制作金银器皿、镂铁、琢磨玛瑙木石和髹漆等司局。

  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主要“掌毡毯等事”。辖有大都、上都和隆兴等四处毡、染局和剪毛花毯蜡布局。提举右八作司,生产项目有“造作镔铁、铜、钢、鍮石”。诸路杂造总管府,后改名工部尚书行诸路杂造局总管府,有帘纲局。茶迭儿局总管府,“管领诸色人匠造作等事”。有诸司局。大都人匠总管府,辖有绣局(“掌绣造诸王百官缎匹”)、纹锦总院(“掌织诸王百官缎匹”)与涿州罗局(“掌织造纱罗缎匹”)。

  随路诸色民匠都总管府,初“掌仁宗潜邸诸色人匠”,后隶工部,有织造人匠、杂造人匠、大都诸色人匠提举司各一和大都等处织造提举司(后者“管阿难答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户”)。

  提举都城所,置左右厢,“掌修缮都城内外仓库等事”。

  受给库,“掌京城内外营造木石等事”。

  符牌局(“掌造虎符等”)与旋匠提举司。

  撒答剌欺提举司,至元二十四年由练人匠提举司改组,以札马剌丁率人匠与丝同局造作。别失八里局,“掌织造御用领袖纳失失等段”。

  晋宁路织染提举司,有提领所一,织染局共十一,分布晋宁、云内、河中、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泽州、云州等处。

  冀宁路织染提举司、真定路织染提举司,下辖开除局与真定路纱罗兼杂造局。

  此外,大都地区有窑场、皮货所四处;另有织染、纹锦、毛段等局近三十个,主要分布于河北各地,少数在山西、山东。

  将作院“掌成造金玉珠翠犀象宝贝冠佩器皿,织造刺绣段匹纱罗,异样百色造作”,所属生产性机构有三: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掌造宝贝金玉冠帽、系腰束带、金银器皿,并总诸司局事”。辖有玉局提举司(置和林)、金银器盒提举司、玛瑙提举司(“领大都、弘州两处造作”)、阳山玛瑙提举司、金丝子局、鞓带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掌烧造磁器,并漆造马尾■籐笠帽等事”)、画局(“掌描造诸色样制”)、妆钉局、大小雕木局、宣德隆兴等处玛瑙人匠提举司、温犀玳瑁局、上都金银器盒局、漆纱冠冕局等。

  异样局总管府,领有异样纹绣提举司、绫绵织染提举司、纱罗提举司。

  大都等路民匠总管府,领备章总院、尚衣局、御衣局、御衣史道安局、高丽提举司、织佛象提举司。

  中政院,“掌中宫财赋营造供给,并番卫之士,汤沐之邑”,所属生产性机构有中瑞司,“掌百工营缮之役,地产孳畜之储,以供膳服,备赐予”。领尚工署(“掌营缮杂作之役,凡百工名数,兴造程式,与其材物,皆经度之,而责其成功”),其下又设玉列赤局(“掌裁制缝线之事”)、赞仪署(“掌车舆器备杂造之事”)、管领六盘山等处怯怜口民匠都提举司。另有掌怯怜口民匠,“岁办钱粮造作”的翊正司,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下辖“掌织染岁造缎匹”的织染局、有关打捕民匠或怯怜口民匠的机构多处与金银场提领所下辖的银场、■炭场七处。

  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中统五年,招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习诸色匠艺”,立府管领,生产性机构有上都诸色民匠提举司、金银器盒局、染局、杂造局、泥瓦局、铁局、上都葫芦局、器物局、砑金局、鞍子局、云州管纳色提领所、大都等路诸色人匠提举司(领双线局、大小木局、盒钵局等)、成制提举司(“掌缝制之事”)以及上都、大都貂鼠软皮等局提领所(领大都软皮局、斜皮局、上都软皮局、牛皮局、金丝子局、画油局、毡局、材木库、玛瑙玉局)、上都异样毛子局、上都毡局、上都斜皮等局、上都隆兴等路杂造鞍子局、真定路翼州杂造局与珠翠局。

  管领诸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召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编籍人户为怯怜口,属中宫。生产性机构有织染局、杂造局、弘州衣锦院、丰州毛子局与缙山毛子旋匠局等。

  天历二年改拨储政院属下两处:管领怯怜口诸色民匠都总管府(领典制局、杂造人匠提举司、杂造局等);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总管府(领织染提举司等)。

  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领杭州、建康、黄池三处织染局与陕西等处管领毛子匠提举司。

  昭功万户都总使司。至顺二年立,领文宗潜邸扈从之臣。生产性机构为织染杂造人匠都总管府,下辖有织染局、绫锦局(召析居放良还俗僧道“教习织造之事”)、纹锦局(召漏籍人户教习织造)、中山局(召随路漏籍不当差人户,“教习织造”)、真定局(“掌织染造作”)、弘州(治今河北原阳)、荨麻林(今河北万全西北)纳失失局(召析居放良等户教习织造)、大名织染杂造两提举司、缮工司(领金玉珠翠、大都织染、大都杂造三提举司)等。

  大都留守司,所属生产性机构有修内司,“掌修建宫殿及大都造作等事”(有大小木局、泥厦局、车局、妆钉局、铜局、竹作局、绳局);祗应局,“掌内府诸王邸等异巧工作,修禳应办寺观营缮”(有油漆局、画局、销金局、裱褙局、烧红局);器物局(掌宫殿、城门、寺观营缮及御用各位下用鞍辔、忽哥轿子、帐房车辆、金宝器物,“凡精巧之艺,杂作匠户,无不隶焉”。有铁局、减铁局、盒钵局、成鞍局、羊山鞍局、纲局、刀子局、旋局、银局、轿子局等);犀象牙局,“掌两都宫殿营缮犀象龙床卓器系腰等事”(有雕木局、牙局);大都四窑场(“营造素白琉璃砖瓦”)与甸皮局等。

  武备寺,“掌缮治戎器,兼典受给”,辖各处军器人匠局、司十五处,军器局四处,欠州武器局一处,以及箭局、弓局、弦局、杂造局多处。

  利用监,“掌出纳(实际包括制作)皮货衣物之事”。有杂造双纲局(“造内府皮货鹰帽等物”)、熟皮局(“掌每岁熟造野兽皮货等物”)、斜皮局(“掌每岁熟造内府各色野马皮胯”)、染局(“掌每岁变染皮货”)等。 以上系元廷主要直属手工业部门的设置、分布概况。诸工之中,丝织品需求量最大,因而,在元廷直属手工业部门之外,为适应“御用诸王众用”的“不时之需”,又设“外道行省诸局”,其生产上纳的织物,称为“横造”①。这类地方手工部门主要指各路属织染局。“横造”之令往往非常急迫,如至元二十三年江浙行省“檄列郡横造绮缎”,便给各地造成极大的骚动②。各路织染局既为适应上级科差而设,因而其规模生产情况因时、因地有所差别,如四明(治今浙江宁波市)织染局于至元二十七年起盖,泰定二年又扩建成土库、库前轩屋、门楼、厅屋与吏舍各三间,前轩厅后屋一间,染坊屋四间,络丝堂十四间,机坊二十五间,打线场屋四十一间,土祠一间,共九十八间③。新安(治所先在安徽休宁,后移歙县)织染局与打线场分置两地,至元二十一年由宁国路织染局拨来生帛机五十张,签拨人匠八百六十二户,自当年立局,岁造生帛三色,共一千六百零一段。二十四年,改造熟帛丝(数与生帛同),共六色,每季上纳。二十八年又添造宁国路丝一百五十段④。

  军器制造的基本体制是:至元初命统军司造兵器,军器损坏由各万户行营“选匠自修之”,武备寺同时负责军器储备(后来取代统军司负责武器造作);“列郡设杂造局,岁以铠仗上供”①,地方杂造局主要承担中央不时之命,如至元二十三年,“朝命造五军甲”②,就是由地方杂造局承当的。

  管理盐业的机构盐运司(有的又称转运司、提举司)“掌场灶,榷办盐货”(《元史·百官志一》),设两淮、两浙、山东、福建、河间、河东、四川、广东、广海九处,大都、辽阳等地设后有并有废。两淮、两浙、山东等盐运司之下又设若干分司,盐运司或分司下又辖有若干盐场,全国共有盐场一百数十处。盐场下又有团、灶之设,灶由若干盐户组成。元代由国家直接经营的茶叶生产机构有宣徽院下辖的“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与“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前者辖“提领所”七处(乌程、武康德清、长兴、安吉、归安、湖汶、宜兴)③。这些机构所辖范围遍及福建与江浙广大地区。太宗窝阔台八年(1236)立炉于西京从事铁矿冶炼,其后元廷于腹里地区的交城县(属今山西)、平阳(治山西临汾)、河东(治今山西太原市)、顺德(治今河北邢台)、北京(治今辽宁宁城县西北大明城)、济南等地设洞冶总管府、提举司或都提举司掌管冶炼,这些机构之下多辖有数处矿冶分炉。行省矿冶主要分布在江浙、江西与湖广诸地。因官冶效益低下,元廷曾于大德十一年明文规定“听民煽炼,官为抽分”,其管理机构亦多“废置不常”(《元史·食货志二》)。

   官营手工业生产概况

  元代中央和地方手工业局院分布的密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经世大典》列官营手工业共二十二个门类,实际不外土木工程、兵器、金工、玉工、丝枲、皮毛等几个大类,内容涉及军器和统治集团消费的一切领域,种类繁多,机构庞大,其名称一般称局、院、提举司、所等,设院长、正副大使、提举、同提举、副提举、提点、提领等官员,其下有管勾、作头、头目、照磨案牍、攒司、典史司吏、堂长和提控(后几类一般于匠户内差充①)。工匠在五百名以上者设提举、副提举、同提举,三百至五百称院长、提领、提点,一至三百户设大使、副使②。

  官营手工业拥有充沛的物资原料和西域、中原各地的能工巧匠,并通过集中生产、分类置局、技能培训和“给之食、复其户”等措施,基本保证工匠“专于其艺”③,因而不仅为手工业增添了一些新的品种,而且生产出许多精美的产品。但封建时代官办事业的通病,元代亦在所难免,其中较突出的有三点:(1)各级官吏克扣原料、冒支工粮、夹带私造的情况十分普遍④,(2)拥有人力物力绝对优势的官办手工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生产不计成本,经济效益低下。如杭州砂糖局原料来自处州,质优价廉,但糖价却高出民间数十倍,无法生存,只好停办①。河北綦阳一处官办铁冶“得铁甚鲜”,如将冶户放还,政府另以“和市”等名目所得购铁,“可增官煽数倍之上”②,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因而一些官僚认为官营局院为“蠹财之尤者”,力主“百工诸府可罢”③。(3)工匠遭受的压迫和剥削相当沉重:官办局院的工匠受到“日验月考”的严厉管制;官府往往依期强令地方造作,骚扰民间④;奸吏乘势“因缘害众”,“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数多则遍科”⑤;大多数工匠的劳动、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匠役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如时人曾描述织工的处境:“江南丝尽入机房,欲此虚空彼富强。鞭挞别工皆学织,程量计日完成章。惊心蟠龙愁应死,泪手攀花痛不香。贫者只宜岩谷隐,草纫槲叶当衣裳。”⑥工匠之苦莫过于盐丁、灶户:“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前夜总催骂,昨日场胥督。今朝分运来,鞭笞更残毒。灶下无尺草,瓮中无粒粟!”⑦ 民间手工业

  贵族权豪①、官僚地主、民间作坊主与一般百姓也经营自己的手工业。

  诸王、公主、驸马位下有一批“不纳系官差发”的“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即可供贵族自行“拘收起移”的人匠民户②,他们被收编在位下的“诸色民匠总管府”之类的组织管辖之下,在位下的作坊内从事生产,为贵族的奢侈生活服务。总的说来,位下工匠的地位和处境与官营工匠相同,但按照大德七年的规定,位下匠户也必须承担杂泛差役、和雇和买的义务。此外,少数勋臣自至元初户籍整顿后,似乎也保留了自己的作坊和人匠。

  贵族与官府经营的手工业品主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满足他们的奢侈消费,而民间手工业却为国计民生所系,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力和广泛深远的影响。这里将元代民间手工业的状况和特点归纳成三个方面作简略介绍。

  其一,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以纺织为主的家庭手工业具有普遍性。

  中国封建社会里,“男耕女织”是家庭经济结构的核心内容,亦是农户生活必需品和完纳赋税的主要来源,到了元代,这种状况更具有普遍意义。王冕曾以《江南妇》为题,描写江南田家的经济生活:“馌彼南亩随夫郎,夜间绩麻不上床。绩麻成布抵官税,力田得米归官仓”①。乃贤另以《新乡媪》为题,真实而又典型地反映了中原民户的耕织生涯:“日间炊黍饷夫耕,夜纺绵花到天晓。绵花织布供军钱,倩人辗谷输公田”②。山西等地区农家多依靠种麻织布“贸易白银,以供官赋”③。这种以女性从事织纴的家庭经营形式,实际上也广泛存在于官僚地主之家。

  元代家庭手工生产中所增添的棉纺织业是值得重视的。松江乌泥泾的棉纺织业在宋元之际还处于“厥功甚艰”的初级阶段。黄道婆返乡后教民织布,“未几,被更乌泾,名天下,仰食者千余家”④。由于棉纱和棉布的制作逐步推广,因而迅速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品种。至元十九年,元廷规定税粮可“折输绵绢杂物”(《元史·食货志一》),二十六年四月,“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绵提举司,责民岁输木绵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六提举司虽不久罢去⑤,但元贞二年(1296)新定征收江南夏税制度中又规定夏税“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元史·食货志一》)。到了致和元年(1328)三月,当云南安隆寨土官籍三万二千民户归附时,“定输布三千匹”(《元史·泰定帝纪二》)。朝廷还经常和市棉布等物,赈济北方部民。由于棉纱和棉布的生产量越来越大,所以,在天历元年全国科差总数中,征收的绵和布就分别达72015斤和211223匹①。可见,以丝、麻、棉织业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手工业不论在广度或深度上比宋金时代都有明显发展。

  其二,许多工商主和富有者投资手工业生产,并且,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些手工作坊中较普遍存在雇佣劳动。

  由于官营矿冶业效益低下,所以管理机构多废置不常,金、银、铁矿常实行“听民煽冶,官为抽分”的变通政策,矿藏的采炼常承包给私人,通过他们招用工人从事生产,因而民间从事的矿冶业多实行雇佣劳动制,如“尤善生殖”的江西人刘宗海,开铁炉于金牛(在今安徽庐江县西北),“煽役者常千人”②。“治生教子,三致丰阜”的李玉,鼓铁煮矾,“所居城市,凡能佣力而无恒产者,鱼聚水而鸟投林,相率来归”③。在杭州城内的十二种职业中,每一行业有12000户,每户少至10人,多至20、40人,“其人非尽主人,亦有不少为供主人指使之人”④,马可·波罗的这一直观印象说明元初杭州的许多手工作坊采用了雇佣劳动。

  纺织业是封建时代历史悠久、发展最快的一种行业,唐宋以来,这一全国性的生产中心已在苏杭地区形成。元代末期,徐一夔在《织工对》中记载说:“余僦居钱塘之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余)进而问之曰:以余观若所为,其劳也亦甚矣,而乐何也?工对曰:……吾业虽贱,日佣为钱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养吾父母妻子,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于凡织作,或极精致,为时所尚,故主人聚易以售,而佣之直亦易以入。所图如此,是以发乎情者……不自知其为劳也。顷见有业同吾者,佣于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艺固过于人,而受直与众工等,当求倍直者而为之佣。已而,他家果倍其直佣之。主者阅其织,果异于人,他工见其艺精,亦颇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胜十工,倍其直不吝也。”①在嘉兴永乐市,南宋时濮凤后人“督课农桑、机杼之利”,元大德年间其后人开设四大牙行,“收织机产”,“取绢者曰绢主,售织者曰机户”②。湖州归安东林镇据称元代已设有十所绢庄,收四方农户所产丝绢③。此外再参照马可·波罗对苏州地区的印象④,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广大苏杭地区的民间丝织业中和各地民办矿冶业中,作坊主要采用工匠从事生产;双方以计日、计工受值的方式发生联系;雇者与受雇者均可以酬值的多少作出选择。这无疑是一种古老的“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⑤。

  其三,在封建王朝的压抑下,民间手工业不能充分发展。

  元代官营手工业局院遍布,涉及手工业的主要领域,使民间手工业产品丧失了大片市场。而民间能工巧匠或被大批拘刷,或轮番入局,按统治者的意志出卖自己的劳动与技能,民间手工业又失去了大量的人力资源。

  民营手工业生产受到种种限制。在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政府对铁产品实行严格管制,流通也受到很大限制,如“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曾“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以私铁论”。酒类为国家榷货,其生产不时受到限制,如“诸私造晙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元史·刑法志三》)。生产面最广阔的民间纺织业主要受到两方面的摧残:一是政府通过赋税政策搜括大批民间丝绢、颜色。作为元初勃兴起来的棉织业也是如此,至元十九年始以“棉绢杂物”折输江南税粮后,又立六路木棉提举司向民间征收木棉十万匹,因为民间承受不了这项重负,二十八年不得不“罢江南六提举司岁输木棉”,然而,不久又恢复征收,并且数额急剧增加(见前)。二是实行和买,如至大三年(1310)规定每年从江西和买木棉布十二万匹①。政府以各种形式向民间征收丝、麻、棉等成品和半成品,大大加重了手工业者的负担。从前面引证的王冕和乃贤的诗篇中可以清楚看出,一般民户竭尽全力从事织纴也难于应付官府科差。《织工对》是一篇反映民间手工作坊生产状况的典型材料,从中也可以看到,雇工“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地在“老屋将压,杼具四五具”的条件下从事劳作。民间手工业局促在狭小的规模中和艰难的条件下蹒跚而进。

  

  ①《经世大典·工典·丝枲之工》,《元文类》卷四二。

  ②虞集:《通议大夫签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事赠正议大夫吏部尚书上轻车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肃陈公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

  ③王允恭:《至正四明续志》卷三《城邑》、《公宇》。

  ④《新安志·织染局》,见《永乐大典》卷一九七八一。

  ①《经世大典·政典·军制·军器》,《元文类》卷四一。

  ②虞集:《通议大夫签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事赠正议大夫吏部尚书上轻车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肃陈公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

  ③《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①《彬江志·织染局》、《延平府志·织染局》,见《永乐大典》卷一九七八一。

  ②《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二《循行选法体则》。

  ③《经世大典·工典·诸匠》,《元文类》卷四二。

  ④如至元八年中都甲局官玉鲁等用劣质皮货造衣甲,从中贪污(王恽:《弹甲局 官玉鲁等抵搪造甲皮货》,《秋涧集》卷九○);大德四年和买丝货时各处官府 与上下权豪之家“私下贱买不堪丝料,逼勒交收,高抬时估,取要厚利”(《元 典章》卷五《工部》卷一《选买细丝事理》);延祐元年前兴和路二十六个局的 官员每年支取的工粮超出应支数的六倍(《通制条格》卷十三《工粮》)。

  ①杨瑀:《山居新话》。

  ②王恽:《秋涧集》卷八一《中堂记事》中。

  ③许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胡祗遹:《政事》,《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④虞集:《通议大夫签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事赠正议大夫吏部尚书上轻车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肃陈公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程钜夫:《民间利害》,《雪楼集》卷十。

  ⑤胡祗遹:《民间疾苦》,《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⑥郑思肖:《心史》上卷《江南丝》。

  ①诸王、公主、驸马和少数勋臣属下的手工业往往被认定为官办性质,或则是官营手工业的一种补充。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为私营性质的主要理由是:中央分拨给贵族的份地实质已转为贵族个人私有(是“忽必”或“莎余儿合勒”的延伸),他们在份地内所经营的手工业包括其财政收支比较严格地独立于中央与地方企业。即便是奉命出镇的诸王,中央亦无权任意支配他们的企业与财产。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贵族向中央提供的义务实质上属于差发,并不意味着中央可像对待地方手工业机构和财政那样,可随意支配。这个问题可作进一步论证。

  ②《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卷十一《差发·投下户丝银验贫富科》;《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①王冕:《江南妇》,《竹斋诗集》卷二。

  ②乃贤:《新乡媪》,《金台集》卷一。

  ③郝经:《河东罪言》,《陵川集》卷三二。

  ④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四《黄道婆》。

  ⑤《元史》卷十五《世祖纪》十二,卷十六《世祖纪》十三。

  ①《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

  ②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③胡祗遹:《李公墓志铭》,《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④《马可波罗行记》第2卷第151章《蛮子国都行在城》。

  ①徐一夔:《织工对》,《始丰稿》卷一。

  ②金准:《濮川所闻记》卷一《总叙·开镇源流》;胡琢:《濮镇纪闻》卷首《总叙》;另参见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舆地略·物产》下。

  ③参见同治《湖州府志》卷二二《舆地略·村镇》;光绪《归安县志》卷六《舆地略·区村镇》。

  ④《马可波罗行记》第2卷第105章《苏州城》:苏州“有丝织物甚饶,(居民)恃工商为生……城中有许多富商大贾和富裕的市民”。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页311注。

  ①《元典章》卷二六《户部》十二《和买诸物对物估价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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