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四节至大变钞及其失败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至大变钞及其失败

  大德十一年(1307)武宗即位,诸王朝会,依成宗例增赐金银。武宗原在漠北守边,其皇位系通过政变而得,对诸王、勋戚、军帅更加滥行赏赐以博取拥戴。八月,中书省奏:“以朝会应赐者,为钞总三百五十万锭,已给者百七十万,未给犹百八十万。两都所储已虚。”九月,又奏:“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锭。自陛下即位以来,已支四百二十万锭,又应求而未支者一百万锭。”至大元年(1308)二月,中书省臣以赏赐等所用帑藏已空,至预卖盐引以补之,而一切经费尚需用钞820余万锭,乃奏称:“臣等固知钞法非轻,曷敢辄动,然计无所出,今乞权支钞本七百一十余万锭,以周急用。”(《元史·武宗纪》)据次年三月中书省报告,至大元年适逢岁俭,税赋收入不到原额一半,而全年支出钞又达1000万锭。连续两年开支如此浩大,朝廷无计可施,只得动用巨额钞本,这就势必大大加剧了大德年间开始的通货膨胀,诸物踊贵,钞虚数倍①。从元年十一月起,中书省就一再以“国用不给”告急,财政危机十分严重。

  大德十一年末,就有人提出改行银钞、铜钱,中书省及枢密院、御史台、集贤、翰林诸臣集议,以为不便。至大二年七月,乐实(曾任山东宣慰使)奏言钞法大坏,宜变更钞法,并图新钞式以进,又奏请设立尚书省主持新政。其议得到权臣脱虎脱、三宝奴等的支持,被采纳。八月,诏立尚书省,以脱虎脱为右丞相,擢乐实与三宝奴并为尚书平章政事。九月,决定改造新钞,称“至大银钞”,下诏颁行。诏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宝,始造中统交钞,以便民用,岁久法堕,亦既更张,印造至元宝钞。逮今又复二十三年,物重钞轻,不能无弊。乃遵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中统交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内尽数赴库倒换。茶、盐、酒醋、商税诸色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至二厘共十三等,以便民用。”(《元史·武宗纪》)遂罢中统钞,只以至大银钞与至元钞母子相权行用,并再次禁止金银私相买卖。诏书所定金、银与至大、至元钞兑换比价,宣布了将至无钞贬值60%(由2贯同银一两贬为5贯同银一两),中统钞随之贬值(25贯同银一两)。三年,印造至大银钞145万余锭。

  自大德年间至元钞法渐坏,朝野颇多主张恢复前代钱法,以钱、钞相权并用。至大二年九月下诏颁行银钞后,又下《行铜钱诏》(见《元文类》卷九),并命于大都立资国院为主管机关,置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泉货监六,各处产铜之地置提举司十九。御史台奏言:银钞初行,又兼行铜钱,虑有相妨;拘刷民间铜器甚急,弗便。诏命与省臣复议。三年正月,遂定行钱法,立资国院及诸处泉货监、提举司。铸造铜钱两种,小者称“至大通宝”,面文为汉字楷书,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大者称“大元通宝”,面文为八思巴字,一文准至大通宝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①。二月,尚书省奏:今既行至大银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收藏,销毁其板,只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诏从之。遂罢印至元钞。八月,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

  变更钞法和行用铜钱造成货币制度的更大纷乱和对人民更多的掠夺。当时中统、至元二钞行用已久,发行量甚大,武宗即位后又滥支钞本,达一千多万锭(《元史·武宗纪》至大二年九月),钞虚物贵已甚,却仍未能从节用着手,只图以倍数更大的新钞贬抑、取代旧钞,并增加课税②,来挽救钞法。在议更钞法时,就有人提出:“今钞已虚数倍,若复抑之,则钞虚而物愈贵,非法之善也。”③果然,至大银钞颁行后,因倍数太多(比至元钞高五倍,比中统高二十五倍),轻重失宜,钞币信用益虚,物价更加腾踊④,如成宗初年至元钞2钱可买盐4斤,此时因盐课提高,至元钞贬值,还不够买一斤⑤。铜钱则“鼓铸弗给”,乃许新钱与前代旧钱并用,朝廷所发新、旧钱尚有数,而民间收藏者多至不可胜计,新旧钱恣用,实壅害钞法。

  至大四年(1311)正月,武宗死,仁宗以皇太子身份行旨,罢尚书省,以“变乱旧章,流毒百姓”的罪名诛脱虎脱、三宝奴、乐实等。三月,仁宗即位。四月,下诏废至大银钞、铜钱,仍专用中统、至元二钞。诏书条画大略为:(1)停止印造至大银钞,已发至各处的料钞即日封存,民间行使者听赴行用库倒换,或预买次年盐引、交纳诸色课程,以便回收;(2)恢复印造中统钞,与至元钞并行,凡官司出纳、百姓交易,并以中统钞数为准计算;(3)大元通宝和至大通宝钱在诏书到后即日封存,民间持有者限五十日内赴行用钞库倒换,前代旧钱一律停止使用;(4)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并行革罢,其钱货点数收贮;(5)申严惩治伪造、挑补宝钞条例;(6)金银私易权宜开禁,许从便买卖,仍禁商舶收买下番。诏书中没有再定金银与钞兑换比价,因为已不禁民间私相买卖。据皇庆元年(1312)中书省奏事,盐课中收银部分(十分之一)的官定折价,每锭银折中统钞25锭①,与行至大钞时所定比价一样。

  至大银钞只行用了一年多,铜钱行用则只有几个月,自仁宗以后,就专用中统、至元二钞。中统钞自至元二十五年即停止印造,因钞值愈轻而印造本大,虽法定与至元钞并用,却未再印造,原行者亦渐次昏烂收换殆尽,主要行用至元钞;至大四年恢复印中统钞以后每年一般只印造10万锭,仍以发行至元钞为主。至元钞印造数从至大四年至延祐元年(1311—1314)每年都在200万锭或更多些。数量这样大,一方面固然有兑换回收至大钱、钞的需要,但主要原因是当时帑藏已耗费殆尽,而赏赐、营建、佛事、军需以及官爵泛滥等种种经费开支仍然十分庞大,如至大四年十二月中书平章政事李孟所奏:“今每岁支钞六百余万锭,又土木营缮百余处,计用数百万锭,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余万锭,北边军需又六七百万锭;今帑藏见贮止十一万余锭,若此安能周给。”(《元史·仁宗本纪一》)亏空如此,安能不多印钞支用。仁宗虽有志更新,“然财散不可复收,弊久未能损革”,钞法之弊未见改善①。延祐元年(1314)因经用不给,中书省集诸老商议,皆谓若动钞本,则钞法愈虚,乃主张预买山东、河间来岁盐引及各冶铁货以补足当年用度,又建议经理江南田粮,查括其隐漏顷亩以增赋,奏准施行。同年,又因给军钱物不敷,将盐引价由每引中统钞2锭增为3锭②,通过这些措施增加了岁入,避免了动支钞本。同时仁宗在改革旧弊、撙节经费方面也颇有成效,财政情况有所好转。二年,以平章李孟分领钞法。这一年,至元钞印造数降为100万锭;三年至五年,再降到40万锭或略多。印造和支用得到控制,钞值相对稳定了,银钞折价每两保持在中统25贯③,民间物价比至大时还有所下降④。

  延祐六七年,至元钞年印数陡增至148万锭。延祐七年末官定盐课银折价曾上升为每锭准中统钞40锭50000050_0902_4⑤,按此衡量,钞值下跌了百分之三七·五,但时间不长,其后,年印钞数又逐年减少,泰定二至四年(1324—1327)均为40锭。天历元年(1328)十一月,中书省奏称,因当年罢印钞本,拟次年印造至元钞119万余锭,中统钞4万锭;监察御史奏:“户部钞法,岁会其数,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数。迩者倒剌沙以上都经费不足,令有司刻板印钞,今事已定,宜急收毁。”二年十二月,定次年(至顺元年,1330)“造至元钞45万锭,中统钞5万锭,如岁例”。似以延祐中期和泰定间的年印数为常额,但至顺二、三年造“岁额钞本”至元钞分别为89万和99万余锭(《元史·文宗纪》),可见实际上没有确定的“岁例”,大抵不超过百万锭即属不逾常数。大约在至治三年,官定银钞折价就回复到每锭银折中统钞25锭,直到至顺年间没有变化①。总的说来,从延祐到至顺年间,钞值没有大幅度的波动。

  

  ①苏天爵:《高昉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一。

  ①《元史·食货志·钞法》;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

  ②如盐课价钞元贞二年已提到每引中统钞六十五贯,至大二年改为至大银钞四两,折中统钞一百贯。见《元典章》卷二二《盐袋每引四百斤》。

  ③苏天爵:《高昉神道碑》。

  ④《农田余话》上;《三场文选对策》六。

  ⑤《元典章》卷二二《盐袋每引四百斤》。

  ①《元典章》卷二二《银中盐引》。

  ①陆文圭:延祐元年乡试策《流民贪吏盐钞法四弊》,《墙东类稿》卷四。

  ②《元典章》二二,《盐价每引三定》。

  ③《元典章新集》《盐价》。

  ④据《元典章》卷二二《犯界食余盐货》,延祐四、五年,中统钞一贯可买盐一斤四两至二斤。

  ⑤《元典章新集》《至治元年盐引十分中收一分银》;《元史·食货志·盐法》。

  ①许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十一月 辛卯日下记:“诸盐课钞以十分之一折收银,银每锭折钞二十五锭”;《至顺镇 江志》卷六《包银》条所记折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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