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三节忽必烈时期的投下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忽必烈时期的投下制度

  1241年窝阔台死后,在脱列哥那后执政和贵由统治时期,朝政紊乱,法度不一,蒙古诸王贵族肆意搜刮汉地财赋较前更加严重,他们擅招民户,拘刷工匠,许多民户承担不了沉重的赋役而逃亡。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给启昔礼、把带两位答剌罕家时,有民户一万四千多户,到蒙哥初年只剩下五七百户。蒙哥即位后,开始整顿汉地的混乱局面,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括户。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户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余万。蒙哥虽然通过括户抑制了投下的发展,但是他在位期间照样大封宗亲,先后拨出至少109891户给予诸王后妃十五人,9819户给予功臣十一人。这些诸王后妃功臣在汉地原无分地分民,他们得赐民户,等于汉地投下数目的增加。1260年忽必烈即位时,“诸色占役者强半”①。因此,整顿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摆在忽必烈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发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②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发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①。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0472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①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①王恽:《中堂事记》,《秋涧集》卷八○。

  ②《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①《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至元二十年,元廷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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