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二节仪制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仪 制

  蒙古肇兴朔漠,原有朝会燕飨之礼。朝会,或称聚会,译自蒙古语“忽邻勒塔”(quriltai-qurilta),原是部落议事会,后演变成为宗王大臣会议,商议征伐、继位等军国大事。朝会之际,与会的人在一起宴饮,蒙元时候成为皇帝赐予的燕飨,由于规定与宴者穿同一颜色衣服,又称“质孙宴”(质孙,蒙古语,义为颜色),或“诈马宴”(诈马,波斯语,义为衣服)。宴会进行的时候,有“喝盏”之礼,设专人高呼“月脱”(义为“请用”),大家敬酒。重大的宴饮往往持续数天,时间最长的宴饮甚至达到六十余天。这种质孙宴起初只有皇帝才举办,但后来宗王达官也有举办的。但朝会本身的礼仪是很简朴的,直到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的时候,只不过树起九斿白旗,诸王们共上尊号而已。

  在窝阔台继承汗位时,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传统,制订了册立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列班就拜,“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①。参加会议的人“从头上摘下帽子,把腰带搭到肩上”,“九次以首叩地”②。忽必烈即位以后,至元六年(1269)年十月,命刘秉忠、许衡等人制订朝仪服色,从至元八年八月庆贺天寿圣节开始正式使用。“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寿节,及诸王、外国来朝,册立皇后、皇太子,群居上尊号,进太皇太后册宝,暨郊庙礼成、群臣朝贺,皆如朝会之仪,而大飨宗亲、赐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元史·礼乐志一》)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改蒙古国号为元,因而从这年开始使用的朝仪和燕飨,可以说是汉蒙混合的仪制。中国王朝的传统,礼与乐曲相辅相成。元廷的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乐,包括西夏、金、宋的乐,以及回回乐;二是雅燕并用,“大抵其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会飨燕,则用燕乐”(《元史·礼乐志一》)。

  冠服车舆是中国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显示了封建等级的区分,上下有别,贵贱有章。元朝在这方面,“大抵参酌古今,随时损益,兼存国制,用备仪文”。所谓今者,包括就所征服的四方诸国,“因其俗之旧,又择其善者而通用之”①。承袭前代的,如冕服、公服、仪卫服色、器皿、帐幕车舆、鞍辔等等,都有严格的等第,下不僭上。同时规定,“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等(《元史·舆服志一》),体现了民族等级的差别。所谓“兼存国制”,比较突出的有:质孙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内庭大宴则服之”(《元史·舆服志一》),若是大宴数日,每天换穿不同颜色的质孙。天子的质孙,冬服凡十有一等,夏服凡十有五等;百官的质孙,冬服凡九等,夏服凡十有四等。衣冠上缀有许多珍宝,而且大量使用高级丝绸和域外的纳失失(金锦)、怯绵里(剪茸)、速失(回回精制毛织品)以及高丽罗等,穷极奢华。质孙的制作也有一定的规制,十分严格。象轿是元廷特有的乘舆,始制于至元十七年(1280)。象来自西南以及域外马八儿、缅、占城、安南、交趾诸国的进献。见于《元史》本纪的献象记载共三十七次,其中载有数目的十八次共八十八头;其余十九次若每次只作一头计,共十九头,总数也超过了百头。元廷把得自贡献的象饲育于大都析津坊海子之阳。每年皇帝在大都上都之间“巡幸”时,有蕃官骑象前导或御象以驾巨辇。象轿就是用象驾御的巨辇。为了维持这样壮观的象轿队伍,当象不够用的时候,元廷就遣使到占城、占腊、龙牙门等地去索取驯象。其他较具特色的仪仗还有驼鼓、骡鼓和马鼓等。

  蒙元尚白,这与契丹、畏兀儿等北方民族相同。最显著的事例是:成吉思汗建国时候树起了九斿白旗;他死后,在他的陵地搭起了八个白帐供祭;元大都大明殿内的御榻上有白盖金缕褥,御座上安置的镇邪伞盖也是白色的;元廷祭祀时用白缯作币;最隆重的质孙宴一律穿白色服装;进献于元廷的禽兽,如果是白色的,被认为更具敬意,如白鹰、白马、白驼等。为什么蒙元崇尚白色?有人认为与敬重祖先有关系,因蒙古人相传自己的祖先是苍狼和白鹿。有人认为与生活环境有关,在蓝天白云之下,白色的羊群是他们宝贵的财富,而白色的马湩和牛羊乳又是他们日常饮食之源。也有人认为与萨满教信仰有关,因为萨满教是崇尚白色的,蒙古任别乞的人穿白衣,坐白马。

  蒙古又尚右,这又与突厥相同。“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黑鞑事略》)。尚右表现在许多方面:成吉思汗分封宗族,诸子的封地在老营右面,诸弟的封地在老营左面;元朝太庙的神主的排列由左昭右穆改为右昭左穆;元朝丞相两员,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又,右丞在左丞之上;元宫中有三库,御用宝玉、远方珍异隶内库,金银、质孙衣段隶右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隶左库;在帐幕里,男子坐右边,妇女坐左边,尊重男性;在行进时,两骑相向交左而过,表示谦顺;在进食时,接他人递来的肉要用右手,用左手就是相逆,等等。

  蒙古还崇尚九这个数字,用九表示隆重,这与汉族是一致的。除了九斿白旗以外,崇九还表现在:成吉思汗给予功臣的特权之一是九次犯罪不罚;祭祀时,羊鹿野豕等祭品一般常用九数或九的倍数;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马一羯羊八,彩段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貂鼠皮三,除了貂鼠皮,其余都取九数。

  在蒙古传统的风俗中原有不少禁忌,元代仪制建立以后,禁忌避讳的事也有增加。蒙古原有的禁忌有:禁草生而■地者,遗火而■草者,拾遗者,履阈(踩着门槛)者,箠马面目者,相与淫奔者(《黑鞑事略》)。由于害怕雷电,春夏两季,他们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晾晒洗过的衣服。有的禁忌是与萨满教信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到大锅里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头砍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做法会将火砍头。故意犯禁的人要被处死;不是故意犯禁,可由巫师为犯者涤除罪恶。蒙古人认为火可以净化污秽和灾邪,办法是烧起两堆火,从中间通过。

  忽必烈在仪制确定以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禁缯段织日月龙虎,及以龙犀饰马鞍者”(《元史·世祖纪四》)。从至元八年起,禁止器物饰金。原来蒙古贵族是喜爱器物上饰金的,现在予以禁止,是要显示皇帝的独尊。后来元顺帝时,又有进一步的禁限。后至元四年(1338),“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玉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元史·顺帝纪二》)。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内外官民宴会不得用珠花”(《元史·顺帝纪四》)。

  中国历代王朝禁止称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后追尊庙号,各种文书要回避庙号的用字。蒙古前四汗时,汗的名字是毋须回避的。贵族与平民之间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后也没有庙号。不过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长已不允许下属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后避讳他或她的原来名字似乎渐渐成为习俗。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时提到他名字的不里砍头处死。后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后人们回避他的名字,改称他为“大那颜”,甚至把蒙古语中的“拖雷”(toli,镜子)改用突厥语同义词“库兹古”(kozgu)来表示。元朝制定朝仪以后,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规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题者,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以后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①。延祐元年(1314)元廷再次规定,表章文字必须回避御名庙讳。这样,元朝的避讳便走上了中国传统的轨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开始对前四汗追尊庙号,以后成为定制。元朝的庙号采用双重制,即从忽必烈起,每个皇帝死后都既谥一个蒙古语庙号,又谥一个汉语庙号。如忽必烈的蒙古语庙号是“薛禅汗”,汉语庙号是“世祖”。蒙古语庙号行用于元朝及诸藩国,也就是以元帝为宗王的整个蒙古汗国;而汉语庙号则仅仅行用于元朝。这种双重庙号制度,显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个鲜明反映。它在中国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①耶律楚材:《和张敏之诗七十韵三首》,《湛然居士集》卷九。

  ②《史集》第2卷,汉译本页30、175。

  ①《经世大典·礼典总序·舆服》,《元文类》卷四一。

  ①《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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