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下册)

第三节 真金 习儒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真金

  习儒学,封燕王

  真金(1243—1285),元世祖忽必烈第二子,母察必,即昭睿顺圣皇后。出生时,适禅僧海云在漠北,为他取了个汉名。

  1250年,忽必烈命藩府侍臣、著名儒士姚枢为真金师,使授以儒家经典,并命木土各儿等为伴读。姚枢对真金“日以三纲五常先哲格言熏陶德性”①。1253年夏,姚枢随忽必烈征大理,改命窦默接任师职,是为真金的第二位老师。与此同时,忽必烈又命儒士王恂辅导真金,为其伴读。从此,王恂长期侍奉真金,“每侍左右,必发明三纲五常,为学之道,及历代治忽兴亡之所以然”。“以正道经书”辅翊,真金深受其影响。尝问“历代治乱”,王恂“以辽金事近接耳目,即为区别善恶,而论著得失,深切世用,盖二十万言上之”②。1259年七月,忽必烈与其幼弟阿里不哥开始争夺汗位的斗争。时真金与其母察必南迁居开平一带。同年十一月,阿里不哥亲信官员阿兰答儿等“发兵于漠北诸部,脱里赤括兵于漠南诸州。阿兰答儿乘传调兵,去开平仅百余里”。察必闻之,遣人责问:“发兵大事,太祖皇帝曾孙真金在此,何故不令知之。”阿兰答儿无言以对。

  中统三年(1261)十二月,忽必烈下诏封真金为燕王,领中书省事。四年(1263)五月,初立枢密院,又以真金守中书令,兼判枢密院事,同时敕令两府大臣,凡有咨禀,必令王恂与闻。又诏王恂对真金起居饮食,慎为调护,非所宜接之人,勿令得侍左右。王恂遵旨悉心辅侍。同年八月,忽必烈又命燕王真金署敕。六天后,刘秉忠、王鹗、张文谦、商挺等众谋士又向忽必烈建言;“燕王既署相衔,宜于省中列置幕位,每月一再至,判署朝政”。为的是逐步将真金推上政治舞台。

  至元七年(1270)秋,真金受诏巡抚称海,至冬还京。在此期间,曾与诸王札剌忽及从官伯颜等论立身处世之道,于是撒里蛮、伯颜、札剌忽等各陈己见,真金则说:“皇上有训,毋持大心。大心一持,事即隳败。吾观孔子之语,即与圣训合也。”(《元史·裕宗传》)表明了真金对儒家经典训条的认识水平及其思维方法。

   与理财权臣之争

  十年三月十三日,年已三十一岁的真金被正式册立为皇太子,世祖遣伯颜持节授玉册金宝。时中书平章政事阿合马以理财得到世祖重用,擅权专政,以真金为首的汉法派同以阿合马为首的理财权臣派之间的斗争日趋激烈(参见本书阿合马传),真金被册立为皇太子,在客观上加强了汉法派的力量。阿合马屡毁汉法,为了搞垮教习人才的国子监,他使“诸生廪食或不继”(《元史·许衡传》),逼得国子祭酒许衡无法执教,只好请求回乡。十六年冬十月,因李居寿和董文忠的分别奏请,世祖“下诏皇太子燕王参决朝政,凡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百司之事,皆先启后闻”①。从而使真金在临决庶务上又前进了一步,至少在名义上是这样。

  真金甚重儒臣,关怀备至。十七年六月,许衡因病请求回乡。真金一方面在忽必烈面前请求让许衡之子师可任怀孟路总管以养其老,另一方面又遣东宫官前往许衡处晓谕说:“公毋以道不行为忧也,公安则道行有时矣,其善药自爱。”(《元史·许衡传》)。这里所说的“道”,无疑指儒术和汉法,“道行有时”之语表明了他对实行汉法的决心和信心。

  同年,礼部尚书南人谢昌元建议设立门下省以封驳制敕,这正符合世祖使臣下相互检察以防奸欺的想法,因而同意实行,并有意让廉希宪任侍中。希宪畏兀人,受汉文化影响很深,以“廉孟子”知名。真金从防止权臣阿合马专权的角度,也支持设门下省,他派人对廉希宪说:“上命卿领门下省,无惮群小,吾为卿除之。”表明其决意清除朝中奸邪。但此事竟为阿合马所沮②。

  是年十一月十九夜,廉希宪卒。当其疾笃时,真金遣侍臣杨吉丁问疾,因问治道。希宪说:“君天下者二道,用君子则治,用小人则乱。臣病虽剧,委之于天。所甚忧者,大奸专柄,群邪蜂附,误国害民,病之大者。殿下宜开圣意,急为屏除,不然,日以沈痼,不可药矣。”③这番话集中表达了汉法派急除阿合马的心愿,对真金后来的决策和行动,当有很大影响。

  十八年二月,世祖命真金抚军北边。以重臣伯颜从,仍晓喻真金:“伯颜才兼将相,忠于所事,故俾从汝,不可以常人遇之。”真金“每论事”,对伯颜“尊礼有加”(《元史·伯颜传》)。密切了与掌握军权的大臣的关系。同年十月,回到京师。

  是年,儒生李谦升直学士,为太子左谕德,侍真金于东宫,向他陈十事,内容为:正心、睦亲、崇俭、几谏、戢兵、亲贤、尚文、定律、正名、革弊。次年(1282)十月,按察使王恽又向真金进《承华事略》二十目,内有端本、择术、听政、抚军、崇儒、亲贤、去邪、审官等目。汉人儒士们的这些言论和主张,与专以“理财”为务的阿合马等人的所作所为是全然不同的,其中有些言论,如亲贤、革弊、去邪、崇儒等实际上就是针对阿合马等人而发的。真金赞同这些主张,对阿合马的所作所为极为不满,素“恶其奸恶,未尝少假颜色”(《元史·裕宗传》)。据拉施都丁《史集》记载,真金厌恶阿合马至极,以致有一天用弓击其头,并划破他的脸;朝见时,世祖问他脸上何以如此,他不敢明对,诡言为马踢伤。适真金在侧,当即责他羞言系被太子所打,并当着世祖的面,拳殴阿合马多时。《元史》和《史集》都记载说,阿合马最畏惧真金。尽管如此,真金反对阿合马的历次斗争均未能成功。究其原因是:真金虽以中书令参与政事,“然十有余年,终守谦退”,不敢“可否君父之命”,“惟有唯默避逊而已”(《元史·董文忠传》)。而阿合马却能恃世祖之信用,飞扬跋扈。关键是阿合马的聚敛政策正符合了世祖的需要。

  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发生了益都千户王著与高和尚等人合谋诱杀阿合马的事件(详见本书“阿合马传”)。时世祖方驻跸察罕脑儿,当消息报来,他大为震怒,即派枢密副使孛罗等人弛驿大都,王著、高和尚等被诛,连同事件发生时放王著、高和尚入宫的中书平章政事兼枢密副使张易,也一并处死。但他很快发现反阿合马的一派势力中,有包括皇太子在内的蒙汉官员,具有相当强大的力量;而阿合马犯有欺君之罪,将商人们为大汗买来的巨大宝石据为己有;加以真金及诸汉官之进言,乃尽得阿合马罪恶。世祖大怒说:“王著杀之,诚是也。”并改命对阿合马及其同党严加惩处(参见本书“阿合马传”)。

  阿合马死后,世祖命和礼霍孙任中书右丞相,真金对他说:“汝任中书,诚有便国利民者,毋惮更张。苟有沮挠,我当力持之。”大力支持和礼霍孙改变阿合马时的政策。他又对儒士何玮和徐琰说:“汝等所学孔子之道,今始得行,宜尽平生所学,力行之。”(《元史·裕宗传》)表明了他加紧推行汉法的决心和态度。然而,真金实际上并无左右朝政的权力,大权始终掌握在精明专断的其父手中。

  二十一年十一月,世祖又起用卢世荣“理财”,命其任右丞。卢世荣自谓“其法当赋倍增而民不扰”(详见本书“卢世荣传”)。力主推行汉法的真金对卢世荣的言行大不以为然,并持坚决反对态度,他说:“财非天降,安得岁取赢乎。恐生民膏血,竭于此也。岂惟害民,实国之大蠹。”加之真金“在中书日久,明于听断,四方州郡科征、挽漕、造作、和市,有系民休戚者,闻之,即日奏罢”(《元史·裕宗传》)。卢世荣为右丞才四个多月,即道监察御史陈天祥等人弹劾,中书右丞相安童、翰林学士赵孟传等也都反对他的措施。忽必烈乃于至元二十二年十一月,诛卢世荣。应当说,这是真金及其汉法派的又一次胜利。但这时汉法派对形势估计得过于乐观,认为真金威望日高,“其大雅不群,本于天性,中外咸归心焉”(《元史·裕宗传》),忽略了与“理财”权臣派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禅位风波

  至元二十二年春,经卢世荣重新起用的阿合马余党答即古阿散等,找到了一个搞垮皇太子真金的绝好机会。在此以前,南台御史曾封章上言:“帝春秋高,宜禅位于皇太子,皇后不宜外预。”真金深知忽必烈不愿禅位,闻知此事后甚为恐惧,御史台因秘其章不发。但此事为答即古阿散等得知,遂于忽必烈前奏请收内外百司吏案,以大索天下埋没钞粮为名,而实欲揭露此事,乃悉拘封御史台吏案。御史台都事尚文将事情原委告知中书右丞相安童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决定留秘章不与;次日,答即古阿散乃上告忽必烈,命大宗正薛彻干取其章。在这万分危急时刻,尚文乃献计于安童及玉昔帖木儿二位“大根脚”人物,以“先计夺谋”法抢先至忽必烈前陈述事情经过。不出所料,忽必烈听到居然有人要他提前让位给太子,大发雷霆,历声责问道:“汝等无罪耶?”丞相安童带头认罪说:“臣等无所逃罪,但此辈名载刑书,此举动摇人心,宜选重臣为之长,庶靖纷扰”。忽必烈怒气稍解①。形势遂趋缓和,后答即古阿散等坐奸赃论死,其同伙分别被诛杀、流放或没为奴。虽然如此,真金竟因此而忧惧成疾,于同年(1285)十二月死,终年四十三岁。至元三十一年(1294),成宗即位,追谥曰“文惠明孝皇帝,庙号裕宗”。

  真金有三子,长甘麻剌(1263—1302),至元二十三年出镇漠北,二十六年召还,封梁王,出镇云南。二十九年,封晋王,复镇漠北“祖宗根本之地”,守太祖大斡耳朵;次答剌麻八剌(1264—1292),即武宗、仁宗之父;第三子即成宗铁穆耳。由于世祖按中原传统制度仪礼册立真金为太子,虽然他在继位前就去世,但他的子孙一直被视为元朝皇位的正统继承人。

  

  ①姚燧:《中书左丞姚文献公(枢)神道碑》,《元文类》卷六○。

  ②虞集:《书王赞善家传后》,《元文类》卷三九。

  ①《元史》卷十《世祖纪》七;姚燧:《佥书枢密院事董公神道碑》,《元文类》卷六一。

  ②按谢昌元建议立门下省一事的时间,《元史》本纪不载,同书《廉希宪传》系其事于至元十四年五月后及至元十六年之前;又同书《董文忠传》则系其事于至元十六年十月后及十八年之前。故权置此事于至元十七年。

  ③元明善:《平章政事廉文正王神道碑》,《元文类》卷六五。

  ①孛术鲁翀:《平章政事致仕尚公神道碑》,《元文类》卷六八;《元史》卷一七○《尚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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