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二节 关于几个专题的研究情况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关于几个专题的研究情况

  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史学界曾就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长时间的热烈研讨,收获不少。八十年代以来,又继续加以讨论。在这些研讨中,与明史密切相关的有: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萌芽和农民战争三个问题。另外,为了便于叙述,明代对外关系问题也移入这里,一并加以介绍。

   关于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正确认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弄清包括明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关键问题之一。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农民的身份与地位。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讨论的中心问题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究竟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还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简单说,就是公有制(国有制)还是私有制。

  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其田土制度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即《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研究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必须从这两大类田制入手,对此大家没有不同意见。但具体到明代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诸家所见就大为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的有:国有支配说。持此说者承认明代同时存在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占支配地位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或称皇族土地所有制)。只是到了嘉靖、万历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自由买卖)的不断发展,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日益加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才渐渐地不占支配地位。至清代初年“更名田”的立法,才最终标志着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废除。①私有支配说。这是一种比较普遍流行的说法。持此说者同样认为明代同时存在着上述两种不同形式。但在整个明代,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实现而言,占支配地位的自始至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也只能是它的补充形态。理由是,有了地主政权,才能出现土地国有,才能产生皇族。把皇族的产生及其土地所有制作为封建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倒因为果。明初官田的增加,不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表现,而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无限制发展引起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衰落,使地主政权的财政基础削弱了,才用这种办法与地主进行对抗。赋役制度上,“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的出现,同样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反映①。

  国有说。持此说者从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所有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问题。其主要论据是:第一,中国封建社会,是“家长制专制封建社会”。这个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权力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政治权力支配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就是经济权力”。“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不是经济权力”,是政权,不是资本。第二,皇帝控制着全国的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和人民是归帝王所有。“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没有哪一位帝王及其官僚不说土地和人民是帝王所有”。土是“王土”、民为“王民”,全国的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的家业私产。土地、山林、川泽,“被帝王据为私有,便成为他们持以役使剥削人民的条件”。因此,“古代封建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皇帝是“最高最大的地主”。第三,皇帝用户役法把全国人民编制起来,驱使各种役户为之种田、造作、煮海、冶炼、经营各种生产,即服各种役,叫户役。编户齐民没有政治权力,皇家之法“保护的是藉以产生赋役的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而不是对它的所有权”。个体农户是“小土地占有者”,他们“种朝廷田”、“纳朝廷税”,绝对强制地为皇帝纳粮当差。土地是皇帝为役户执行其本分差役而给予或许其管业的。皇帝之所以使役户与恒产相结合,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目的是为了产生赋役,为了办纳所需要的各种徭役。就是说,编户齐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第四,封建社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田土还不是抛向市场,毫无封建超经济强制剥削牵挂,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第五,在明朝,有的地土禁止买卖,连典卖都不许,怎么能说得上编户民的地土,编户民对之有所有权。今人之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者,多力称编户民(各类役户的总称)占有的土地是他们私有的,各具有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须知封建社会的土地不是市场上的商品,它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能使佃种者(占有者)供办超经济强制的劳役。因为佃种者对它没有所有权,所以能被所有者朝廷禁止典卖①。这是至今为止对明代及整个封建社会国家土地所有制最完整、系统的看法,也是八十年代以来关于“国有”说最明确的表述。

  关于明代江南官田所有权诸说。官田为明代田土制度中之一种形式。就数量言,全国以民田居多,但官田也占一定的比例。据《明史》统计,弘治时官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七分之一。而且影响很大,在国家财赋收入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的出现,是明代土地关系发展的必然,也是封建国家与地主之间争夺地租分配的深刻反映。

  明代官田,以江南苏、松诸府为最集中。

  关于明代江南官田(包括各地官田)的所有制性质,在明、清两代已有不少人认为:官田是封建国家的田土,民田是民间私人的田土,“官(田)者,官(官府)之所有,给民耕之;民(田)者,民自买卖者也。”“官田者,抄没入官,朝廷之田也。”“官田者,朝廷之有,而非细民之产;耕之者乃佃种之人,而非得业之主。”“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虽然这些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但是并没有为众人首肯。从那时开始,就一直存在着“国有”和“私有”两种不同说法,迄今仍无定论。八十年代以后,明史学界在探究明代“江南重赋”的由来和发展时,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但依然不能取得一致的结论。

  伍丹戈在论述明代均田、均粮运动时,对明代官田的起源、发展、种类、科则、负担、数量、比例、阶级关系以及官、民田土制度差别消失诸问题,从官田的变化、理论与实际脱离、官田买卖等方面,对它的所有权问题作了极其清晰的表达:明代官田最初(明中叶以前)是“封建国家所有而不是民间私人所有”。然而这“也只是在理论上说得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官田如果确实属于封建国家所有,那末它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官田的使用人或占有者决不能将它作为商品出售,也不能独自转让他们的租佃关系;第二,使用官田的人向封建朝廷缴纳的是地租,而不是赋税,这一点应该得到公认,不能认为按照租额征收,就是负担过重。可是这样两个条件,就在明太祖籍没土地、设立官田的时候,在江南的官田上,也没有真正实现,顶多是有过不完全的实现”。“官田使用人将他们所占有的官田出卖,从理论上说,是不合法的,但是实际上他们都用出让租佃关系的方式来实行田土的售卖”。由此可见,“明代的官田,无论是在它的买卖上,或是在占有地租上,都不能充分体现出封建朝廷的所有权。官田已经不能成为这个封建朝廷实现它的意志的专有领域。特别是由于官田冒充民田出售和民田冒充官田出卖,官民田土到明朝中叶已经发生极大的混乱”。“中叶以后,官田和民田在实际上已经不再成为土地所有制上的不同种类,它们已经不能体现所有制上的差别;它们已经只是封建朝廷田赋负担上的不同种类,它们体现了赋役负担上的轻重。尤其是苏、松一带官田问题严重的区域,官田成了沉重的赋役负担的名称或标志”①。

  明代官田,各地皆有。而在政治上、经济上影响最大,闹得最凶的是关于苏、松诸府官田的问题。苏、松官田与其他地区官田的区别,主要是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旧额官田,以及明初新抄没的近额官田特别多。江南,又是明代田赋首重之区。因此,从明初开始迄清初数百年间,朝野各界对这个问题始终吵得不可开交,而争论的焦点还是官田的所有制问题。因而也成为明代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和浓厚兴趣,纷纷加入讨论的行列。除上述伍氏一说之外,还有其他多种说法。兹择两种于下:一种与伍氏的观点基本相同。认为明代江南官田不是国有土地,是一种特殊的民田。它大量由民田转化而来以后,只是在形式上称为官田,并未改变其原来的民田性质,仍与民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因此,与其说它是官田,不如说它是具有官田色彩的民田,或者官田化的民田、重赋的民田更为合适。它和民田的区别,仅仅在于税粮科则不同,不在于所有制性质的差别。

  另一种以为:从明初到明中叶,官田的“所有权是属于官府的”,是为国有土地,而非民间私人田土。它交纳的是官租,而不是税粮,或者说是地租和赋税合二为一。自明中叶官民田科则实行合并划一以后,官田的所有权性质才发生改变,大量私有化。

  明初出现的某些买卖官田的现象,并没有改变其国有性质。不能以后期的私有化去否认前期的国有化。当然,也不可以前期的国有化去否认后期的私有化①。

  关于其他一些田土的具体形态问题,学界也有所讨论。李文治在《关于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论问题》(《经济研究》1963年第5期)、《明清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研究》1963年第8、9期)、《从地权形式的变化看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论文中,围绕封建剥削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从理论与史实的结合上,深入分析了明代庄田、屯田的属性。认为:庄田为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其中,勋戚庄田是一种具有官田形式的贵族私有制,庄田劳动者的全部剩余产品为庄园主所占有,最后它也向民田转化。

  屯田的情况较为复杂,前后变化很大。虽然后来出现民田化,但总的说来属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全面论述了明代军屯制度的产生、作用,军屯上的生产关系及其“民田化”的演变过程,体系严谨,史料丰富,论证周密。

  在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研讨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种种意见分歧,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史料限制与对史料的理解问题。二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何理解运用,各人认识不同。三是由于对明代土地问题研究不够深透。据粗略统计,论文仅数十篇,专著则只有数种。自永乐以后至嘉、万以前土地关系演变进程,可以说知之甚少;在地域上又多局限于江南一隅,对黄河以北广大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了解得更少;对各类地主和农民阶级各阶层的土地占有量也缺乏定量分析。官田的租佃关系性质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于明代资本主义萌芽问题

  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是否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这是关系到如何认识明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个问题,最早是1936年由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吕振羽提出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它被视为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我国史学界和经济学界最感兴趣的题目之一,曾经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对外国史学界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从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先后发表了近二百篇学术论文。其中,直接与明代有关的约在百来篇。多数收集在1957年、1960年分别由三联书店出版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编);1981年、1982年分别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还有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为了推动研究的深入展开,交流研究成果,1980年至1981年先后举办了四次以“萌芽”问题为中心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讨论的主要问题有:萌芽出现的时间与标志。有没有萌芽?何时出现?其标志是什么?这是讨论的焦点问题。少数学者否认中国产生过资本主义萌芽。而多数学者主张中国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在时间上有不同见解,有战国说、两汉说、魏晋说、唐宋说、元末明初说、清代前期说,而以明代中后期说居多。他们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最初出现于明代中后期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依据是,时至明代中后期,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内部已经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虽然封建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是在江南等地,无论是手工业、农业、商业,还是社会风俗、文化生活、学术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可以普遍地看到这种新变化的迹象。例如:手工业方面,随着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纺织业中,织机和织工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工场手工业已经形成,“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业已出现,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矿冶业内部,在嘉靖、万历年间官营矿业急剧衰落,民营矿业迅速发展。在手工业发展的推动下,农村商业性农业开始勃兴,有些地区甚至专门为手工业提供原料,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进行交换,纯属商品生产。万历初年,一条鞭法的实行,加快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其实质亦是商品经济新发展的一种强有力的反映。私有土地日益扩大,以致出现了“经营地主”。商业方面,商品货币经济更加繁荣,白银广泛使用。具有近代城市性质的新型工商业市镇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国内市场网络开始形成。对外贸易获得新的发展。商业资本家与封建保守派之间在对外贸易上的激烈斗争,实质也是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生动反映。

  五六十年代,对萌芽问题的研究重点放在手工业方面。八十年代以来,更多的是盯住农业方面及明中叶流民运动的社会性质。认为至迟在明代中后期,在江南等地已经产生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明中叶的流民运动具有新的性质,带有原始资本积累过程的特征,“应被视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正式开端”。对这种意见,也有人表示不敢苟同,以为明中叶还没有产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流民运动也非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开端,根本没有超越封建生产方式的运行轨道。

  还有一些人对明代萌芽说的种种解说,大不以为然。认为明代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许多“萌芽”论者,都是无视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把非商品生产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把农奴式劳动当作雇佣劳动;把农村副业和行会手工业当作工场手工业,从商业资本引出了工业资本主义。这些都是片面的,贴标签的基础并不稳固。

  关于明代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六种不同解释:(1)根本原因是由于存在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它一方面残酷剥削农民,造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并引起农民大量逃亡,为手工业提供大量廉价劳动力,从而使生产技术不能很快提高,生产工具得不到迅速改进。另一方面,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使许多作坊或工场手工业主把积累的资本用于购买土地,不能转为产业资本。(2)主要是取决于明朝政府的经济政策。它一方面以抑商、重税,摧残工商业;另一方面用垦荒、赈恤、招抚等手段,使小农经济得以勉强维持下去,保持自然经济结构。(3)主要是由于当时生产发展水平不高。明代旧的生产方式内部结构还非常牢固,小农业与手工业仍然紧密结合;地方性小市场在城乡还广泛存在;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由此形成了从生产、流通到分配的一系列独特的内部结构。没有较高的生产力,就无法使之分解。(4)主要是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本身的特征所造成的。生产力的发展还未形成突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条件;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落后拖住先进;人口众多的压力,以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影响。(5)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封建国家统治力量强大,并有一整套封建主义思想体系。(6)关键在于旧的生产方式和旧的思想影响太深,而新的因素十分脆弱。以上诸种说法,实质上是大同小异,不过是提法不同,立论的角度与侧重点有所差别而已。

  关于今后的研究任务与方法问题。在讨论中,大家都深深感到明代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是一个非常有意义而又复杂的课题,非一时所能解决。通过各抒己见、互相切磋,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今后的任务还很艰巨。为使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必须认真分析历史文献资料,避免对同一条史料有多样性的解释;还要努力发掘新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取得更多的实证;尤其要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萌芽”研究,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萌芽研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要改进研究方法,先从微观做起,把明代的国情、封建专制主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明中叶雇佣劳动的性质,特别是江南等地手工业、农业、商业发展面貌,一个一个逐步摸清。对“萌芽”的概念运用,如:“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生产萌芽”、“资本主义因素萌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萌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等等,究竟何种提法较为确切,最好也能尽量统一起来。因为概念混乱,所以有人以为,与其争论“萌芽”产生在何时何地,远不如探讨商品经济已持续地大发展,何以未能及早地瓦解封建制度,这样一个问题更为有意义。

  对于研究方法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必须坚持:量变与质变的统一研究;总体与地区、行业的统一研究;整个发展过程与各个方面、各个阶段发展的统一研究;中外比较研究。

   关于明末农民战争问题

  有明一代,农民战争频繁。在洪武年间就爆发了一百多起农民起义。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剥削日趋加重、吏治败坏、土地兼并盛行,农民起义更是此伏彼起,连绵不断。至明末终于发生了以李自成为代表、中国古代史上最后一次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进军北京,推翻了明朝统治。明史学界对明代农民战争的研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这里。

  最早研究明末农民大起义的两篇文章,分别为束世徵《明季流寇之成因》和于飞《关于张献忠的材料》①。在这个领域内,具有开创之功的是郭沫若。1944年初,他撰文《甲申三百年祭》②,揭露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歌颂明末农民起义的斗争精神,由此拉开了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研究明代农民战争史的序幕。五十年代以后,明末农民战争史的研究更上一层楼,成绩斐然。史料整理方面,有郑天挺等《明末农民起义史料》(开明书店1952年版,中华书局1954年重印)、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等。专题研究方面,发表了近五百篇论文、著作十多部,对这次农民大起义的社会背景、主要原因、起义过程、纲领口号、战略方针、战术运用、重要战役、领袖人物、内外关系以及历史作用等等,作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剖析。不少问题看法大体一致。有些问题意见不一,择其大者有:历史作用。这个问题的争论,集中在总体评价与纲领口号两个方面。一种认为,明末农民大起义是中国农民战争史上规模较大的起义之一,发生于土地高度集中、赋重役繁的封建社会晚期,打击的目标是整个地主阶级。它推翻明皇朝,对于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清初实行“更名田”,放宽赋役,从根本上看就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结果。另一种则以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不是历史前进的主要动力。明末农民起义,实际上也是起了破坏作用,是搞封建化和封建主义。还有人提出,李自成应对明末以后中国落后挨打负一定责任。不过这种看法只是极少数。

  对于纲领口号的意见歧异,主要是出于对史料的理解问题。

  如,对于“均田免赋”,一种认为,当时的历史实际和文献资料都充分证明:李自成起义军不仅提出,而且在其管辖的区域内,的确实行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将没收官僚、贵族的土地交还给农民,不纳粮、不当差。使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转变为农民所有,“均田免赋”是确有其事,也是明末农民起义不同于以往农民起义的一大特点。这个口号的提出和实践,反映了农民大众对土地的要求。如果把“均田”解释为平均赋役,就文献与史实而论,是所据极偏;就起义军的政策而言,是未究其本,失于臆断①。另一种意见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起义军的“均田”根本不是“耕者有其田”,不是没收地主、贵族的土地归还农民耕种。在明代末年,“均田”是均平赋役的代名词。“均田免赋”也不是反映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而仅仅是减轻赋役。起义军的“割富济贫”政策,不意味着农民阶级重新分配封建地主的土地,而是为了分夺地主的“浮财”,没收他们的粮食、金银、衣物等可动之产,用以赈济贫民。由于明末清初查继佐把起义军的“且免徭赋”,说成“均田”,致使今人误为“耕者有其田”。这是没有领会史料的原意,离开了社会时代和阶级条件,只凭主观臆测,穿凿附会的解说②。

  大顺政权的性质及其失败的主要原因。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是否反对皇权主义,反对地主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农民起义军能不能建立起自己的革命政权?这是五六十年代农民战争史研究中争论得最为热闹的问题。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包括张献忠的大西政权),常常成为争论者援引的一个典型例子。一种观点以为:大顺政权的性质,基本上是封建的。从中央机构到地方政权,不仅成员绝大部分是原来明朝的官吏,而且他们几乎在所有的重要机构中居于领导地位。从其提出和实行的不淫、不杀、不掠、平买平卖、减免钱粮、割富济贫、均田等政治经济主张和口号来看,亦只限于对明朝政治腐败的揭露和批判,不是针对皇权制度。他们的主张和宣传,只是对封建政治的刷新,不是对封建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他们实行的经济、政治纲领口号,只是相对减轻农民的负担,不是根本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这些都足以证明:大顺政权不是农民阶级专政的革命政权①。有人还提出,大顺政权是以孔孟思想统治的封建帝国。李自成建国称帝,礼遇任用地主阶级分子,组成专制主义皇权的政权机构,也是明末起义军性质转化的标志。另一种则认为:它的领导者是农民革命领袖李自成,支柱是几十万起义军;地主阶级出身的文官不起决定作用;提出的斗争口号和推行的各项政策,固有封建性的因素,而本质是革命性的,打击的并非个别地主,代表的是农民的利益。农民革命领袖称王称帝,是敢于和地主阶级进行坚决斗争的表现,也是阶级斗争深入发展的反映。不能一看到农民领袖称王称帝,就以为是封建帝国,要具体分析是哪一个阶级的王和帝。把李自成称帝视为起义军性质转化的标志,更是不符合实际。

  关于大顺政权迅速失败的原因,尤其多种多样。有说是由于清兵力量强大;有说是大顺军入京后腐败,领导者为胜利冲昏了头脑,骄傲自满;有说是流寇主义的结果;有说是起义军在战略上没有东下占领江南富庶之区。还有说主要是没有根据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停止对汉族官绅的打击,因而使之纷纷倒向满洲贵族一边,形成满汉地主阶级共同联合起来对付起义军①。

  另外,关于荥阳大会和李岩其人。这是在史实考辨方面,意见最为对立的两个问题。

  荥阳大会。一种认为它是明末农民战争史上,乃至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召开荥阳大会和攻克凤阳,是明末农民起义军从分散、被动、消极防御转变为联合、主动、积极出击的转折点,是起义军整个斗争发展的里程碑。另一种则以为,所谓“荥阳大会”,纯属虚构,实无其事。

  李岩其人。观点亦是明显对立。一种认为是确有其人,为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李自成的谋士、起义领袖之一。他提出不少进步的政策措施,为农民起义军的斗争作出了贡献。另一种持基本否定态度,认为在没有获得第一手材料之前,是决不能相信有李岩其人的。再一种是明确肯定史书上所记载的李岩,纯系“子虚乌有”。

  明代农民战争史,在八十年代以前一直是明史研究中久盛不衰的领域。其后,从总体上说已变得有些冷清,研究者日见减少。但仍有一些优秀作品问世。顾诚《明末农民战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就是其中的代表作。此外,还有方福仁《李自成史事新证》(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关于李自成究竟是死于湖北九宫山,还是隐居于湖南石门的争论,更是远远没有结束。

   关于对外关系问题

  我国与周边各国的交往,源远流长。到了明代,范围进一步扩大,接触日益频繁,关系更为密切,与亚洲、非洲、欧洲等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广泛的政治联系、经贸往来、文化交流。同明史其他领域相比,对外关系史的研究,起步不算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发展却很缓慢,至新中国成立以后情况才发生了根本变化,八十年代以后全面展开。

  总观近百年来,明代对外关系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外贸易(包括民间私人贸易)、中国与南洋诸国的关系、郑和下西洋、“倭患”与抗倭战争、明末欧洲传教士东来的评价等五个问题。其中,以后三个问题最引人入胜,有时亦意见最为分歧。

  明初郑和下西洋。这是十五世纪中国对外关系的一件盛事,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伟大壮举。也是明代对外关系史研究的重点课题。本世纪明代对外关系史的研究,最初就是从这个题目做起的。1904年,梁启超在流亡日本期间,在他创办的《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纪念郑和的文章《祖国伟大航海家郑和传》。当时,梁启超一方面继续宣扬改良主义路线,一方面提倡“史学革命”,传播西方资产阶级史学,主张用历史启迪国人,猛醒起来,为未来而奋斗。总之,他是一位有影响的人物。自此至1949年为止,研究郑和的论著不断行世,至少有四十余篇(本)。内有:向达《关于三宝太监下西洋的几种资料》(《小说月报》1929年第20卷第1期);冯承钧译《郑和下西洋》(法国伯希和著,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吴晗《十六世纪前之中国与南洋》(《清华学报》1936年第1期);郑鹤声《郑和出使之宝船》(《东方杂志》1944年第40卷第23期)、《郑和》(重庆胜利出版社1945年版)、《郑和遗事汇编》(中华书局1945年版);朱偰《郑和七次下西洋所历地名考》(《东方杂志》1946年第42卷第12期)等。从这些题目不难看出,前辈史家对郑和是如何崇敬、于明代对外关系史的研究是何等执著追求。他们的开拓精神不仅令人佩服,而且也为后来郑和研究和整个明代对外关系史研究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项事业迅速发展,郑和研究也上了新台阶。

  在资料整理方面,郑鹤声等《郑和下西洋资料汇编》(齐鲁书社1983年版),汇集了郑和下西洋的各种资料,内容最为丰富。著作方面,亦是成绩喜人。其中,有朱偰《郑和》(三联书店1956年版)、陶秋英《郑和下西洋》(上海四联1954年版)、黄淼《郑和下西洋》(江苏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以及周钰森《郑和航海考》(中国航海技术研究会1959年版)、朱监秋等《新编郑和航海图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版)等。八十年代初,郑和研究会的成立和《郑和研究》的创刊,对郑和研究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专题研究方面,对许多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

  1.关于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与性质。

  明清两代流行的传统看法,以“追踪建文”、“耀兵异域”两说居上风。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些传统说法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怀疑。除了有人以为郑和下西洋是为了牵制帖木儿帝国东侵之外,多数人都不以军事目的为然。而是把笔墨更多地花在明初的政治、经济、外交动态,从多视角探求郑和下西洋深层次的内在原因。具体有四种说法。(1)国内“政治斗争需要”说。认为明成祖派遣郑和下西洋,主要是基于永乐初年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因为“靖难之役”胜利以后,建文帝的残余势力还比较强大,明成祖的统治地位仍不很稳固。他局部改变明太祖的对外政策,不断遣使出访各国,企图以此造成“万国来朝”的局面,以利于进一步瓦解建文帝的势力,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郑和下西洋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出现的,是明成祖为维护其权力统治的产物,与明初的社会经济发展并无因果关系①。(2)“朝贡贸易”说。认为郑和下西洋的主要任务,是与各国进行官方贸易,即明朝政府以赏赐大宗物品的形式换回各国的贡品。这些贡品绝大部分都是奢侈品。这种朝贡贸易,是宋元以来海外贸易大发展的一种逆转,是违反商品经济规律的。其目的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和封建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质上起着一种严重的阻碍作用②。(3)“政治经济并重”说。认为郑和下西洋含有双层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耀兵异域”,显示中国之富强,造成“万国来朝”的气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开辟通往西洋各国的海上交通,以适应对外贸易与各国入华朝贡的需要①。(4)“前期政治”与“后期经济”说。认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前后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前三次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后四次则以促进经济交流为目的。理由是,通过海路交通,发展与海外各国的友好关系,为明朝前期外交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指导郑和下西洋“宣德化而柔远人”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郑和前期出访的主要任务,是缓和中国与东南及南亚各国的紧张关系,建立这个区域的和平环境。而其后期的活动则表明:他的活动主要是放在南亚以西的地区,以发展中国与亚非诸国的友好关系,促进相互间的经济、文化交流②。

  2.关于郑和下西洋对明初经济的影响。

  郑和下西洋发生于明代初年国力强大之时。对它在中国和世界航海史上的深远影响,学者们几乎没有异议,都作了充分的肯定。而在如何具体估价其历史作用,特别是此举对明初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诸家所见则颇不一致。一种认为,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郑和下西洋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郑和下西洋的结果又反过来扩大了明朝的对外贸易,刺激了国内官手工业与民间私营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种则认为:郑和下西洋进行的对外贸易,是以官营手工业为基础,属于封建国家垄断的商业,是封建主义的政治产物。其结果非但没有推动国内外贸易、促进手工业的发展,反而阻挠了商品经济的成长壮大,对封建自然经济起到了维护作用。

  同时,也助长了中国封建统治者的虚荣、骄傲心理、固步自封,不利于中国的政治、经济革新。如果片面宣传这种“盛事”,势必不利于消除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

  另外,还有不少文章分别就郑和的家世、宝船的建造地点与宝船形制、下西洋的次数及途经的国家,郑和下西洋开创了海洋时代,但何以未能促使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考证和探索。对于“地理大发现”问题,有论者以为:主要是由于郑和下西洋纯粹是为了扩大中国封建帝王的政治影响,这一性质和目的必然限制了人们的眼光,亦与当时中国人狭隘的和平观有关。

  倭患与明中叶抗倭战争。日本,古称倭奴国,与我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往来。至宋代以前,皆通中国,朝贡不绝。而元代则始终未相通。明兴元亡,倭寇不断入侵我国沿海地区,由此倭患频繁,危害不浅。洪武四年,明太祖以大国君王的风度,宣布日本等十五个邻国为“不征国”,希望与这些国家友好相处。而日本则贡、寇相仍,时而遣使入贡,时而入境扰害。明太祖不得已被迫实行“禁海”。然而,倭患并没有结束,甚至愈演愈烈,成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大祸害。也是造成明代中日关系始终不稳定的主要障碍。迄嘉靖年间,由于倭患空前严重,于是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抗倭战争。从而,又为明代中日关系史的研究增加了一个课题。

  我国学者对明代倭患与抗倭战争的研究,历来比较重视,本世纪二十年代已有人问津。三四十年代著述益多,内中有李晋华《三百年前倭寇考》(上海国民外交委员会1933年版)、陈懋恒《明代倭寇考略》(哈佛燕京学社1934年版)、吴重翰《明代倭寇侵华史略》(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以及《倭寇事略》(上海神州国光社1946年版)等。从研究结论看,以往多数学者对“倭寇”与明中叶抗倭战争的性质并没有多大的意见分歧。八十年代初,有人撰文提出要“排除成见,用社会进步和阶级斗争的观点”,重新研究具有典型意义的嘉靖“倭患”问题①,才引发了关于这个问题一场新的争论。

  1.“倭寇”的成分问题。

  这是研究明代倭患由来与抗倭战争性质的关键所在,可以说各种意见分歧都与之有关。关于倭寇的成分,早在明代就有不同见解。目前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几说。(1)日本海盗集团。认为“倭寇”是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劫掠我国和朝鲜沿海的日本海盗武装集团。(2)主体是日本海盗。认为明代的倭寇情况复杂,既有日本无业浪人、走私商人,又有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从事海上贸易的民间商人与破产农民参与其内,但就其作用而言,主要成分还是日本海盗。(3)主体是中国人。认为元末明初主要是日本海盗。而嘉靖以后,由于日本海盗与我国私人海上贸易商人相勾结,以及破产农民的大量涌入,倭寇的成分已经发生了变化,真倭(日本海盗)为数极少,且不居主导地位。从首领到基本群众,都是中国人,或者说大部分是中国人。所谓“倭船”,也大多数是“中国船只”②。

  2.倭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种认为,主要来自日本封建势力。由元初迄明末之所以产生倭变,有元、明两朝政治、军事诸因素,也有流民、奸徒、势家大族为了生活或贪图财货,而与外来的日本倭寇互相勾结。但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当时日本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对倭寇的支持所引起的。从倭寇船只的规模、侵略计划、人员组织与训练等情况来看,更是明晰无疑。如果没有日本封建藩侯和大寺院的支持,这一切都是不可想象的。对此,坚持实事求是的日本学者,也无不承认①。

  另一种则认为,主要是由于中国内部原因造成的。他们说,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所引起的军卫制度的破坏、海防的废弛,是倭患蔓延扩大的原因之一②。或者说,“主要原因不在日本,而在中国”③。

  3.抗倭战争的性质与作用。

  这是直接关系到当时中日关系以及如何看待广大人民群众反抗倭寇的一个重要问题。大体上有三种不同观点:(1)抵抗外来侵略的正义战争。根据是,倭寇的主要成分是日本海盗,他们又是由日本封建割据势力直接支持的。正是由于他们的侵扰,致使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及农业、手工业、商业遭到严重损失,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不抗击这种外来侵略劫掠活动,东南沿海的经济发展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中国内部的反封建斗争。认为嘉靖年间的所谓“抗倭战争”,压根就不是反抗外来侵略的战争。而是一场由中国沿海海商领导,有广大破产农民参加的反抗明朝政府海禁政策的斗争,是反压迫、反剥削的斗争,代表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兴力量反对封建保守势力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暂时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为“一条鞭”法的推行扫清了障碍。同时,迫使明朝政府部分放松海禁,促进了海上私人贸易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商品生产,为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有利条件,也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所以,明朝政府对这场斗争的镇压,只能说是历史的悲剧。(3)反对汪直海盗集团的国内战争。持此论者认为,挑起这场斗争的罪魁祸首是国内汪直海盗集团。因此,它实质上是由内祸引起的国内战争,但其性质不是资本主义萌芽与封建势力、新生势力与守旧势力之间的斗争。汪直一伙人,始终与日本等国的海盗相勾结,煽动并组织他们入侵我国东南沿海,进行劫掠活动,是历史的罪人。戚继光等爱国将领对他们进行镇压,是正义的行动,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明末欧洲传教士东来的历史作用。明末欧洲耶稣会传教士来华,是中西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中国学者很早就从资料整理入手,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中国天主教传教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明史佛郎机吕宋和兰意大利四传注释》(张维华著, 1934年版)、《欧人东渐前明代海外关系》(谭春霖著,1936年版)、《明清间耶稣会士译著提要》(徐宗泽著,1949年版)等,就是其中的一部分研究结晶。五六十年代,着重就传教士东来的历史作用展开讨论。近十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个问题深受重视,出版了一批研究专著、论文。如: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江汉文《明清间在华的天主教耶稣会士》(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张维华《明清之际中西关系简史》(中编)(齐鲁书社1987年版);顾裕禄《中国天主教的过去和现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李亚宁《明清之际的科学、文化与社会——十七、十八世纪中西关系引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等。另外,还出版了一批译著。

  欧洲耶稣会,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成立于意大利罗马,创始人为反对宗教改革的西班牙人罗耀拉。明万历十年(1582)耶稣会士、意大利人利玛窦由印度到达澳门,次年至广东肇庆进行传教活动,万历二十九年(1601)到北京。继利玛窦之后,一批欧洲传教士相继来华。过去一般认为,利玛窦入广东肇庆之日为欧洲传教士在华传教之始。近年有人提出,在利玛窦到达澳门之前三十年(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租居澳门之时,当为具有近代意义的中西文化交汇的开始①。有了欧洲传教士来华的活动,于是也就引出了如何评价他们的问题。

  综观中国学者对耶稣会士传教活动的评价,在不同的时期内,把握尺度多有不同。八十年代以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是基本肯定,一种是基本否定,一种是主张“一分为二”。

  肯定者认为:耶稣会士本身虽是欧洲天主教反动势力的主要工具之一,但这一时期来华的传教士不是欧洲反动势力的代表。他们东来传教基本上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反映欧洲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宗教活动,符合当时中国新兴市民阶级和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这些传教士在传播西方科学文化知识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否定者说,当时侵入中国的耶稣会士,主要是以西方殖民主义为背景。他们的任务和目的是为了打开侵略中国的大门,实行“门户开放”。他们也不是散漫的个人宗教活动,而是依据殖民主义国家统治者的命令,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侵略活动。不是传播科学,而是传播宗教,为殖民主义者的经济侵略服务,不利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他们本身也不具备传教士和科学家双重资格。

  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者认为,在揭露他们东来负有为欧洲反动势力效劳的同时,当肯定其所带来的西方科学文化,对于当时长期停滞不前的中国科学文化的苏醒、重新焕发青春所注入的积极因素。

  八十年代以后,总的趋势是评价较高,而且有不断拔高的倾向。但意见交锋依然存在。

  有人非常强调耶稣会士来华传教的进步作用。他们认为必须把明末清初的传教士同鸦片战争以后的传教士区别开。明清之际东来者,在经济上、军事上、政治上诸方面都没有对中国构成大的威胁。他们的主要活动是传播宗教,通过各种交往使中西方有了初步的文化交流与认识。交往的双方是平等的。有的还进而强调他们在传播西方科学文化、介绍中华文明以及为中国造就科技人才等方面的贡献。并说其时东来传教士大多数是知识渊博的学者,他们一心传教、著书立说,在华数十年遵守中国法律,没有从事侵犯中国主权和有损于中国利益的活动。他们是进步守法的宗教人员。总之,他们在华的活动,都是无可非议的。正是由于他们的东来才造成了中国科学文化史上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赞成这种看法。以为明清之交来华传教士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科学上的保守性双重特点。指出耶稣会士是当时资本主义殖民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西方殖民国家关系密切,利用宣传科学为殖民扩张服务,为入侵中国开辟道路。正是为了进入中国的大门,他们才被迫一再改变传统政策,其主观动机仍然是为了从思想上征服中国人,以帮助西方殖民主义为其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利玛窦等人所代表的已经不是蔚为主流的近代科学与近代思想,对当时西方很多名著、名科学家的学说和理论,如哥白尼、培根、伽利略等,耶稣会士基本上没有向中国介绍。所以对西学东渐不能估计过高。有的还认为,当时中国处于闭关自守、对外妄自尊大的状态,这也决定了从整体上说,此时西方输入的科学文化,对中国社会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此外,还有一些文章探讨了耶稣会士与中国士大夫的关系,以及他们向西方介绍中国物质文明和传统文化的过程。

  

  ①参见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①参见胡如雷:《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侯外庐先生意见的商榷》,《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另参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李文治:《论明代封建土地关系》,《明史研究》1991年第1辑;姜守鹏:《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①以上参见张显清:《家长制专制封建社会论——记近年来王毓铨先生对明代及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论述》,《明史研究》第4辑,1994年。

  ①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①以上分别参见樊树志:《明代江南官田与重赋之面面观》,唐文基:《明代江南重赋问题和国有官田的私有化》,同刊《明史研究论丛》第4辑;林金树:《试论明代苏松二府的重赋问题》,《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郭厚安:《明代江南赋重问题析》,《西北师院学报》1984年第1期。

  ①分别刊于《史学杂志》1927年7月第1卷第3期、《民俗》1929年12月第90期。

  ②刊于重庆《新华日报》1944年3月9日至22日。

  ①参见刘重日:《明末均田口号质疑的质疑》,《历史研究》1965年第2期;洪焕椿:《论明末农民政权的革命化和封建化》,《南京大学学报》1978年第4期。

  ②王守义:《明末农民军“均田”口号质疑》,《历史研究》1962年第2期。

  ①孙祚民:《试论李自成大顺政权的性质——再论关于“农民政权”问题》,《新建设》1962年第3期。

  ①顾诚:《论大顺政权失败的主要原因》,《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6期。

  ①冯尔康:《郑和下西洋的再认识——兼论“下西洋”同封建专制政治的关系》,《南开史学》1980年第2期。

  ②参田培栋:《明朝前期海外贸易研究——兼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北京师院学报》1983年第4期。

  ①韩振华:《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厦门大学学报》1958年第1期;陈得芝:《试论郑和下西洋的双重任务》,《历史教学问题》1959年第3期。

  ②郑鹤声等:《郑和下西洋简论》,《吉林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①陈杭生:《嘉靖“倭寇”探实》,《江汉学报》1980年第3期。

  ②林仁川:《明代私人海上贸易商人与“海盗”》,《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

  ①郝毓楠:《明代倭变端委考》,《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

  ②李光璧:《明朝御倭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③李卓:《试论日明勘合贸易的产生及其影响》,《南开史学》1981年第1期。

  ①黄启臣:《十六至十八世纪中西文化交汇》,《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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