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二节 军事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军事制度

  五军都督府及卫所制

  明朝的军事机构几经调整、变革才固定下来。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即置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以亲侄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制,也废大都督府,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是地方最高军事机构,掌管一省的军政,率其卫所隶于五军都督府。

  卫所军是明朝的常备军,按卫、所两级进行编制。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革元旧制,创立了卫所制度。在他为吴王时,就曾下令“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而覈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①。明朝建立后,刘基“奏立军卫法”②,于是“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③。在军事上重要的地区设卫,次要的设所。洪武七年(1374)定卫所之制。大抵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管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为千户,管辖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长官为百户。百户所下辖总旗二,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为十人。这样,“大小联比成军”④,构成明朝的基本军事力量。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永乐以后,卫所之数屡有增改。

  明初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抵可分为“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类。“从征”就是原来参加农民起义军的诸将所部兵。“归附”就是元朝军队、元末各起义部队和割据势力部分向朱元璋投降者。“谪发”就是因罪被罚充军者。“垛集”即征兵,是卫所军队最大的来源。明初曾几次按一定比例征调民户从军,或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一。

  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的区分是极为严格的。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军和民截然分开。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便永远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称为舍人。壮丁死亡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须到原籍勾取族人顶丁。洪武二十一年(1388),为了使卫所军有稳定的数额,开始编造军籍黄册,并规定同赋役黄册一样,每十年编订一次,以防军民户籍的紊乱,军籍世袭,民户一经签派为兵,就永远不能脱籍。

  卫所军士的操练平时由卫所军官负责,一遇有警,则拨给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明初,对卫所军士的训练要求很严。洪武六年(1373)议定《教练军士律》,规定“骑卒必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弩枪”①。同时规定,在京卫所,每五千人中抽一千人,每年轮流一次,由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试验。在外都司卫所亦以此比例由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验试结果,如“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②。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罚。边军则以本卫较射。永乐以后,由于战事不多,军士也就放松了训练。隆庆以后,“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③。

  卫所军士也番上京师,称班军。班军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三年(1415),成祖令“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北京,以俟临阅。京操自此始”④。凡番上京师外军,往往在农忙结束后抵京,而在下次农忙开始前遣归。仁宗时,因英国公张辅的建议,调直隶及近京卫所军番上操备。不久,又因京军少,边军放还,明政府又调山东、河南、中都、淮扬诸卫诣京师校阅。这时,每年春秋番上军士达十六万人。但成化后,班军在京多被用作营建土木,或被势家占役,以致班军往往逾期不至或逃亡,或雇倩老弱以代。万历末年,甚至“军不营操,皆居京师为商贩、工艺,以钱入班将”①。班军的作用至此完全丧失。

   亲 军、京 军

  明初,置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以后屡经改制。洪武中期,设锦衣等上十二卫以卫宫禁,轮值宿卫,不隶五军都督府,而由上直卫亲指挥使司统率,直属皇帝。永乐中增置十卫。宣德八年(1433)增置四卫,共二十六卫。二十六卫中作用最大而与其他卫显著不同的是锦衣卫。锦衣卫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前身为仪銮司,负责直驾侍卫、巡察缉捕,常以勋戚都督掌管。成祖时,倚锦衣卫为心腹,所属南北两镇抚司,南理本卫刑名及军匠,而北专治诏狱。凡问刑、奏请皆径达于皇帝。

  京军或京营,指驻扎京师以卫京城之军。明太祖定都南京,集全国卫军精锐于京师。遇兵事以京军为主力,抽调各地卫军为辅。洪武中有留守等四十八卫。永乐迁都北京后,以京师置于国防前线,成为全国的军事中心,增为七十二卫,并定制立京军三大营,有五军营、三千营和神机营。永乐八年(1410),分步骑军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称五军营。除统领在京卫所外,还统领每年从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各都司轮番到京师操练的兵士十六万人。三千营以边外降丁组成,分为五司。神机营专用火器。永乐时,征交阯,得火器法,立营肄习。提督内臣、武臣、掌号头官的设置同三千营。神机营的组织同五军营,也分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五军。京军三大营在平时,五军肄营阵,三千肄巡哨,神机肄火器。皇帝亲征时,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为长围,周二十里。

  洪熙时始命武臣一人总理营政。当时京营是最精锐的部队。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堡之变时,英宗为瓦刺所俘,明朝京军几乎全军覆没。景泰时任用于谦为兵部尚书,主持兵政,选三营精锐十万人,设立十团营,于三营都督中推一人为总兵官,以内臣为监军,以兵部尚书或都御史一人提督。其余军归本营,称为老家。以后营制屡变,正德中还选团营精锐分为东、西两厅。到嘉靖年间,随着军政败坏,京营中占役、虚冒及舞弊行为十分严重,以致营伍日亏,军力衰耗,走上崩溃的途径,以迄明朝败亡。

   勾军与清军

  明代军籍世袭,其在役正军老疾或逃亡时,即到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这就是所谓“勾军”。执行此项公务的称“清军官”,所以清军与勾军经常并提,简称为“清勾”。勾军之形成制度,主要在于卫所军士的不断逃亡。

  明代军士地位十分低下,因为“谪发”作为卫所军士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有相当数量。正如弘治时丘濬所言,明初卫所军队“内地多是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①,因此“人耻为军”成为当时人的普遍认识。明中期以后,军职冒滥,占役严重,军士的地位更是每况愈下,卫所军士逃匿日多。实际上,在明代前期,这种情况已很严重,据统计,从吴元年(1367)到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全国逃军计有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名②。永乐时,全国都司卫所的军额,约二百七十万,到正统时逃故的有一百二十余万③。弘治年间,逃军已占军额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弘治以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面对卫所军士大规模逃亡,明朝采取了全国性的大规模清军,整顿卫所军伍的措施,诸如清理全国的军籍,编造清勾军册,直至派遣清军官进行勾军等一系列制度。洪武十六年(1383),太祖命五军都督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并特派给事中潘庸清理。洪武二十一年诏令卫所核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同年秋,太祖命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诸军,军士遇点阅以为验。然而,清军、勾军制度的实施,非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百姓,弊端百出。

  到宣德时,清军之弊已很严重。宣德二年(1428)定清军条例十一条,榜示天下。第二年增为二十二条,以期矫正清军之弊,但积重难返,无济于事。嘉靖时,军伍更缺,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卫所制度已近完全崩溃。

   募 兵

  卫所制度和募兵制度是明代两种重要军事制度。明朝中叶以后,由于卫所制的废弛,军伍奇缺,只好募民为兵。募兵无特殊户籍,虽领饷银,但不世袭,也无固定驻地。正统二年(1437),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人给布二匹,日粮四斗。这样的民壮属地方军,系召募而来。天顺时,民壮鞍马器械由政府供给,免本户粮五石、丁二丁。弘治二年(1489),明廷又定立佥民壮之法,以增加地方兵力。弘治十四年,因西北诸边所募士兵多不足五千,明政府遣使以银二十四万两往募,所募民壮有三十多万。嘉靖时再增数额。但以后民壮或调边塞,或抽补军役,而且占役、应募营差等弊端严重,已失去原来防卫各地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募兵兴起。

  募兵制发端于正统末年。土木之变后,京军溃丧几尽,各地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达,于是派朝官四方募兵。然而募兵和民壮不同,民壮是由地方佥发,平时定期训练,余时归农,调发则官给行粮,事定还家。民壮主要为警卫地方之用。而募兵则由朝廷派人召募,入伍后按日发饷。募兵之费由朝廷征银于民。战时和平时一样,除退役外不能离开行伍。而且募兵必须由朝廷派人主持,地方官不得擅募①。

  最初,募兵只在军事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多充实沿边军事力量。嘉靖时,东南沿海倭寇猖獗,卫所军毫无抵抗能力。为有效抗击倭寇,一些将帅纷纷募兵训练,组成精锐部队。名将戚继光在浙江金华和义乌,招募精壮三千人,训练卓有成效,在平倭战争中屡建奇功。名将谭纶亦募兵训练,“纶亦练千人,立束伍法,……未久即成精锐,益募浙东良家子教之”①。同时,还有南京兵部尚书张鏊为御倭而招募的振武营,名将俞大猷招募的“俞家军”等。此时募兵制不仅盛行东南沿海,而且北边的边军乃至京营,也逐渐用募兵来代替和补充卫所军。如嘉靖初年,世宗令甘肃镇清行招募;嘉靖二十九年(1550)又令蓟镇于密云、昌平、永平、遵化募兵一万五千,并遣御史在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地募兵四万,分隶京军的神枢、神机二营。

  嘉靖以后,明朝便以募兵为主力,卫所军只留虚名,置而不用②。万历末年,女真族在东北崛起,因辽东用兵,明政府因此募兵更多,国库日绌。募来的兵未经严格训练,战斗力较差,又不能按时发饷,结果也和卫军一样,逃亡相继。天启时,各地所募兵逃亡的日益增多。募兵制的弊端到明末已暴露无遗。

  

  ①《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②《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③《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④《明史》卷九○《兵志二》。

  ①《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②《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③《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④《明史》卷九○《兵志二》。

  ①《明史》卷九○《兵志二》。

  ①丘濬:《州郡兵制议》,《明经世文编》卷七四。

  ②刘展主编:《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5页。

  ③《明英宗实录》卷四六,正统二年九月丙戌。

  ①参考陈群《中国兵制简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0—351页。

  ①《明史》卷二一二《谭纶传》。

  ②《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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