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四节 限制庄田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限制庄田

  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 庄

  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陆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①。

  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②。

  天顺三年(1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③,成化三年(146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1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1∶1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陆皇庄之外①,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②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③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发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①。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腐败。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150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1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151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151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151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①。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1∶12.9上升为1∶4.4。

  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②。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此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①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①“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

  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尽撤管庄之人②。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

  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1368)首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殇”,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①,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1408)以前就藩之国。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②。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①。洪武五年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②、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③。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1529)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为一万余人。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①。万历二十三年(1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②。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否则,何以为计。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0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146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0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

  正德元年(1506)至万历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1567)至隆庆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顷;万历元年(1573)至万历四十一年(1613),二次,计二千八百十四顷。

  以上数字显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赐予王府庄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时,徽王(朱见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国河南钧州)、兴王(朱祐杬,宪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国湖广安陆),岐王(朱祐■、宪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国湖广德安)、衡王(朱祐楎,宪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国山东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①,平均每人近二千顷。崇王(朱见泽,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国河南汝宁),“岁有常禄万石”,又有“赐地二千五百余顷”②。明代从整个社会风气演变过程来说,土地兼并之风主要是从正、嘉以后开始的。而上述王府庄田的发展历程说明:在社会上土地兼并之风盛行之前,宗室已经开始疯狂兼并土地。这个事实证明: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风,首先是由最高统治者皇帝刮起来的。

  皇帝以皇庄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费。王府庄田的性质与皇庄相同,也是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额费用。其结果都是威胁中央政府的税粮收入,引起军国费用困难。弘治十三年(1500),为了限制王府庄田的大肆泛滥,不断扩充,明孝宗曾经发出一道诏令:“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①又令:诸王辅导官,凡导王奏请土地者,罪之。

  然而,这道诏令,形同一张废纸。其后照样是“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②。尤其是到了嘉、万以后,所赐王府庄田数额越来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之国湖广德安以后,“多请庄田”。世宗宠爱,无视祖宗规矩,概予赐给,庄田多至数万顷③。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无子可嗣,景府遂废。

  万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时“王店、王庄遍畿内”。万历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卫辉以后,又多请赡田(养赡之田,即庄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遗下之庄田皆归其所有,“多至四万顷”。

  而在明代历史上,王府庄田问题闹得最凶的,当推福王庄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万历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为皇贵妃郑氏所出。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国河南洛阳。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户部每年支给禄米三千石④。还允许他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官店,经商牟利,每年可获利润一万余两银子。万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阳福王府建成。当天,礼部上疏请择期令福王之国。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迟迟不肯离京,明神宗和郑氏也想让他在身边多住些日子。于是父子两人便在庄田额数上大做文章。由于廷臣反复奏请,明神宗无奈下诏应付,说万历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后来,明神宗言而无信,以种种理由改变日期。由于明神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国的日期一改再改。

  万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请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难题,令:按福王的请求,拨给福王府的庄田,“务足四万顷之数”,并由王府“自行管业”。诏曰:览王所奏,比例请给养赡地土。前已屡有明旨,着照景、潞二府事例拨给。今经已久,该地方官尚尔不遵,推诿支调,稽误大典,尔部里还行文与河南、山东抚、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细查各府所遗及应拨地土,务足四万顷之数,不得将荒芜搪塞,着归今府自行管业,以资养赡。还着上紧作速具奏,不许再有迟延①。

  对此,廷臣无不大吃一惊。当时全国田土总计大约只有七百余万顷。四万顷,约占全国总数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万顷,小府只有一二万顷。特别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四万顷之数从何而出?况且这个数字也严重违背祖制:“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②在福王之前,由于情况不同,唯有景王、潞王庄田超过数万顷,其外概无先例。所以从此开始,福王的庄田数额,遂成为廷臣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庄田顷亩,核心是争夺地租。明神宗无视祖宗法度,不顾现实,令福王庄田非四万顷不可,意在为私其子,与国家争夺地租收入,企图将向国家纳税的大量土地,转变为福王的私业。因此,四万顷之诏一出,各地为争占地租,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纷纷上疏反对。阁部大臣亦轮番进言,极力抗争。目的也是为保障国家的税粮收入。在抗争福王庄田的廷臣中,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内阁首辅叶向高所言最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亲王禄米万石,所谓养赡名目,已是添加,岂可过多!各省直田土之数,惟大郡方有四万顷、小者仅一二万顷。自祖宗以来,封国不少,假如亲王都各割一大郡,则天下土地必尽。今日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圣子神孙源源不断繁殖,哪有土地拨给。列圣相传,遵守家法。每一个都想爱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后万世可常行。福王所请,不过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废府田地尚多,未尝括及民间。如今田地已尽,而福王租银之入已超过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于景王久不之国,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时,就常怀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断然勒令他之国,人心始安。景府屡请湖广地土,几至激变,当时皆讥讪皇祖太过宠爱,不是爱护他,此亦前事之鉴。臣以为祖制当遵,吉典当举。福王方建维城之固,与国同休,不当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叶向高还进一步从当时的土地关系状况出发,尖锐批评明神宗和福王无视祖宗法律,说:假使福王庄田必足四万顷,则之国无日。福王奏称祖制,《皇明祖训》有这样的规定吗?《大明会典》有这样的规定吗?历朝功令有这样的规定吗?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么。如系援引景王府,则自景府以前,诸王庄田从未超过数千顷之数的。唯独景府以皇祖宠爱超过分数,致坏祖制。这是由于皇祖一时没有采纳忠言的缘故,至今仍追其过错。

  福王为何引以效尤。况且今日河南、山东等省抚、按官,已将土地搜括殆尽,如复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献”为名,挟仇报怨。如果这样,中州、齐、楚之间,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从此多事①。

  其后,叶向高又多次上疏抗争。其他廷臣也一再力争。明神宗才被迫同意减半,改为二万顷。最后总计实给一万九千余顷。

  因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拨给一万一千余顷。差额由山东、湖广二省各划给四千余顷,予以补齐。福王才于万历四十二年二月之国洛阳。

  在明代封国河南的诸王中,福王府庄田最多。“诚为迥逾常格”,“偏爱而私之”。据《万历邸钞》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条载,是月户部奏中州诸王钦赐庄田之数:周王府五千二百余顷;赵王府九百九十余顷;唐王府一百四十余顷;郑王府三百六十余顷;崇王府八千五百顷;伊王府、徽王府遗地三千余顷。

  明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后继者起而效尤。天启七年(16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汉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润之国荆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进居衡州府,所赐庄田,“动以万计”②。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庄田与皇庄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分布广。皇庄除了南方有湖广安陆皇庄以外,均设在京师地区的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而王府庄田则遍及全国各地。在两京十三省中,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广西等省都设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个王府。有王府必有庄田。唯有南北两京和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没有设立王府。“吴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闽、广、滇、僰不以封,以其险远”①。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乐迁都以后,北京亦不再设立王府。可见不设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财源重地,即经济重心,三是边远地区。说明明太祖在分封诸子为王的时候,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一些考虑,既担心他们妨碍政治、经济要地,又要防止鞭长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区是河南。因为它和北直隶毗邻,距离北京不远不近。洪、永以后,列圣相承,都以吴越、闽广等地为禁区,不设王府,自然也就没有王府庄田。

  第二,数量多。皇庄,包括起初的宫庄、湖广安陆皇庄和畿内地区的皇庄,总计为七万六千余顷左右。而王府庄田,有数字可考的,总计达数十万顷之多。仅设在河南省内的潞王府(卫辉)、福王府(洛阳)以及早先的周王府(开封)、赵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阳)、伊王府(河南)、郑王府(怀庆)、崇王府(汝宁)、徽王府(钧州),合计即有庄田七万七千余顷,比全国皇庄多出一千余顷。万历六年(1578),全国官民田土总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河南田土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上述河南九个王府庄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1%、河南的10%左右。王府庄田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规模越来越大。皇庄始创于永乐,至三十多年后的天顺朝方正式命名,且发展缓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处,直到弘治中也仅再增三处。正德时进入高峰,新建三十一处。其后,除湖广安陆兴献王庄田改为皇庄外,再没有扩张,并改名为“官地”。而王府庄田的发展过程则大不一样,与国相始终。从洪武朝开始,不断直线上升。“仁、宣之世,乞请渐广”。至英宗时,诸王所在多占夺民田。成化、弘治年间发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后,由于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禄米供应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皇庄在嘉靖以后渐趋衰落之时,当朝皇帝世宗、神宗却逾制偏宠爱子,大量赐田,动以万计,使王府庄田的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这里所说的“庄田”,王府庄田当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这两类庄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王府庄田无异,都是为了侵夺国家税粮。从地理分布青,与皇庄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隶地区。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同样是中国皇帝制度造成的恶果。

  勋戚,即勋臣和皇亲国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够夺得天下,建立新皇朝,与一帮文武能人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朱明皇朝诞生以后,这些人都成了开国功臣、新兴贵族。其中一些人还与朱家联姻。明太祖为了表彰他们的功劳,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防止这帮新贵居功自傲,影响他的最高统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分封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进李善长、徐达等人为国公;汤和、唐胜宗等人为侯;汪广洋、刘基等人为伯,并分别赐予不等量的庄田和佃户。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乱世,为了尽快治理国家,凡事比较注意权衡利弊。因此,在对待勋戚的问题上,他又无时无刻不怀着复杂的心理,既给予各种特殊待遇,积极争取、利用他们,又处处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这种双重的情感心态,在赏赐勋戚庄田的过程中,也充分地表现出来。

  首先,是赏赐的数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赐李善长等六国公、汤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参政等临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顷①。不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过十数顷。同年八月,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西平侯)苏州府吴江县田十二顷,岁计租一千石②。后又赐给铜陵县田十二顷有余,岁计租五百四十八石③。四年十二月,赐中山侯汤和田一百顷。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④。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赐江夏侯周德兴田二十七余顷⑤。可见,所赐庄田少者只有十余顷,“多者百顷”。

  其次,是严禁私自奏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颍国公傅友德奏请怀远等县官地九顷六十余亩,以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严厉训斥:你贵为上公,食禄数千石而犹请地,独不闻公议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惭而退①。不仅如此,还在作风上严格要求他们。当时诸勋臣多放任庄佃之家胡作非为。明太祖对此非常气愤,立即戒谕诸勋臣,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不严戒约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你德也。②在这段话的字里行间,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对那帮新贵的不满情绪。

  再次,归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赐勋臣庄田,多为江南官田地。当时正是他进行南北征战的特殊时期,对勋臣的经济优惠,只是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巩固皇权统治而临时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赐的庄田,勋臣们不得永久占有,实际是赐租,以田租之入充其岁禄。在那帮开国的勋臣宿将渐次凌迟殆尽之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禄制度,由赐田收税充禄的间接供给形式,改为归赐田于官③、由国家提供岁禄的直接供给形式。是月,魏国公、宋国公、曹国公、信国公、江阴侯、靖海侯、永平侯、蕲春侯,“各归旧赐田于官”④。

  当然不排除有些勋戚由于各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当时没有将全部赐田归还官府。但应该承认从总体上说,洪武朝对勋戚庄田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不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乐朝和宣德朝执法仍是颇为严厉的。永乐八年(1410)十二月,有人告发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县练湖八十余里、江阴县官田七十余顷。明成祖以“贪纵厉民”命三法司杂治之①。宣德五年(1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升阿附权势,侵夺官军屯田一千零九十余亩送给郭玹,以致军民失业,嗷嗷怨嗟。事发,明宣宗下诏曰:勋戚之家,正当谨守礼法,庶几长享富贵,乃敢纵恣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过;吕升及玹家人,皆执而治之②。

  另外,此时也尚未出现中官(太监)庄田。

  自明英宗开始,皇帝多宫生内长,且年幼登基,而辅佐者又罕有贤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渐弛废,导致国是日非。中官势力因此迅速发展、膨胀,贪婪心理滋长扩张,开始涉足经济领域,插手土地,明代庄田的类别,于是增加了“中官庄田”的新名目,与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一起,组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共同扑向农村,侵占民田,掠夺官田,私吞国家税粮。

  正统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发现中官、外戚所占据的田地已达六百余顷③。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谨,崇信伯费,都督刘广、史昭等六人,共计占田六百余顷①。

  正统六年(1441)三月,御马监已故太监刘顺的家人奏言:先臣(刘顺)存日,钦赐并自置庄田、塌房、果园、草场共二十六所,其蓟州草场等十所,计地四百六十八顷,谨进入官。余十六所,乞留与臣供祀②。

  明英宗诏准其奏。明代田土进献之风,从此开始。

  正统九年(1444)闰七月,明英宗赐其所宠之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百十亩。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地四万一千五百余亩。因内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闲之地七千九百八十亩赐之③。明代中官庄田,自是正式创立。

  从此以后,中官庄田与勋戚庄田,“遍郡县”,竞相发展,愈演愈烈,占地越来越多。其途径有三种:或是皇上赐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强行霸占。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驸马都尉王谊纵其家奴在河间府肆逞横暴,占种军民田地④。同年六月,该府青县奏言:英国公张辅看庄阍者别有庄田一百余顷,又侵占民田二十顷⑤。

  景泰元年(1450)七月,锦衣卫指挥汪瑛奏乞顺天府宝坻、昌平所属南乡等处草场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顷,并果园、庄屋之类。景泰帝诏令户部赐之⑥。次年三月,给事中林聪等奏言: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后亲怙威,纵家奴杨俊等人先后占夺顺天府武清等县官民田地计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①。数量之多,令人吃惊。

  物极必反。由于勋戚、中官侵夺官民田地的胃口越来越大,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公害,终于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户科都给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弹劾中军都督佥事石彪,先令家人张政在保定府庆都县强占民田,事发恐怕连及自己,饰词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无家法,纵容为非,家人附势凌人,俱应处以重罪。请户部转行公、侯、驸马、伯、都督、都指挥以及勋戚大臣之家,不许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不许容令占民田土。违者一体治罪。而景泰帝却对石亨采取包庇、保护态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无与,免逮问。”②景泰五年(1454)三月,给事中林聪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内外官员侵占田地的严重情形,要求禁势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赋,所以供国用而养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禄以养之,岂可逾制而请求乎。近年以来,内外官员多有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势虐人,侵占倍数。如武清侯石亨,食禄千钟,乃称养马艰难而求田地刍牧。指挥郑伦,俸禄亦厚,乃谓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顷。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乞命正统以来,凡势要所求田地,立为限制,少不过五顷,多不过十顷,其余侵占者,悉令还民耕种。违者治以重罪。庶豪强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实惠①。

  景泰帝口头上嘉纳其言,行动上照样慷慨赐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准从尚膳监左少监刘祥奏请,赐予直隶真定府冀州并宁晋县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顷②。

  景泰之后,奏讨之风益盛。

  天顺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夺门”复位,封武清侯石亨为忠国公。五月,监察御史杨瑄进言:忠国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间县唯一可耕的乡里“立标为界,悉占为己有”③。同月,又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树艺养赡。经户部复视有六百七十顷间隙地可以赐给,明英宗命给一百顷④。

  天顺二年(1458)三月,从惠安伯张琮之奏请,赐给顺天府武清县空地五十余顷⑤。当年,鉴于民情骚动,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违者治以重罪”。话是这么说,实际并不这么做。勋戚中官们也不惧怕这一套,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变换手法,多数都是采用“奏请”的合法形式,去达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欲望。

  天顺三年(1459)二月,赐太监张辉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①。八月,复从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之奏请,赐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顷②。继而,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诏赐一百顷③。是年九月,从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使钱僧护的祖母陈氏之请,赐给河南归德州宁陵县黄河退滩地一百顷④,又从奏,赐给顺德府巨鹿县田一千三百余顷。稍后,再赐钱僧护真定府新乐县地一百顷⑤。十一月,户部奏劾忠国公石亨私役官军占耕直隶怀来等处地一千七百余顷。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复辟有功,宥其罪,命没其地于官⑥。同年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⑦。

  天顺四年(1460)七月,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直隶新乐县地,各一百亩⑧。

  天顺六年(1462)七月,赐广义伯吴琮没官地八十顷⑨。同月,锦衣卫都指挥使钱僧护祖母陈氏奏乞抄没庄田一百顷。这次明英宗没有允准,曰:“贵戚之家当知止足,僧护赏赐地千余顷,已足耕种,何得复求。”⑩明英宗死后,明宪宗继位。皇位易新主,风气仍照旧。勋戚、中官继续求讨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应。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皇太后之弟、庆云伯周寿奏求河间等县田四百四十八顷。明宪宗命如数照给①。

  当时,勋戚、中官们往往以“空地”、“退滩”地为名,奏求赐给。其实并非如此,多数都是已经开垦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户科给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说:固国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盖欲地辟民聚,以壮基图,圣虑神谟,深且远矣。夫何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往往朦胧奏请。……虽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请,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无厌。承行者受其嘱托,虽知非所当得,略无执辨之词;勘报者畏其权势,虽明知有租税,亦作空闲之数。原其所由,是皆无籍之徒,窃以投献而渔猎其中,奸狡者投为管业而囊橐其内之所致也。况地逾百顷,古者百家之产也,岂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夺百姓之恒产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还给下民。仍敕该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几警惧,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宪宗表面上下诏禁求庄田,曰:“继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许,著为令”②。诏令说得非常坚决、动听,实则全是骗人的官样文章,乃至诏书墨迹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诏赐周寿顺天府涿州庄田六十三余顷。时方下诏禁求庄田,明宪宗为了自圆其说,以周寿为皇太后之弟,虽冒禁以请,亦“不得已与之”,只是说了一句下“不为例”①。事实证明,过后还是言行不一,没有停止赐予。

  将纳租税的熟地指为“空地”、“退滩”地而加以奏讨,名为奏讨,实则强占。国家的田土成为勋戚、中官的家业,税粮自然而然大量流失,为他们所侵吞。国家的收入受到损失,百姓遭受更为残酷的经济剥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户科给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经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权豪亲幸犹复恃恩,恣横不已。如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寿之弟长宁伯周彧,诩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赐给的田土已经不计其数。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强、武邑二县田共六百余顷;诩圣夫人刘氏又求讨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亲亲保佑之功,不忍拒之,曲从所请,殊不知其贪欲无厌。畿内田地有限,而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以来,于今百年,民生日众,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曰求讨,实则强占。望陛下法祖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废公议。特敕有司,将给赐二家之地,还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者,悉发戍边;奏求者许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则豪强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宪宗见疏,以为“所言良是,但已给赐者置之,余待勘报区处”②不仅已给赐者置之不问,而且继续大方给赐。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赐锦衣卫千户邵宗直隶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顷①。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赐内官陈显定兴县庄地三百九十余顷②。成化二十年(1484)二月,赐锦衣卫带俸千户姚福员青县地一百四十顷,从姚福员奏求也③。勋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夺。如成化十六年(1480)六月都给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今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④。

  到了弘治年,奏讨之风仍无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宫监太监陆恺奏讨,赐给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地二百顷。不久,又分别赐给该县地一百七十二顷余、武清县庄田一百四十顷⑤。

  弘治二年(1489)三月,赐驸马都尉黄镛顺天府东安、良乡二县田六十余顷。同时,以黄镛原受赐之永清县田二百又八顷转赐皇亲、锦衣卫指挥纪贵⑥。七月,户部尚书李敏奏曰:今畿内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总计占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⑦。

  弘治三年(1490)四月,赐瑞安伯王源顺天府固安县庄地二百二十五顷,复赐其母肃宁县洋东淀田二百顷⑧。三年闰九月,明孝宗从刑科给事中胡金之请,下诏禁宗室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以及受人投献;妄自投献者发边卫充军①。可惜也是套话,而且“无故”一词更妙,因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上疏奏请。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亲庆云侯周寿变换个手法,请“承买”宝坻县官地一千二百顷。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买,准令于内拨给五百顷与管业”,继之,干脆将其余七百顷“悉以赐之”②。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赐皇亲、寿宁侯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其可常耕者,每亩征银五分③。十六年(1503)二月,赐皇亲、建昌侯张延龄涿州等处田七百五十余顷④。同年三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英三河县庄田二百一十五顷多⑤。

  勋戚之家,不仅大肆占夺官民田地,而且他们之间为此互相角斗,纷争不止。例如,皇亲、会昌伯孙忠原受赐永清县义河、宝坻县把门、老鸦口等处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后来孙氏宠衰,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被转赐给太监辰保。及辰保死,皇亲周寿贵幸走红,乘势奏乞,并改变四至,将孙氏之田占为己有。当周寿稍失势时,皇亲张延龄又与之争利。孝宗以二家俱为皇亲,于弘治十七年(1504)四月,再赐给周寿田地八百顷,同时将更多的田赐给张延龄。最后,周寿得二千顷,而张延龄得一万六千七百余顷①。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的数量总是有限的。“皇亲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贪虎噬,漫无纪极”。当他们看到,在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等处“皆有庄田”,皇庄、勋戚、中官之田连成片,在这些地方可以随意占夺的田地已经不多,而相互竞争又日趋激烈,小民怨声惊天动地,不绝于耳的时候,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来个“既极于北,又转于南”,冲出北直隶,把争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南方。例如,皇亲、建昌伯张延龄奏请泰州光孝寺民粮田土,以致“道路喧传,民心惊骇”②。

  明人况钟说: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苏州府,“民无粮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户,止有小户”③。

  何良俊在谈到苏、松一带官僚发家过程时说:“宪、孝两庙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两世通显,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④。

  顾起元说: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少”⑤。

  陈鸿说: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⑥。

  根据明人的这些论述,对照上面皇庄、诸王府庄田、勋戚与中官庄田发展历程的简单勾画,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即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刮起的那股强烈的土地兼并之风,并不是由那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们首先刮起来的。而是风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孙、皇家亲戚和帝后身边的太监,才是这股邪风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进士、举人之类步入官场的官僚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风气污染,才慢慢撕下脸皮,不畏清议,“起而效尤”,“营产谋利”,“求田问舍”,投身于剧烈竞争的旋涡中,从而加大了“风”力,扩大了“风”区,使之愈刮愈烈。

  据《明实录》的不完全记载,从正德元年(1506)到明末天启七年(1627)的一百二十多年间,朝廷新钦赐(包括奏讨)给勋戚、中官的庄田,计为二万七千九百余顷。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隶地区已有勋戚、中官庄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两者相加,合计六万一千余顷①,占当时北直隶八府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②。

  正德以降,由于京师内外,“民间田土搜括殆尽”,庄田的社会危害已经暴露无遗,“地方骚然,民不堪命”,加之军国之用难以维计,于是庄田问题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要求限制庄田的呼声步步高涨。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顺天府通州知州刘绛奏曰:近京地方,若皇庄及皇亲、驸马、功臣田土,大为民害,……其勋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旧额颁赐,听令管业,照依旧制,每亩起税银三分,此外不许丝毫侵剥佃户。若系近来包占夺买等项,责令退还①。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学士杨一清等人,眼见“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以忧国忧民之心,上疏进言:“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庶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则四方安矣。”②嘉靖八年(1529)四月,户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勋戚庄田的办法,曰: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

  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①。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

  隆庆二年(156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②。

  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③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①万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

  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②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

  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①。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③。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73%;奏讨者占26.2%;自买者占0.8%。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①。因为: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②。册籍不载,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③,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④。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

  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⑤。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①。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②。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③。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须同时出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⑤。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①。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②。

  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①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页。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③《明英宗实录》卷三○二。

  ①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②《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①《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①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秦金:《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①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①《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②《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①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不称亲王。

  ②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①《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②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③《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①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②《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②《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③《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④《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

  ①《万历邸钞》。

  ②《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①以上综合叶向高:《请减福藩庄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二;《明神宗实录》卷五○八。

  ②此为《明史·食货志》的笼统估计。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六、七七两条记载:瑞、惠二王各请给庄田三万顷,后因无田可给,瑞府庄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远。

  ①于慎行:《穀山笔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云南。未之国,即因故被废为庶人,徙福建漳州,复徙武冈。此后再没有封国于云南的。

  ①《明太祖实录》卷六二。

  ②《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③《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④《明太祖实录》卷七○。

  ⑤《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①《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②《明太祖实录》卷七○。

  ③《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明会要》谓:赐勋臣公侯庄田始于洪武十年,复公侯岁禄、归田于官,时在洪武二十四年。

  ④《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①《明太宗实录》卷七三。

  ②《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③《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①《明英宗实录》卷三○。

  ②《明英宗实录》卷七七。

  ③《明英宗实录》卷一五○。

  ④《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⑤《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五。

  ⑥《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四。

  ①《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②《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

  ①《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②《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

  ③《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④《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

  ⑤《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九。

  ①《明英宗实录》卷三○○。

  ②《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③《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④《明英宗实录》卷三○七。

  ⑤《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⑥《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⑦《明英宗实录》卷三一○。

  ⑧《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

  ⑨《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⑩《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①《明宪宗实录》卷二○。

  ②《明宪宗实录》卷五二。

  ①《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②《明宪宗实录》卷七○。

  ①《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二。

  ②《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

  ④《明宪宗实录》卷二○四。

  ⑤分别见《明孝宗实录》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⑥《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⑦《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⑧《明孝宗实录》卷三七、九三。

  ①《明孝宗实录》卷四三。

  ②《明孝宗实录》卷八○、一三一。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④《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

  ⑤《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

  ①《明孝宗实录》卷二一○。

  ②以上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

  ③况钟:《况太守集》卷七。

  ④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

  ⑤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⑥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①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

  ②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150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①《明世宗实录》卷三。

  ②《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①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②《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③《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①《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②《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①《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②《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②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⑤ 《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①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⑤ 《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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