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二节 地方官府手工业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地方官府手工业 地方官府手工业

  明朝在全国设有十三个布政司,布政司下设府(州)县。这些地方政府一般都附属有一定规模的官营手工业。据《大明会典》卷四载,布政司的所属机构有杂造局、织染局、军器局、宝泉局,府也设有杂造局、织染局,各局设大使、副使掌管。实际上,并非每一布政司和府都全部设有这些机构,如许多布政司就不设织染局。尽管如此,地方政府的手工业仍是靠司府下各局支撑起来的,它们是明代官手工业的组成部分。

  明代地方政府的官营手工业主要集中在织染、铸钱等方面,其产品用途,一是满足地方的各类官用。明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所铸钱数,“就于彼处官军收贮,听候支用”①。万历四年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以佐海■之用”②。二是起解赴京,归朝廷支配。嘉靖六年令河南及闽、广等处铸嘉靖通宝,铸完解京贮内府司钥库。而织染的段匹主要是解京的。从这一点来说,地方政府的官营手工业只是朝廷官手工业的生产场地,没有更多的自主权。下面就对地方政府手工业作一介绍。

  1.织染业。

  地方官营织染业大体有两种情况,一为常设织染局经营,一为临时设局织造。

  明代地方上设织染局的布政司及州府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其他地方数量较少。《大明会典》的记载是:浙江杭州府、绍兴府、严州府、金华府、衢州府、台州府、温州府、宁波府、湖州府、嘉兴府。

  江西布政司。

  福建福州府、泉州府。

  直隶镇江府、苏州府、松江府、徽州府、宁国府、广德府。

  河南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山东济南府。①这些设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都有固定的造解定额,名为“岁造”。定额之外的生产任务有“坐派”和“召买”,坐派是奉旨增派的,召买是“一时急缺,令部买办者”②。明代的岁造定额是三万五千四百三十六匹一丈六尺多,分别由浙江、江西等处造解。如:浙江布政司造一万二千八百十七匹,江西布政司造二千八百零二匹,苏州府一千五百三十四匹等等。

  织染局的管理由大使、副使具体负责,而各司府的掌印官负责督造,验查催办由巡按御史掌管。巡按御史除验查段匹的质量外,还负责对织染局的工匠和生产状况进行稽考,“正统元年令各处岁造段匹等物,该府州县官将织染局见在各色人匠、机张及岁办并关支颜料等物数目,开报巡按官,以凭稽考”③。

  地方织染局岁造所需工料及价银的来源主要有:里甲税银。“各省织造银两,多出里甲丁田并无碍官银”④。严州府织染局每年在淳安县取银六百八十两多,“于夏绢内征解”⑤。

  无碍官银。万历三年九月,工部议行应天等处抚按官,“动支无碍官银,令有司织造九万七千九百有奇”⑥。

  户工二部银。万历三十三年题派浙江各项袍缎二万余匹,料价三十八万三千余两,“计三分派办,户四工六”①,共办二十五万五千四百余两,浙江自办十二万七千七百余两。

  地方主管官员用这些价银购买物料或给予工人。在折价盛行之前,各织染局所需工料一般由所属府州县征解本色。

  地方织染局规模大小各异,较大者有苏州织染局和杭州织染局。苏州织染局在嘉靖时有房屋二百四十五间,机杼一百七十三张,内分织作、染作、打线作、掉络作,民匠达六百六十七人、军匠一千零三名。杭州织染局有房一百二十余间,有织作、罗作。②织染局开局时间在五月。严州织染局即如此。织染局的工匠要在局工作,月给食粮,这是官营的特色。

  在一些地方并不常设织染局,只是在有生产任务时,临时设局织造。陕西的织造即属此类。在弘治以前陕西就有织造任务,永乐时成祖因驼毼温暖,“令专业者给官料织造五十匹”③。此后岁以为常,至正统时才罢止。但当时未见有设局的记载。弘治五年,孝宗令陕西织造“各色彩妆绒毷画图”,陕西诸司“动支帑银收买物料,往南京转雇巧匠、科买湖丝,又于城中创造织房”④。自此陕西设局,但陕西的织造时停时续,其织局也随之兴衰。至万历二十三年八月,巡抚陕西兵部右侍郎吕鸣珂言陕西“据停织造二十四年,局作机张,自己倾废,今始葺修。挑花机匠,现存无几”⑤。陕西修葺织局,是因为该年上命陕西织造羊绒,每岁解进四千匹。至万历二十五年陕西织局额设机为五百三十四张,织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零二名,新设机三百五十张,织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络丝打线匠四千二百人,其规模极为庞大。

  织染业是地方官营手工业最重要的项目,也是最受重视的项目,因为其产品主要是起运京师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御用之物。

  2.铸钱业。

  明代铸钱,除两京的宝源局外,有时也允许各布政司经营此项手工业,布政司所设宝泉局就是此项手工业的职能机构,“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①。宝泉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负责具体工作。

  洪武时,规定各布政司的钱炉数目和年生产钱数为:陕西炉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二千三百零三万六千四百文。

  广西炉十五座,每年铸钱九百零三万九千六百文。

  广东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文。

  四川炉十座,每年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

  山东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十二万二千文。

  山西炉四十座,每年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

  河南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三百十二万二千文。

  浙江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文。

  江西炉一百十五座,每年铸钱六千七百六十万八千文。

  北平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①福建至迟于永乐九年设炉,该年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至明末宣大、辽东、密云等处也都设炉铸钱。

  明代各布政司大规模铸钱主要有三个时期,一为洪武,二为万历,三为天启崇祯。洪武初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后改宝泉局),设官铸造,此次铸钱至洪武九年罢止。洪武十年各布政司重设宝泉局铸小钱,洪武二十六年罢止。同年又令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②。此后各布政司的铸钱规模都不甚大,如永乐九年江西等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宣德九年浙江等处铸“宣德通宝”,嘉靖六年直隶、河南、闽、广铸“嘉靖通宝”。嘉靖三十四年令云南铸“嘉靖通宝”,至万历四年首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随后令十三布政司所属并两京“开铸制钱”③,朝廷“每府发旋边样钱一百文,直隶州五十文,令照式铸造,铸完呈样”④。此次铸钱至万历十年停止。天启初“令各省直藩司开炉鼓铸”,此次铸钱,有的局炉因亏损“报罢”,坚持下来只有陕西、湖广、四川等处。崇祯二年各地又开始铸钱,“至如南京兵部操江及应天府亦各纷纷铸钱”⑤。

  按规定,各布政司铸钱,要有工部的公文,同时宝源局要委官监督。各局所铸之钱,在洪武以后万历以前大多解赴京师,从万历开始,各局所铸留在地方“与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⑥,至明末,更是“自铸自用”⑦。各布政司铸钱所用物料经费一般由布政司自办,如嘉靖三十四年云南铸钱,扣留该省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

  3.制瓷业。

  明代制瓷业的主体是民营,官营者较少,除两京外,设于地方上的制瓷机构见于《大明会典》记载的有江西景德镇的御窑厂,瓜洲、仪真二厂。瓜洲、仪真二厂由南京工部委官驻扎管理。其他地方也有为朝廷制瓷的记载,如河南钧、磁二州及真定府曲阳县每年为光禄寺生产缸、瓶、坛五万一千八百五十只等。

  景德镇御窑厂设于洪武年间,“洪武二年(按:一说为建文四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①。御窑厂的管理在嘉靖之前一直由朝廷派官负责。宣德时或遣宦官,或“以营造所丞专督御器厂工匠”,此后宦官经常被派往景德镇督理烧造。至嘉靖初,裁革宦官,命江西“各府府佐轮选一员管理”②,后改为“止是饶州府委官烧造”③。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④,至此景德镇御窑厂由朝廷经营转变为由地方有司经营,但烧造任务仍由朝廷下达。

  御窑厂的规模甚大,仅龙缸大窑就有三十二座,正德、嘉靖之际厂内官匠凡三百余名,此外还有五百多夫役。御窑厂的工匠因系轮班匠,在厂上工时,自备工食,夫役的工食则由饶州所属七县征解。

  御窑厂的烧造任务十分繁重,嘉靖初,尚有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余万器”①。嘉靖以后每次烧造数目都在数万件以上:嘉靖三十七年三万,隆庆五年十余万,万历十年九万六千,万历十九年二十四万九千件。

  景德镇御窑厂,明后期虽由饶州府负责管理,具有地方官手工业的特征;但以任务的下达、产品的用途看,御窑厂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官手工业。这种只负责生产管理,而没有产品支配权(或只有一部分支配权)的现象,是明代地方官府手工业的一大特点。

  4.矿冶业。

  明代官营矿冶业,主要由朝廷派官管理和经营。地方政府只在明初直接经营过铁冶,其他时间均是参与管理,有时参与程度还很大,故将官营矿冶的经营管理情况,附在此处叙述。下面分别不同矿课,对明代官营矿冶作大致的介绍。

  铁课。铁课是明代主要矿课之一。洪武时各行省(后改布政司)均有官冶,当时各地的岁办数额分别是:湖广六百七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广东一百八十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万斤,陕西一万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东三百十五万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万八千零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万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万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十四万六千九百十七斤,福建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六斤。②这些定额中没有广西的定额,而广西洪武五年即已办理铁课,《明太祖实录》卷七七载:“中书省计湖广、广西、江西、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七行省是岁铁课凡八百五万六千四百斤”,广西铁课未纳入定额管理,其原因除去后人漏书外,很可能是广西本无定额。

  明洪武初地方铁冶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处开炉,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若要开炉,“即须奏闻”,批准后才可开炉。决定权收归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后被废止。此后各布政司的铁课就向民间征收了。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江西南昌府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蕲州黄梅冶一百二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东济南府莱芜冶七十二万斤,广东广州府阳山冶七十万斤,陕西巩昌冶十七万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阳富国丰国二冶各二十二万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万斤,潞州润国冶十万斤,泽州益国冶十万斤。①此后又陆续设置了一些铁冶所,如河南钧州冶、新安冶,四川蒲江新市冶等。永乐时添设了四川龙州冶、顺天遵化铁冶等。铁冶所的课额在明初几乎与各布政司的铁课相等,因而它受到重视。朝廷经营的铁冶所其生产规模是可观的,如遵化冶仅夫役一项,在永宣之时就有二千多人。至嘉靖七年,已是几经裁员的遵化铁冶仍有军夫四百二十五人、军匠六十七人;民夫四百十人,民匠二百零一人,轮班匠四百十人,共计一千五百十三人。这种大规模生产正是官营铁冶的特色之一。

  官营铁冶所自设立后罢止不一,多数在明前期即关停了,唯遵化铁冶延至万历时。万历九年,遵化铁冶,这个历时最长的官营铁冶被废止了。

  金银课。金银的生产是由各级政府共同经营管理的,严禁民间私采,如正统三年令:“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①朝廷的管理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为设置固定的官吏,如福建银屏山设置银场,由大使和副使管理,四川的阜民司也是这样。这一类的生产都有固定的生产定额,如银屏山银场每季纳银五百七十两。二是朝廷派官管理金银课的征收,这就是史书中常说的提督和闸办。如永乐十三年差御史及户部郎中到湖广、贵州布政司提督,仍委官于辰州铜仁等处金银场采办金银课。十九年差御史监生闸办福建浙江银课。闸办没有定额的限制,以多为目标。朝廷派官闸办的原意用明宣宗的话说,是“欲察其奸弊,不令虐民”②,是为整顿地方金银生产派遣的,但实际上这成了一种经营方式,由于闸办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故自永乐开始闸办以后,历朝都沿袭不变。在闸办中,宦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天顺二年“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银课”③。自此宦官介入金银的生产,至万历中期矿监的四出,使之达到极致。一般来讲提督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而闸办则无不干预。三是有关金银开采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如开矿闭矿的决策等。

  在金银生产的管理中,地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统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许多时候地方官府还直接管理金银场,如正统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成化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成化十九年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①。此外,地方官还要参与或直接确定矿税的数额。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营金银生产的基本管理者。

  明代金银生产规模很大,输纳金银课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湖广等布政司。其中云南就设银矿二十三所,福建银屏山银场有炉四十二座。各地生产所用人员数目也是惊人的,仅湖广宝庆等府所属二十一个金场,岁役民夫达五十五万多人,而云南的楚雄、大理、洱海、临安四卫的卫军,“全充矿夫”②。这表明佥发民夫和使用卫军,是征集金银生产者的主要方式。

  金银生产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生产开支增大,产量降低。而与此同时朝廷对金银的需求却大为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严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万历时的矿监就是这样出现的。这意味着政府对金银生产管理的失败和金银生产的衰落。

   卫所手工业

  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

  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①。“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②。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③。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首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①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①。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发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②。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③,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④。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①《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②《大明会典》卷三一。

  ①《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大明会典》卷二○一。

  ③《大明会典》卷二○一。

  ④《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

  ⑤《海瑞集》上编。

  ⑥《明神宗实录》卷四二。

  ①《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一。

  ②《苏州织造局志》卷三;乾隆《杭州府志》卷十八、十九。

  ③《明英宗实录》卷十九。

  ④《明孝宗实录》卷六一。

  ⑤《明神宗实录》卷二八八。

  ①《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①《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②《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③《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④《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⑤《大明会典》卷三一。

  ⑥《大明会典》卷三一。

  ⑦《天府广记》卷二二。

  ①《景德镇陶瓷录》卷一。

  ②《文房肆考》卷三,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③《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

  ④《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①《明史》卷八二《食贷六》。

  ①《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①《大明会典》卷三七。

  ②《明宣宗实录》卷十二。

  ③《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四。

  ①《大明会典》卷三七。

  ②《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①《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②《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③《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①《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①《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②《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③《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④《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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