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第二节 考试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考试制度

  明代的考试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学校考试制度和官吏选任的考试制度。

  学校考试制度主要是指官办学校从入学到结业期间所规定的各级考试;官吏选任的考试主要是指科举考试。这两种考试形式与结果虽然并不尽同,但是实际上都是为官吏尤其是文官选任服务的。

  在明代,无论是学校中的考试还是科举考试,都是由官方安排的考试。这种由官方统一安排的考试充斥了读书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乃至他们从接受文化教育的第一天起,便是在为以后无休止的考试而作准备。许多读书人的一生都葬送在这里面。因此多年来,人们对于明代的考试制度多持批评态度,认为中国科举制度至明代而走向没落,尤其是八股文出现后,更成为禁锢人们思想的枷锁。这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却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人们倘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明代的考试制度,似乎也可以得出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文官考试制度在明代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发展,这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和政治上的进步,而且明代在这方面较前走向了进一步的成熟。八股文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实行规范化考试,使考试标准本身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考试标准的客观性,这对于以后的考试制度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显然,明朝人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于他们所实行的考试制度本身,而更在于他们对考试本身的理解,考试本来是对于教育的总结,但却往往被人们当作了教育的目的,为考试而进行的教育,必然会限制人们的全面发展,使考试结果与人们的实际能力脱节。这种对于考试的理解,导致了后来发生的许多问题,使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本身产生了怀疑,结果是事与愿违。

  明代的考试制度是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传统考试制度的末世。

   岁试与科试

  在明代考试制度中,读书人首先遇到的是府、州、县儒学的入学考试。但由于这并不属于学校考试范围之内,所以各种政书中都没有详明的记述。《明史·选举一》中只说:“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又说:“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这里所说的岁试,便指提学官对于儒学生员和童生入学进行的常规考试。

  岁试也称岁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在学生员的考试,一是对于准备入学的童生的考试。《儒林外史》中曾经写到一位名叫周进的提学官在广州任上主持岁考的情形:“这周学道……到广州上了任。次日,行香挂牌。先考了两场生员。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童生。”这种入学考试,也有发卷、归号、封门,考试完毕后,也有放牌、阅卷、排名等等,应该说也是一次正式的考试。而该书中所写的童生范进,则从二十岁起应考,至五十四岁,先后考过了二十余次。

  岁考虽然是常规考试,但也有固定的制度,按照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①这两次考试,先进行的便是岁考。因为是生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初次考试,或者是童生进学的考试,所以并不要求像正式科举考试那样规范,一般情况下,提学官都是请一些文人帮助阅卷。

  对于童生们来说,岁考是其进学的必要考试。如果想要取得功名的话,首先必须要取得生员的身份,也就是通称的秀才,所以童生们非常重视岁考。明初对于在校生员的考试相对比较频繁,地方守令按照规定应当每月一试,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年一试。地方官员根据生员的考试情况分列三等簿。每次考试后都要按照考试结果对教官给以不同处理。洪武以后,这种严格要求在儒学中渐不再行,其后实行提学官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期间三年两试,作为生员们的基本考试,但是为了保证在校生员数额,有时也会根据情况增加岁考的次数。如万历十一年(1583),由于张居正当政时裁抑生员数额太过,诏令增补,当年题准:各提学每岁考校一次入学,务要不失原额。间有他故,巡历不周,次年即行如数补足,虽系科举之年,亦宜照岁考例,总计三年之内,大府务足六十人,大州县务足四十五人。①由此看来,朝廷对于提学官员的要求,主要是保证生员和参加科举的人数,其在任三年间的岁试关键不在次数而在于取录的人数。这样才能保证科举取士的基础。

  童生通过岁考进入儒学成为生员以后,并不意味着岁考的结束。在学的生员还必须再次通过岁考。这时候的童生虽然已经入学,但其所参加的岁考仍然是一种生员资格考试。明代的学校开办未久,便在原有的生员名额之外扩大收取了生员,称之为“增广生员”,其后又有“附学生员”。于是凡是进入儒学的生员,最初统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岁试和科试的成绩递补为廪膳生员及增广生员。

  明代的岁考制度规定,诸生员通过考试后按照成绩分为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①这种岁考是对于生员们学业的考察和督促。初入儒学的附生可以通过岁考成为廪膳或者增广生员,同时也有极少数受到挞黜。

  除去岁考外,生员们在学校期间还要进行科考,《明史·选举一》中记: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

  科考的分等也有一定比例,与岁考所不同者,岁考是以廪膳、增广定额取补,而科考则是按照乡试取录举人数额比例,选取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大致中举人数占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的三十分之一。

  科考是在校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因此,科考合格的生员人数多,能够中举的人数也就容易更多一些,同样,取录举人多,科考合格人数也就可以更多一些。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

  随着明代吏治的颓坏,儒学考试制度也每况愈下。明朝人说:明初重督学之选,……其后,督学官稍轻,柄其任者,非必有卓行实学,厌士心如异时。高者虚谈沽誉,劣者安禄养父,下者至开幸门,听请托不忌。又巡历或二三岁乃一至,至不过浃旬月,独品所为校试一日文而止,不复关行能,考察他道艺。即甄考德行,亦独案郡县学官所报三等簿奖汰之,不复有案质。甚乃惮巡行劳苦,独高坐,引日月,至大比,独委府、州、县类考而合试之,故士习顽而人骛于奔趋。

  又说:明初重学官之选,往往取耆儒宿学以充。……后久顽弊,师儒之职益轻,副榜举人不屑就,而贡生年稍迈、若贫困甚者乃甘心焉。因取充位,精力倦于鼓舞,而学术纰谬,无能为诸生先,奔走有司,结富豪以苟得,而于月考课及上下三等簿,率以赀,不复问行能,盖冗蠹甚矣。①明代学校考试的另一变化,是考试内容的变化。明代儒学生员的考试文字通谓之举业。包括有《四书》义一道,限制在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限制在三百字以上。文章只要求论述明析,不要求文字华丽。但是随着整个社会文风的变化,生员们的考试文字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万历十五年(1587)二月,礼部上奏言及举业文字中“好用佛经道藏”一事,请以“朱卷犯者参处”①。据《明史·选举一》引礼部言:唐文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

  当时选取了历朝中式文字一百一十篇,作为府、州、县儒学中生员们的考试范文。但结果却并无丝毫的作用。“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之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②这里虽然讲的主要是乡试文字,但礼部官员们显然认为问题出于平时在校考试的要求,因此才奏请选择范文,刊布于学宫,以为学校中岁试和科试的准则。

  礼部中所坚持的旧的考试标准,虽然由于晚明文风的变化而未能奏效,但是礼部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当时对于旧有考试制度的维护。尽管随着文风的变化,生员们考试时所作文章内容已经逐渐脱离了明初所规定的文字限制,然而这只是十分有限的变化,还不足以影响到明代学校考试制度的本身。

   乡试、会试、殿试

  与明代生员的在校考试相比,乡试、会试、殿试是更为重要的考试。人们一般习惯于将这三次考试称之为科举考试,而不大称生员在校时为取得乡试资格进行的科考为科举考试。

  《明史·选举二》中说: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日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这是对于有明一代科举考试的最基本的概括叙述。

  早在朱元璋建国前一年的吴元年(1367),即已有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但当时主要是“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①。还只是行科举的准备,尚未正式开科。洪武三年正式下诏书,将考试时间、内容、取录标准及范围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科举取士的基础。

  但在当时由于制度初行,尚未完备,且仅为是年科举而诏,与其后渐趋成熟的科举取士尚有一定差距。

  按照明朝人的记述,洪武三年,除去京畿的乡试外,各地也大都举行了乡试,所取录的举人全部到京授予了官职:“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此世所知也。不知先一年庚戌。以明经荐至京师者,上俱亲策问之,赐徐大全等出身有差。……则庚戌实开天第一科。”①事实上,洪武三年各地乡试后,举人赴京听选,虽然也进行了策问,但是并不是正式的会试。正式的会试则始于洪武四年(1371),即明人所谓的辛亥开科。《明史·选举志二》中说:“明年(即四年)会试,取中一百二十名。帝亲制策问,试于奉天殿,擢吴伯宗第一。午门外张挂黄榜,奉天殿宣谕,赐宴中书省。授伯宗为礼部员外郎,余以次授官有差。”同时又说:“时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且以官多缺员,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由此可知,当时会试者并非前乡试的举人,因为举人们未参加会试,便均已授官了。而参加会试的举人,则显然是各省所另选,而且也并非当年乡试的中式举人。这是明初典制未定情况下的特例。明人沈德符曾记: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时自畿辅外加行中书省,凡十有一列,中式者一百二十名。而吾浙得三十一人,盖居四分之一,而会元俞友仁,复为浙西之仁和人。首藩首科,盛事如此。②这取中的一百二十人经过廷试后,吴伯宗、郭翀、吴公达被取为一甲前三名,伯宗授员外郎,其余二甲以上授主事,三甲授县丞。

  从洪武三年至五年,连续三年乡试,其间四年又举行了会试,而且乡试与会试又各有不同的参加者,这对于战乱后重振读书风气,无疑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这次开科取士仅行三年便诏令停止了。洪武六年(1373),太祖谕中书省臣: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①这次暂停罢科举后,直到十五年(1382)复设,其间停罢达九年。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诏复科举,期三年,著为令。”②然十五年并未见科试之行。十七年(1384)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于各省,此后遂有科举定制。是年乡试,诏令不拘额数,从实充贡。这一年,应天府中式举人多达二百二十九人,其中大部分是国子监生员。这很使太祖为之兴奋,他认为这是他兴办学校的成绩。这当然与国子监育才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多年来积压人才,也是十七年乡试兴盛的原因。随后便是十八年的会试和廷试,这次会试取录黄子澄、练子宁、花纶等人,但廷试后太祖因为做梦的缘故,改以丁显为状元,练子宁第二,花纶第三,黄子澄取为三甲。这便是著名的洪武乙丑科。这一科取录的进士中确实出了不少的名人。有明一代的科举制度,也从十七年以后开始确定了下来。

  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也就是提前两天进入考场,以保证考试有事先较充分的准备,同时还可以防止考官徇私。考试官入院后,就要封锁内外门户。在外的提调、监视等官称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官称内帘官。内帘的同考官最初八名,其中三名翰林、五名教职。景泰五年(1454)改用翰林及部曹。从此后考官渐增,至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分为《诗经》五房,《易经》、《书经》各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七房。万历十一年(1583)癸未科,因《易经》卷多,乃减《书经》一房,增《易经》一房。十四年丙戌科《书经》卷多,增《书经》一房,而共为十八房。四十四年丙辰科,《诗经》、《易经》复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用翰林官十二人、六科官四人、六部官四人,共二十人充职,终明之世未再有变化。

  廷试又叫做殿试,是在会试取录以后对取录的士子们进行的重新排名的考试。

  洪武三年初行科举诏时便对殿试作了考试内容的规定:试时务策一道,要求在千字以上。按照规定,殿试须由皇帝亲自策问,一应考试官员各有其职。洪武三年公布的殿试时间定在会试同年的三月初三日,但次年正式举行会试后,却未按照这一规定的时间举行。《明会典·殿试》中记道:“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奉天殿钦听宣谕,同除授职名,于奉天门谢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谒先圣,行释菜礼。”洪武初仅举行了这一次会试,到洪武六年(1373)应该再行会试的时候,却又诏令停止了。直到十七年(1384)重开科举,始于次年会试后再行廷试。其后廷试时间渐定于会试同年三月初一日。

  殿试的定制始于永乐二年(1404),《明会典·殿试》记: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肿寺,尚宝司,六科及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诸举人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文华殿读卷。御笔亲定三名次第。赐读卷官宴。宴毕,仍赐钞,退于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遂旋封送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华盖殿,内阁官拆上所定三卷。填榜讫,上御奉天殿传制。毕,张挂黄榜于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命大臣一员侍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胪寺习仪,又明日,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请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谒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永乐以后,基本上依照这一定制,未再有大的变化。

  中式的第二甲、第三甲进士中还有一种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所谓庶吉士,是一种尚未正式评级授官前的储备官员。太祖初时置有六科庶吉士。洪武十八年(1385)以后,改以进士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者称庶吉士,永乐二年(1404)正式定置翰林院庶吉士,“选进士文学优等及善书者为之”①。从此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并非历科皆行。弘治中大学士徐溥在谈到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时曾经说道:“自永乐二年以来,或间科一选,或连科屡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初无定限。或内阁自选,域礼部选送,或会礼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亦无定制。……请自今以后,立为定制,一次开科,一次选用。令新进士录平日所作论、策、诗、赋、序、记等文字,限十五篇以上,呈之礼部,送翰林考订。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许投试翰林院。择其词藻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礼部以糊名试卷,偕阁臣出题考试于东阁,试卷与所投之文相称,即收预选。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每选所留不过三五辈,将来成就必有足赖者。”②从此翰林院庶吉士的考选成为常制。这应该算是明代最高级别的考试了。与选者称为馆选,入翰林院学习三年,以品高资深的翰林及詹士府官员一人专课其事,称教习。庶吉士三年学成后,优者留翰林院为编修或检讨,次者出为给事中或者御史,谓之散馆。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末。

   “八股文”取士与南北卷

  《明史·选举二》在谈到科举制度时曾说: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这里所说的八股文,便是明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文字。关于八股文取士的定制,过去人多据上文,而以为系太祖与刘基所定,即始于明初。但其实前文中只说“专取四子书及……五经命题试士”,乃太祖与刘基所定。后面所谓作文之法,可以是泛指有明一代的试文,未必说太祖时即以八股取士。因为清修《明史》时,与修诸人对八股取士说已有不同看法,不必断言其始于太祖与刘基所定。

  清初人胡鸣玉曾考订此事:今之八股,或谓始于王荆公,或谓始于明太祖,皆非也。案《宋史》,熙宁四年,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命中书撰大义式颁行。所谓大义,即今时文之祖,然初未定八股格,即明初百余年,亦未有八股之名,故今日所见先辈八股文,成化以前,若天顺、景泰、正统、宣德、洪熙、永乐、建文、洪武百年中,无一篇传也。①这应该算是一个颇为有力的明证。鸣玉,字廷佩,号吟鸥,青浦人,乾隆中荐举博学鸿词,对考订文字等颇见功力,他既能断言明成化前未见八股文字,必然看到过不少当年的经义试卷。明清之际顾炎武,也曾谈到八股始于成化间的情况:经义之文,流俗谓之八股,盖始于成化以后。股者,对偶之名也。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初无定式,其单句题亦甚少。成化二十三年会试“乐天者保天下”,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乐天四股,中间接四句,复讲保天下四股,复收四句,再作大结。弘治九年会试“责难于君谓之恭”,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责难于君四股,中间接过二句,复讲谓之恭四股,复收二句,再作大结。每四股之中,一正一反,一虚一实,一浅一深。其两扇立格,则每扇之中各有四股,其次第之法,亦复如之。故今人相传,谓之八股。①又说:发端二句或三四句,谓之破题,大抵对句为多,此宋人相传之格(本之唐人赋格)。下申其意,作四五句,谓之承题。然后提出夫子为何而发此言,谓之原起。至万历中,破止二句,承止三句,不用原起,篇末敷演圣人言毕,自掳所见,或数千字,或百余字,谓之大结。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时事,以后功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但许言前代,不及本朝。至万历中,大结止三四句,于是国家之事,罔始罔终,在位之臣,畏首畏尾,其象已见于应举之文矣。②这里不仅谈到了八股文,而且谈到了八股文对于文风的负面影响。于是后来人们一般都批评八股文,认为八股文不仅束缚人们的思想,而且导致了文风日下。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话》更将明代科举试文作了前后对比,他认为,明初科举,诏令举子经义不超过三百字,亦不得浮词异说。篇末大节,可以各抒己见,陈论国家时事。试文具有相当的实际能力的考验。而后因功令加严,忌讳日深,便不再许言本朝之事,至百余年后,即至成化年间,试文渐为冗长,凡千百余言,庸陋支离,无恶不备,并据杨慎所言:“破题谓之马笼头,处处可用也;又舞单枪鬼,一跃而上也;又八寸三分帽子,无不可套也;起语数十百言为寿星头,长而虚空也。”①这段话十分形象地勾画出了明代八股文之弊,但这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颇为费解的问题,八股文作为明代士子考试的试文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如明清两代学者们所言,明初本是不用八股的,至成化末始行,然而恰恰是并未以八股文取士的成化以前,却也正是文化的禁锢时期。明代的文化自从洪武“文字之祸”以后,在专制控制之下,出现了文坛寂寞的局面。永乐以后,文坛盛行“台阁体”,粉饰太平,歌功颂德而又空洞无物的文风成为当时的主流。成化以后,社会风气为之一变,文风也随之而出现了变化。如《明史》中所说,论者常以明代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这种比拟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但其所反映出的明代科举试文风气变化的几个阶段则颇为清楚。而这与有明一代文化发展变化的情况也是颇相符合的。也就是说,成化以后八股文取士的结果,并未影响到当时文化的发展。而且再到后来,科举试文也都进一步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①。八股文依然,而举业文字毕竟变化了,整个社会的文风也毕竟变化了。将文运的不振归咎于八股文,看来也未必就那么恰当。

  如果我们能够从八股文的出现重新考虑一下对它的评价的话,应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使科举考试更加规范化。也就是说,八股文是一种格式化的答卷形式。在传统文化考试的情况下,考官需要一种格式化的答卷,这使他们能够有相对固定的评卷参照,以八股取士实际便是由此而形成的。

  事实上有明一代的考生中,尽管有些人将八股文作为生平文章的写作方式,然而更多的人是将其作为入仕的敲门砖的。弘、正间的著名才子唐寅起初便是“不事诸生业”的,后以祝允明的规劝,“乃闭户浃岁”,举弘治十一年(1498)乡试第一名。座主梁储奇其文,还朝示学士程敏政,敏政亦奇之。②虽称是一篇奇文,但必定是按照八股的格式去作的。如果不是后来被牵到江阴徐经科场案中的话,唐寅必定还能够考中进士,那当然也是要作八股文的。能够作八股文字,并没有影响唐寅在诗文与绘画上的发展,他显然是将八股文作为入仕的敲门砖了。

  考试规范化是考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传统科举考试中,基本上是采取了作文考试的形式,以八股文为考试规定,就要求应试人必须去作政论文字,而不能随意去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字,如像诗词歌赋等等。而一般来说,政论文字对于考生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较之其他文章形式要更加有利,由此而论,八股文虽然有其束缚人们思想的一个方面,但其仅仅作为试卷的要求则是有其道理的。清人赵翼在考察八股文字时,曾经谈到八股文的破题,他说:“今八股起二句曰破题,然破题不始于八股也。”其下所举诸例包括了经义文字和诗词歌赋各种文体,都有破题的写作方式:“又范蜀公赋《长啸却敌骑》,破题云:‘制动以静,善胜不争。’宋景文破题云:‘月满边塞,人登戍楼。’是皆赋之破题也。诗亦有破题。……骆宾王《灵隐寺》诗唯破题‘鹫岭郁龙宫隐寂寥’是宋之问所作,下皆宾王作。此又诗之破题也。”①破题只是一种文章格式的要求,有了同样的要求,才能有相对接近的标准。

  对于荐举来说,科举是一个进步:就科举考试自身来说,八股文考试比其以前的经义考试又是一个进步。

  随着明代社会与文化发展变化,到明朝末年,在取士标准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崇祯)七年甲戌,如贡举礼部侍郎林釬言,举人颜茂猷文兼五经,作二十三义。帝念其该洽,许送内帘。茂猷中副榜,特赐进士,以其名另一行,刻于试录第一名之前。五经中式者,自此接迹矣。②崇祯十年(1637)有揭重熙,十六年(1643)又有谭贞良、冯元飙,均以五经中式。这也许意味着科试形式上将要发生一些变革。但是历史却没有给予明朝人以这个机会,一年以后,明朝便在李自成农民军的打击下灭亡了。

  明代将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推向成熟的另一个标志是会试的分卷制度。洪武三十年(1397)丁丑科发生了“南北榜”事件,这成为明代有南卷与北卷之分的开始,但这还不是分卷制度,而只是太祖为加强对科试控制的手段。明代真正实行分卷制度始于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到宣德、正统间,又分为南、北、中三卷,南卷占百分之五十五,北卷占百分之三十五,中卷占百分之十。景泰二年(1451)辛未科曾一度废止分卷,但立即引起廷臣们的争论,到五年(1454)甲戌科,便又恢复了分卷取录的制度。

  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

  北卷:顺天诸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

  其后因为当国权臣南人北人不同,又发生各为其地方之利而增减分卷比例之事。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丙午科,因大学士万安与礼部尚书周洪谟均为四川人,乃藉布政使潘稹之请,南、北各减二名,以给中卷。正德三年(1508)戊辰科,给事中赵铎按照当权太监刘瑾旨意请增河南、陕西、山东、山西乡试名额,于是增陕西乡试额为百名,河南九十五名,山东、山西俱九十名,以刘瑾陕西人也。又以会试南、北、中卷为不均,于是再增中卷的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余中卷均并入北卷,南、北各取一百五十名。但是这些人为的变化,都没有能够改变分卷制度,有明一代始终采取了分卷取录的考试制度。

  分卷制是针对全国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状况而制定的,对于全国文化的发展与协调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单纯文化考试取用官员的情况下,分卷制起到了补充文化考试局限性的作用。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明会典》卷七八《学校·风宪官提督》。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谈迁:《国榷》卷七四,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戊辰。

  ②《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明史》卷七○《选举二》。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五《洪武开科》。

  ①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

  ②谈迁:《国榷》卷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

  ①《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②《明史》卷七○《选举二》。

  ①胡鸣玉:《订讹杂录》卷七,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0页。

  ①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②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①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十六,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1页。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明史》卷二八六《唐寅传》。

  ①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二《破题》。

  ②《明史》卷七○《选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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