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近代前编(上册)

第十三章 中国同盟会的成立。清廷的“预备立宪” 第一节 中国同盟会的成立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十三章 中国同盟会的成立。清廷的“预备立宪”

   第一节 中国同盟会的成立

  革命形势的急速发展,使原来由各革命团体分头活动的斗争形式,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革命党人深切地感到有必要组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政党来领导革命运动。于是,深孚众望的革命领袖孙中山,开始同各革命团体的负责人广泛接触,致力于建立起一个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明确的政治纲领的革命政党。经过与黄兴、宋教仁等人的磋商,决定成立一个全国规模的统一的革命组织,以便指挥全国革命斗争。经孙中山提议,该组织定名为中国同盟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纲领。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日(1905年8月20日),孙中山和黄兴等联合兴中会、华兴会和光复会等革命团体的部分成员,在日本东京正式举行了中国同盟会成立大会。会议通过了同盟会的章程,选举出它的领导机构,孙中山被推举为总理。

  同盟会的本部设在东京,其机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总理之下设有执行、评议、司法三部。黄兴为执行部庶务科总干事,总理外出时,即由黄兴负责主持本部工作。国内分设东、西、南、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暴露出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解决土地问题。为了能够使中国在革命成功后避免资本主义的祸害,以致造成新的社会危机,他提出了民生主义,希望能够“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①。

  三民主义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它的提出,对于统一革命党人的思想,动员、号召群众,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同盟会的纲领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战斗口号,没有提出彻底的土地纲领。因此,它是一个不彻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的纲领,这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此外,同盟会成员对其纲领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只是从单纯反满的角度去理解民族主义,有的不赞成民生主义,而只接受民族、民权主义,有的虽然接受了三民主义,但在具体解释上却又有着很大的差异。在组织方面,同盟会所计划中的组织系统,始终未能完备地建立起来。在支部一级,仅建立了海外的南洋支部和国内的南方支部。本部和地方分会之间还缺乏紧密有效的联系,而且同盟会内部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派系斗争。这一切,都为日后革命运动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中国同盟会的成立及其纲领尽管还存在着种种缺点和不足,但它毕竟使中国革命有了一个领导核心和统一的指导思想。同盟会的成立及其纲领的形成,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预示着全国性的革命高潮即将到来。

  同盟会成立后,在孙中山领导下,立即着手在两个方面展开了革命活动。一是在政治思想上对改良派的论战,一是发动了一系列武装起义。

  就在同盟会成立的当年,清廷迫于形势宣布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并于次年宣布了“预备立宪”。此举使流亡海外的康有为、梁启超等改良派大受鼓舞,他们更加起劲地宣传保皇立宪,反对革命。为了使民主革命的思想深入人心,就必须对改良派的改良主张予以批判。革命党人在《民报》创刊号上发表文章,阐述三民主义学说,宣传以共和代专制,用革命救中国,并点名抨击了康、梁的观点。改良派立刻撰文反击。从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1905—1907)间,双方分别以东京的《民报》和横滨的《新民丛报》为主要阵地,展开了一场大论战。两派在新加坡、檀香山、旧金山和香港等地的报纸,也相继投入了战斗。

  论战所涉及的问题范围很广,但论战的中心问题还是围绕着同盟会所提出的纲领即三民主义而进行的,也就是中国是否应以革命手段推翻清廷的统治,是否应当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并改变封建的土地制度。

  改良派竭力歌颂君主立宪,诋毁革命。他们认为要使中国富强,不必推翻清廷,只要劝清廷改良,要求它实行君主立宪就可以了。他们攻击革命,断言革命必将造成社会的动荡,招致外国干涉,导致国家的灭亡。康有为诋毁革命是“杀人流血”,声称:“革命之举,必假借于暴民乱人之力,天下岂有与暴人乱民共事,而能完成者乎,终亦必亡,不过举身家国而同毙耳。”①对此,革 命党人针锋相对地指出:清廷一点权利也不肯放弃,根本不可能实行君主立宪。他们指出清廷已成了帝国主义的走狗,如果不推翻清廷的反动统治,中国将被它完全断送。他们认为:“革命不免于杀人流血固矣,然不革命则杀人流血之祸可以免乎?革命之时,杀人流血于双方争斗见之。若夫不革命之杀人流血,则一方鼓刀而屠,一方觳觫而就死耳。为国而死,则吝惜之;为野蛮异族政府所蹂躏而死,则忍受之,何死之不择也。”①他们还指出,革命可以“救人救世”,“无革命则亦无和平,腐败而已,苦痛而已”②。在革命战争中,杀人流血是不可不免的。但革命正是要以流血换来不流血,换来广大人民群众免受反动统治阶级的蹂躏、屠杀。革命派认为,中国所面临的被瓜分的危险,也不是来自革命,而在于清廷的腐败和卖国。所以,推翻清廷的革命正可以避免中国被列强所瓜分。

  中国是否能够建立民主共和国,是这次论战的又一个重点。康、梁一贯认为政治改革必须循序渐进,经过一个长期的君主立宪阶段,然后才能实行民主共和制。如果“躐等”,骤然实行民主共和,必然险象环生,最终仍将归于专制。对此,梁启超曾专门撰写了《开明专制论》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等长文来加以阐述。他的结论就是与其革命不如改良;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不如开明专制。所谓“欲为种族革命者,宜主专制而勿主共和;欲为政治革命者,宜以要求而勿以暴动。”③革命党人则认为,追求民主共和是世界潮流、大势所趋, 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之后,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的国家。孙中山指出:“所以吾侪不可谓中国不能共和,如谓不能,是反夫进化之公理也,是不知文明之真价值也。且世界立宪,亦必以流血得之,方能称为真立宪。同一流血,何不为直截了当之共和,而为此不完不备之立宪乎?”①至于国民政治素质不高这个问题,革命党人强调要以革命开民智来加以解决。

  这场论战的双方存在着原则分歧,但也有一些共同点,并都反映出了其理论上的幼稚和阶级的局限。尽管如此,这次论战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这场论战中,对于改良派的主张,革命党人作了有力的辩驳,揭露了他们反对革命的实质,进一步划清了革命与改良的界限,扩大了革命阵地,在理论战线上击败了改良派,取得了思想领导权,从而使民主革命思想深入人心,促使革命形势蓬勃发展。经过这场论战,就连立宪派也不得不承认:“数年以来,革命论盛行于国中,……其旗帜益鲜明,其势力益磅礴而郁积,下至贩夫走卒,莫不口谈革命,而身行破坏。”以致主张立宪者“气为所慑,口为所钳”②。

  革命党人在与改良派进行论战的同时,还在国内发动了一系列的武装起义。

  光绪三十二年(1906),江西省萍乡县和湖南省浏阳县、醴陵县一带爆发了由会党、农民、矿工参加的武装起义。同盟会会员参加了起义活动,并为起义军发布了以同盟会政纲为内容的革命文告,号召群众奋起反抗。起义队伍很快发展到30000余人,并迅速控制了四五个县,屡次击败清军。清廷急调数省军队50000多人加以围剿,才把起义镇压下去。

  光绪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1907—1908),在孙中山的直接领导下,同盟会在广东、广西、云南等省接连发动了六次起义,即潮州黄冈起义,惠州七女湖起义,钦廉防城起义,镇南关起义,钦廉上思起义,河口起义,广州新军起义。在广西省镇南关的起义中,孙中山亲自参加了战斗。

  就在同盟会连续发动武装起义的同时,光复会也在浙江、安徽发动了起义。同盟会成立之后,光复会的部分成员虽然加入了同盟会,但由于意见分歧等原因,一些人实际上仍以光复会的名义自行活动。光复会的陶成章、徐锡麟、秋瑾等人,在浙江秘密联络会党,在绍兴创办大通学堂作为据点,策划起义。原来准备浙江、安徽两地同时举事。但由于组织不严,浙江嵊县的会党先期发难失败,致使事机败露,各地会党武装相继遭到镇压。徐锡麟闻讯后仓促行动,于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1907年7月6日)刺杀了安徽巡抚恩铭,发动了起义,失败后被捕遇害。受此牵连,秋瑾也被捕牺牲。

  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1911年4月27日),孙中山和黄兴等经过半年精心筹备,发动了震动全国的广州起义。革命党人分路发动进攻。黄兴率领的100多人攻破了两广总督衙门,跟前来镇压的大队清军展开激烈的巷战。由于孤军力薄,激战一夜而失败,黄兴等负伤逃脱。战斗中英勇牺牲和被捕就义的有近百人。广州人民不顾生命危险,把殉难烈士中72人的遗体营葬于城郊红花岗,并将其改名为黄花岗。因此,这次起义后来又被称为“黄花岗起义”。

  同盟会领导的多次起义,由于群众基础薄弱,又往往采取突然袭击的单纯军事冒险方式,所以最后都失败了。但是,每次起义都使清皇朝的统治受到了打击。革命党人那种以满腔热血为革命奋不顾身的崇高精神,振奋了全国人民的反抗意志,激起更多的人投身于反清斗争。正如孙中山所指出:黄花岗起义虽然失败,“然是役也,碧血横飞,浩气四塞,草木为之含悲,风云因而变色,全国久蛰之人心,乃大兴奋,怨愤所积,如怒涛排壑,不可遏抑,不半载而武昌之大革命以成,则斯役之价值,直可惊天地、泣鬼神,与武昌革命之役并寿”①。

  

  ①《〈民报>发刊词》,《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9页。

  ①康有为:《法国革命史论》,《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308页。

  ①《民报》第9号。

  ②思黄:《中国革命史论》,《民报》第1号。

  ③《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

  ①《在东京中国留学生欢迎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3页。

  ②《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第607—608页。

  ①《〈黄花岗烈士事略>序》,《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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