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近代前编(上册)

第四节 中国盐政的殖民地化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四节 中国盐政的殖民地化

  中国盐政主权的丧失,是从盐税作为外债抵押开始的。

  盐税作为外债抵押,主要开始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英德续借款”。也有人认为始于光绪二十一年的“瑞记借款”,已开始以部分盐税作担保①。该借款合同的第六项规定以宜昌盐厘、鄂岸盐厘、皖岸盐厘作抵押。之后的一些借款,如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庚子赔款借款”;光绪三十一年的“镑亏借款”;光绪三十三年的“湖北官钱局借款”;光绪三十四年的“京汉赎路借款”,宣统元年(1909)的“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鄂境川汉铁路借款”,宣统三年的“币制实业借款”等,都以部分盐税作担保。这时的盐税仅用作担保,而且不断扩大担保的范围和数量,但是盐税仍由中国的银行存储,盐政管理主权仍在中国。

  1913年4月,袁世凯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2500万英镑的所谓“善后大借款”,以全部盐税及关税余额作担保,先规定盐税收入一律存入五国银行。当时中国的全部盐税平均每年将近5000万两白银,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各省立银行全部移归汇丰、德华、东方汇理、华俄道胜和横滨正金银行存储。从此,从地方到中央的盐税收入完全被银行团掌握和支配。银行团又设立盐税机构,并强迫北洋政府聘外国人负责全部盐税征收事务。由银行团设立盐务稽核总所,稽核收入和支出,监督征解。盐务稽核总所下设分所,遍及全国各地。中国必须聘用外籍顾问及外籍会计、会办。盐务稽核总所的大权由英国人把持,法、俄各出一人担任顾问,审计处由德国人控制。各地产盐区设立的稽核分所均设华、洋所长,但是实权在洋所长的手里。从此,盐务方面的实际权力都掌握在这一群洋会办、洋所长、洋顾问、洋会计之手,五国银行团逐渐攫取了中国盐政方面的行政权。最重要的则是对中国盐税使用权的规定。第一,中国的盐税收入,不经过洋会办同意,没有稽核所签字,中国政府不能提取;第二,北洋政府要提拨、动用盐税每期偿还借款本息后的多余款项,即“盐余”(也包括动用“关余”)也必须经过银行团核准、同意、签字;第三,中国将来如果以盐税作担保品借款,银行团有进而承办之选择权,即完全由他们决定。这些规定是层层绞索,帝国主义不仅控制了中国盐税的征收和存储,也取得了监督、掌握中国盐政和保管中国盐税收入的权利。从此,中国继海关主权丧失之后,盐政主权亦落入帝国主义列强之手。中国财政已严重殖民地化。

  中国盐政主权的丧失,使盐政成了增加帝国主义税收的收款机器。关、盐两税在整个北洋军阀统治的时期(1912—1926),每年平均收入计银15700万余元,每年必须存储在银行团所属银行的款项,平均计达16676万余元,偿付外债本息平均约6336万余元,仅占存款额的38%。帝国主义通过贷款获取了特殊的经济权益和财政主权,控制着中国的财政,攫取了惊人的暴利。

  

  ①魏永诠:《中国近代经济史纲》上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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