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近代前编(下册)

第三节办理外交事务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办理外交事务

  正当李鸿章热衷于大办洋务事业时,世界资本主义列强相继进窥我国沿边和邻邦,造成严重的边疆危机。对于凶恶贪婪的资本主义侵略者,李鸿章缺乏足够的认识,坚守“力保和局”宗旨,奉行“外须和戎”外交方针。

  同治九年五月(1870年6月),天津教案发生。清廷命直隶总督曾国藩主持办案,其判处20人正法,25人充军,赔款49.7万余两。曾国藩的举措,受到舆论的谴责。八月,李鸿章奉命接任直隶总督兼任北洋通商大臣,集军事、外交大权于一身,权势显赫、举足轻重。他在天津设立的衙门,号称“第二中央政府”。到任后,李鸿章完全支持曾国藩的原判,正式议结天津教案,先将判处正法20人中的16人处死,另4人由于天津群众的坚决要求,李鸿章不得不从轻判决。在办理天津教案中,李鸿章与曾国藩忠实执行清廷媚外政策,天津人民恨之入骨。

  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借口出兵大举进犯台湾,遭到高山族人民的顽强抵抗。李鸿章唯恐扩大事件,说什么“台湾系海外偏隅”①,不值得大动干戈,主张与日本签约息事。九月二十一日(10月30日),总理衙门与日本签订《台事专约》三条,赔款50万两,承认日本出兵侵台是“保民义举”。中日谈判期间,英国提出台湾对外通商,李鸿章竟说:“与其听一国(指日本)久踞,莫若令各国(指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均沾”①。意欲通过开放台湾,利用其他国家的力量,阻止日本独占,这就是李鸿章的“以夷制夷”外交的首次运用。总理衙门让步订约后,日本得寸进尺,意图并吞琉球。李鸿章认为琉球是个“黑子弹丸之地”②,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光绪五年(1879),日本正式吞并琉球,改为冲绳县。

  在日本出兵侵犯台湾的同时,英国军官柏郎率领武装探路队由缅甸闯入云南,意在开辟入侵西南各省通道。英国驻京公使馆派翻译马嘉理前往迎接,在腾越西南蛮允地方,武装队伍悍然开枪击毙群众多名,当地人民立即将马嘉理打死,这就是所谓“马嘉理事件”。英国侵略者乘机进行讹诈,清廷派李鸿章与英国进行谈判。开始时,李鸿章认为英国武装队伍擅自入境,“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③。及后,在英国公使威妥玛的恫吓威胁下,李鸿章怕“和局”破裂,便改变了态度,于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年9月13日)与威妥玛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赔款20万两;清廷派大臣赴英“谢罪”;允许英人前往云南、青海、甘肃、西藏等省“调查”、“游历”;开辟印藏交通;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外货运入内地免纳各项内地税以及扩大领事裁判权等,为英国入侵云南、西藏等地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纷至沓来的边疆危机中,李鸿章对俄国于同治十年(1871)悍然出兵强占新疆伊犁这一严重事件,也表现得十分怯弱。俄国军队侵占伊犁后,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以左宗棠为代表的部分官员纷纷要求进兵新疆,收回失地。然而,李鸿章却大唱反调,理由是:第一,新疆是一块旷僻无用之地,“即无事时,岁需兵费尚三百余万,徒收数千里之旷地,而增千百年之漏卮,已为不值”④。出师远征,竭尽财力,势必影响东南海防建设。第二,英、俄久思染指新疆,他们已扶植阿古柏作为傀儡,中国贸然出兵,必定祸不旋踵,“别生他变”①。第三,中国“兵将皆单,军器不精”,“实不及专顾西域”②,而且统兵主帅“左公已老”,将士率皆疲弱。在军需给养方面,由于路途遥远,无法源源运济,纵然克服了重重困难,恢复失地,“势必旋得旋失”③。据此数端,李鸿章主张对已出关或准备出关的清军,“可撤则撤,可停则停,其停撤之饷,即匀作海防之饷”④。

  李鸿章力主放弃新疆的言论,受到朝野的强烈谴责,清廷最后采纳了左宗棠等人的意见。光绪四年(1878),左宗棠率军收复了除伊犁地区以外的全部领土。但俄国赖在伊犁不走,清廷派崇厚赴俄交涉,并于光绪五年签订《交收伊犁条约》,虽然索回了伊犁,却割让霍尔果斯河以西以及伊犁南境的特克斯河流域的大片领土给俄国,另赔款500万卢布,俄国还获得蒙古、新疆贸易免税以及由西北经天津到汉口进行贸易等特权。消息传来,舆论哗然,纷纷要求改约。清廷表示不承认这个条约,并将崇厚革职问罪。俄国立即摆出不惜诉诸武力的架势。李鸿章被吓坏了,坚主崇厚不可问罪,俄约不能推翻,劝告清廷速予批准。

  在“边务迭兴”中,李鸿章忠实执行了清廷“保全和局”这个既定方针。对外交涉时,总是借口中国的军事力量大不如人,决非西方国家的对手,因此,抱定逆来顺受,忍辱息事的宗旨。退让的结果是接受无理要求,签订屈辱条约,一步步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的程度。

  

  ①《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40。

  ①《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2。

  ②《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2。

  ③《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8。

  ④《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5。

  ①《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

  ②《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

  ③《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

  ④《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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