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卷 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一节宪法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一节 宪法

  北京政府时期,共有三个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12年3月11日,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公布的。它共有7章56条。各章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院。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结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为国家政权体制,规定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副署才能生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①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及营业、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权,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任官考试、纳税、服兵役的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毛泽东曾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① 《中华民国约法》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举行就职典礼,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宪法”。但没过几天,他说,“法制本可以随时改良”,“约法尚有未宜,尽可俟该院新举参议员到齐后开会,再行提议修改”②。袁世凯蓄意破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约法施行后,限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即行解散。1913年1月10日,袁世凯发布正式国会召集令,限当选参、众两院议员3月前齐集北京。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议员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宪法起草工作。从8月2日至9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讨论18次,最后通过大纲12条,在此基础上再详拟条文。

  由于宪法一时难产,袁世凯乃胁迫国会先选他为总统,后再定宪法。1913年10月6月,国会在“公民团”的威迫下,经三轮投票方选出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10日,袁宣誓就职。14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初步议决宪法草案,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世凯唯恐宪法于己不利,于16日提出增修《约法》案,要求扩大总统权力。18日,又向国会争“宪法公布权”,提出“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这两项要求都遭到国会的拒绝和宪法会议的否决。31日,《中华民国宪法案》(又称《天坛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法草案》,全文共计11章、113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国土。第三章,国民。第四章,国会。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第六章,大总统。第七章,国务院。第八章,法院。第九章,法律。第十章,会计。第十一章,宪法之修正及解释。

  《天坛宪法草案》在政体上仍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①草案虽扩大了总统的部分权限,但未满足袁世凯任命国务员不必经国会通过、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的要求。于是袁世凯唆使各省军民长官,通电反对宪法草案,说“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专制”②。11月4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国会议员的议员资格。国会因此而不足法定开会人数,被迫停会。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国会即遭解散。参议院和众议院被筹办国会事务局接收。

  1914年3月18日,袁世凯一手操办的约法会议在北京开幕。20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交增修约法大纲七条,要求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扩大总统权限;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宪法会议制定,重要宪法改正权归大总统等。约法会议接到袁世凯的增修约法案后,经过40天的讨论修改,4月29日通过《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正式公布,同时下令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新约法》、《民三约法》,因它是根据袁世凯的意愿炮制出来的,故又有人称之为“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共10章、68条:第一章,国家。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大总统。第四章,立法。第五章,行政。第六章,司法。第七章,参政院。第八章,会计。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第十章,附则。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国家政体由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负责制,“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中华民国约法》废除国会,设立参议院和立法院。参议院为大总统的咨询机构、“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①。按规定立法院对大总统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迄袁世凯去世,立法院始终没有成立。

  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适应袁世凯专制独裁统治需要而制定的,它规定的总统权力极大。《中华民国约法》一出台,“中华民国”实际上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做了几个月的皇帝梦死去了,次日,黎元洪就任大总统,《中华民国约法》也随之废除。29日,黎元洪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下令于8月1日续行召集国会。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段祺瑞开始掌握北京政府的大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形式上是恢复了,国会也召开了,但段祺瑞皖系军阀控制的政府并不想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直系军阀曹锟为了摆脱贿选总统后的困境,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世人称为“曹锟宪法”,又因它是贿选议员制定,故有人称为“贿选宪法”。宪法全文共分为13章、141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中华民国宪法》仍规定中央政府采用责任内阁制,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对总统权力有的地方限制更严,如“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但在增设的“国权”和“地方制度”中又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可以设省议会、省务院。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①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直系军阀统治结束,以段祺瑞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成立。1924年11月24日,临时执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12月14日执政府决定解散国会,取消宪法,取消约法。以后北洋军阀再未公布宪法。

  

  ①《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①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8页。

  ②《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4月1日。

  ①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717、719页。

  ②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页。

  ①《政府公报》1914年5月1日。

  ①见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1卷所载《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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