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 周代的自然经济和生产状况

先秦史论稿 作者:徐中舒著


  一 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是贯穿封建社会自始至终的一个经济形态。它不是原始的经济,简单地说,它是自给自足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耕织结合,从西周到解放前的中国农村,基本上是这样。我小时候还看到过农村家家纺纱织布的时代,后来洋纱洋布大量输入才摧毁了这种男耕女织经济。奴隶社会就没有耕织结合,奴隶有的作工,有的务农,是分工的。自然经济虽是封建制的经济,但它从奴隶制中产生,所以奴隶制中也有自然经济因素。自然经济是在原始社会萌芽,经奴隶制时代的发展,到封建制社会才完成。

  小农组织在农村公社和家族公社两种形态下面。我国古代称耕稼,耕就是在井田制下农村公社的小农从事农业生产,稼则是在家族公社下全家人从事农业生产,从语源看这两个字就包含了这样的区别。《诗》称:“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贪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周颂·载芟》)这就是一个大家族公社耕种收获的状态。农村公社则是匹夫匹妇组成的个体小家庭,但他们仍还是集体协作共事的。《孟子》称:“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滕文公上》)《礼记·月令》所谓:“令告民出五种,命农计耦耕事,修耒耜,具田器。”《汉书·食货志》记:“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斑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这就是农村公社小农协同劳动的情况。农村公社组织得好的,有公共积累,供祭祀、待客之用,这已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

  西周初年的分封就是对小农的分割。周人是从家族公社发展的,贵族的亲兵都是家族成员,不是奴隶。按亲疏关系分封,逐渐形成宗法制,构成封建社会组织基础。西周灭商是一次大征服活动,为巩固统治必需按军事扈从制分封。农村公社形态最便于分封,《易·井卦》称“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井即井田,是农村公社组织,邑是行政区划,这就是把农村公社划归各个领主构成封邑。这也便于实行劳役经济,即把农村公社原有的公共积累侵占,称为“公田”,每个小家庭的份地则成为“私田”。另一种家族公社地区,则是“彻田为粮”(《诗·大雅·公刘》)。古代西北有许多抛荒田即“爰田”(换田),地需轮休。在这种地区,统治者是把正在耕种的地夺去,而把抛荒供采集放牧的地留给农民作为份地,称为“采”成“莱”。《诗》称“彻我墙屋,田卒污莱”(《小雅·十月之交》),就是这种办法,换土要易居,所以夺取土地就要彻其墙屋。污是低湿地,需要开沟排水才能整治为田。解放前在新疆墨玉县夏合勒克乡,农权“所领到的‘份地’并不全是耕地,一部份是耕地,另一部份是荒地。等到农奴把荒地开熟了,把有的耕地也耕耘好了,这时候贵族往往就会抽走一部份熟地,另拨给农奴一些荒地。就这样贵族自营的庄园可以不断地扩大,而农奴所领的‘份地’,实际上则必须由农奴自己不断开垦”(《民族研究工作的跃进》235页)。“农奴在领得‘份地’后,就在份地上营造了房屋,种植了柴树和果树,将荒地务成了好地,一旦要离开庄园,就是在交还‘份地’的同时,还要把自己营造的房屋、树木都得无偿地奉献给贵族”(同上书236页)。大约这就是西周时的老办法。

  《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分封鲁、卫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封晋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所谓商政即东方井田区,周索即用“改邑不改井”的办法进行分割。夏政即西方爰田区轮休地,戎索即用“彻田为粮”的办法进行分割。两者均是自然经济下的劳役地租形态,属封建领主制。西周封建社会是有其经济基础的,两种区域的两种小农都是适于分割的自然经济单位,相应地也采取了两种分割办法。农村公社地区的分割,傣族西双版纳地区的情况也可作参考,西双版纳解放前的农奴村寨为领主服各种徭役多达一百零六种(《民族研究工作的跃进》283页)。《左传·襄公十年》载瑕禽称“昔平王东迁,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赖之而赐之骍旄之盟。”七姓承担为周王供给祭祀之牺牲,也属于负担徭役性质,反映了自然经济下的剥削形态

  二 生产技术

  耒耜是周代主要的农具。耒在甲骨文和金文中作▽△,象手持耒,耒是下端歧出而锐利的木叉,在分叉处缚一小横木,为耦耕时足踏用力处。耕作时用足踏横木,推耒端刺入土中,这叫作“推”。耒既深入土中后再向后斜压柄端以起土,这叫作“发”,一推一发所起的土叫作“坺”。这同现在使用铁锹掘地的动作是一样的,古代耕作就是这样反复向后移动的一推一发。耜从耒从╠,╠或作台,即以,金文作☆,这是象在耒的下端改装半圆形的石或蚌制的刀铲状锋刃,后来或发展为金属,就更为锐利耐用。它的用法与耒相同。耒耜虽是很简单的农具,效率不高,但却可用以深耕,不仅远胜于原始的鹤嘴锄,比起初期的浅耕犁在效益上也有其优越之处。

  就现有材料来看,西周尚无铁器,文献同考古材料都说明春秋时期出现铁器。到战国中期“铁耕”已经普遍(《孟子·滕文公上》),这可能是耒耜加上了铁制锋刃。用牛力犁耕可能还要晚些,需要在村社解体、个体农户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才得以盛行,大约首先流行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战国策·赵策一》载赵豹说“秦以牛田、水通粮,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令严政行,不可与战。”这话是在长平之战前一年说的,可见直到战国晚期,用牛耕田和漕运粮食还是秦国突出的优点,在东方未必已很盛行。但这并不能说明西周农业水平很低。生产工具是物质条件,需同使用它的人结合始能成为生产力,人的耕作积极性对生产有重大影响,要正确认识周代农业发展水平还需进一步具体分析。西周在肥沃的冲积平原地区有井田,所谓“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年年可以连续耕种,但受地理条件限制,当时并不是普遍通行的。在广大的河谷高地,通行的是爰田(换耕)制即三田制,这标志着西周农业生产的水平。

  西周耕种的田有菑、新、畬三个不同的名称,《诗·小雅·采芑》云:“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菑亩。”《周颂·臣工》云:“嗟嗟保介,维莫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畬。”菑田、新田、畬田的区划,就是西周农业已由原始的粗耕农业进步到三田制的具体说明。《尔雅·释地》称:“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我们假定西周村社的耕地分为三个相等的部分,其中菑为休耕长草的田,新为休耕后新种的田,畬为新耕后续种的田。第二年仍耕这三部分,但菑田转为新田,新田转为畬田,畬田转为菑田,第三年再转为畬、菑、新,如图:

    ┌─┬─────┬─┬──────┬─┐
    │菑│  ——>│新│  ——> │畬│
    ├─┤     ├─┤      ├─┤
    │新│  ——>│畬│  ——> │菑│
    ├─┤     ├─┤      ├─┤
    │畬│  ——>│菑│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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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年又回到菑、新、畬开始时的区划,如此循环反复耕作,这应是菑新畬三田换耕的爰田制的正解。爰田的爰,《汉书》作辕,《说文》作◆,段玉裁注云:“爰、辕、◆、换四字,音、义同也。”爰田就是换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称:“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跷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三年一换土,同时还要易居,以达到财均力平的目的,这正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不但土地公有,连居处也由村社分配而不能认为私产。《周礼·均人》云:“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指这样换土易居的调整,这便是古代村社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

  西周农业已知施肥,这是在体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休耕的菑田,是耕后不播种子以蓄养地力,《尔雅·释地》孙炎注云:“菑,始灾杀其草木也;”灾杀草木就是耕除杂草灌木以积肥。《尚书·梓材》称:“若稽(计划)田,既勤敷(布)菑,惟其陈(治)修,为厥疆畎。”新田畬田产量多少,要靠菑田修治的好坏作为基础,所以要首先勤敷菑。《易·无妄·六二》爻辞云;“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说明不治菑田而种畬田,就同不耕种而收获一样,都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古代对菑田的耕作是极为重视的。《左传·隐公六年》载:“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蕴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可见除草积肥是农夫注意的大事。《周礼·薙氏》称:“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月黾](孕)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四时除草而更加以水化、火化,这就是“勤敷菑”。所谓水化,《周礼·稻人》称:“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礼记·月令》于季夏月云:“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水化大约是利用夏天溽暑时的热度湿度,促使铲除堆积的草木堆肥腐熟。所谓火化,《文选·东京赋》云:”芟夷蕴崇之,又行火焉。”大约是把铲倒的草木堆积起来,燃火烧灰。现在江南农民,耕种之先必在田中除秽积草,聚土为封,点燃火令浓烟蓊郁,徐徐燃烧,这可能即是古代耕作菑田积累下来的经验。据上述,我们知道周代堆肥已有长足的发展。不过,用人粪尿为肥料,那是都市发达以后的事,古代家家养畜犬豕,人粪便随为犬豕所食,是不会用作肥料的。

  三 土地制度

  西周田有公私之分,《小雅·大田》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公田、私田本来都是原始村社中公有的财产,公刘时代周部族征服这些原始的农业公社,彻取公社土地十一分之一作为公田,即《大雅·笃公刘》所谓“度其隰原,彻田为粮”,这便是彻法的开始。彻是彻取,如《诗》称“彻彼桑土”(《豳风·鸱鸮》)、“彻我墙屋”(《小雅·十月之交》),都是彻取之意。后来周宣王征服了谢人,还是承袭了这种办法。《大雅·崧高》称:“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以峙其粻。”凡此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村社土地的一部分作为公田,它只是为藉助人民进行生产粮食的准备,并不是直接征收什一的生产税。

  《国语·周语上》称:“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藉田也是公田的一种,它以千亩为单位。西周和晋国都有千亩这一地名,是周和晋均有藉田之征。当统治阶级彻取村社土地以为公田时,称之为彻田。但彻取的田须藉民力耕种,因又称之为藉田。彻是开创之事,藉是继事之词。孟子说:“虽周亦助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从统治阶级方面讲,是借民力耕种公田,从被统治阶级方面讲,则是帮助统治者耕种公田,这就是原始的彻法。西周家族公社以百家为一单位,故《周颂·良耜》称:“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逸周书·作雒》称:“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百家各有份地百亩,共耕千亩的公田,每家应耕十亩。相传彻为什一之税,是百亩与十亩之比,是百家共有私田万亩与藉田千亩之比。“古者什一而藉”(《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是十比一,是十一取一,并不是十取一。藉田以千亩为单位,比私田百亩大,故诗有大田、甫田之称,甫也是大的意思。《小雅·甫田》称:“倬被甫田,岁取十千”,岁取十千是每年收取十个千亩的谷物。《周颂·噫嘻》称:“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十千维耦是在十个千亩上进行耦耕。十千便是十个千亩的省称。十个千亩用千夫耕种,故《周颂·载芟》称:“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千耦是以一千个人为耦,以耕耘十个千亩之田。

  西周王朝对于藉田没有官吏管理,金文《●鼎》有“王命●作司土(徒),官司藉田”的记载,古代司徒属于三公,职位尊崇,可见统治阶级对于藉田的重视。《诗经》中的田畯,是劝农之官,也是为藉田设置的。西周初成王曾亲率一千名农夫耕种十个千亩的藉田,故《周颂·噫嘻》称:“噫嘻成王,既昭假(至)尔,率时(是)农夫,播厥百谷;骏(大)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成王是当时王的生时美称,并不是谥号,金文中武王、成王、昭王、穆王、懿王、龚(共)王皆王生称,此例甚多。故此诗的成王,也就是指西周初的成王,这是周成王率领千夫在十个千亩上进行耦耕的诗。诗中“骏发尔私,终三十里”的私,是私田。“亦服尔耕,十千维耦”的十千,是公田。当村社成员为统治者耕种公田时,统治者对村社成员的私田也应予以关怀。所以《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论公田私田关系说:“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故此诗以“私”与“十千”相对举,也就是表示对公私双方加以兼顾的意思。十个千亩公田由千夫耕种,每夫又各耕私田百亩,千夫共耕私田十万亩,公私田共十一万亩,都分布在三十里中,所以说“终三十里”。古代地旷人稀,一千家分布方三十里中,为一舍之地。程瑶田《沟洫考》说:“里曰三十,是万夫之田,方三十三里又少半里,举成数之证也。”(陈奂《诗毛氏传疏》引)程瑶田所以误解三十里为万夫之田,因为他把“十千”误解为十千夫。如为万夫之田,每夫以“下地家五人”计也有五万人,这样密集的人口在西周是不会有的。古代田需休耕,一夫百亩之外必须更有休耕的莱田,如《周礼·遂人》记:“上田百亩,莱五十亩;中田百亩,莱百亩;下田百亩,莱二百亩。”纵然不能每夫都有田百亩、莱二百亩,平均每夫必得有田二百亩。一夫二百亩,千夫二十万亩,加上藉田二万亩,共二十二万亩,恰好可以容纳于方三十里之内。古代三十里为一舍,也就是十个百家所居之地。樊绰《蛮书》记载南诏的田制说:“每一佃人疆畛连延,或三十里。”这就是村社通行的田制。村社成员从自己的住地到私田或公田上进行耕种,都不能超过三十里,因为三十里恰好是一天可以来回的路程。因此藉田与份地最好的安排,是千夫环绕十个千亩而居,每个农夫由自己的住地到公田上进行耕种,最多也不会超过三十里。

  金文也记载了王亲耕藉田的事,《令鼎》称:“王大藉农于諆(其)田,……王归自諆田。”令鼎是康王时令所作器,西周成康时代,周王还是要亲耕藉田的。统治阶级为什么要亲耕藉田呢?儒家解释为提倡农耕,那是后来的说法。原来最古的村社是不容许有人脱离生产的,“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矣;女有当年而不绩者,则天下或受其寒矣”(《吕氏春秋·爱类》),统治者当初彻取村社耕地作为公田时,他不亲身参加耕种,他是不能窃取这十个千亩的收益的。

  西周初的彻法,是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一种生产关系。当时统治阶级有“岁取十千”亩的收益,因而积蓄着“千斯仓”、“万斯箱”的“黍稷稻粱”(《小雅·甫田》),而被统治阶级的农夫也是“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耜》),过着富裕安宁的生活。不过藉田每年只有农夫在田上耕种,却没有农夫在田上施肥,因为施肥需要资金和技术,这不是无偿劳役所能完成的任务。藉田地力的消耗,始终无法补尝,这是藉田不能长久维持下去的原因。当时虽然有三田制和一易再易的休耕法,积久之后,公田与私田产量的差数必然要逐渐显著。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齐风·甫田》),这些千亩大田只有莠草长得骄骄桀桀那样茂盛的时候,连诗人也只有大喊不要再种甫田了。

  藉田的废止,西周王室最先实施。在西周盛时,只要有十个百家就有十个千亩作为藉田。到了末年,仅仅保存了最高统治者世世代代在那里亲耕的十个千亩,作为天子举行亲耕仪式的场所,这还要用上帝百神的名义才得保存下来!因为他的祖先祭祀上帝百神的粢盛(谷物)是从这里生长的,这应是他的祖先亲耕的田,若改用从人民那里征收来的谷物,上帝百神恐怕不允许吧!《月令》称藉田为帝(上帝)藉,收贮藉田谷物的仓库为神仓,这也不是没有理由的。“宣王即位,不藉千亩”,可见藉田的废止必然尚在宣王以前。《国语·周语上》说,荣夷公好专利,厉王用他为卿士,向他学专利,终于引起人民的诽谤和诸侯的不享(不向他朝贡),三年之后,人民就起来把厉王驱逐到晋国的彘邑去了。厉王专利不外向人民加紧剥削和增加对诸侯的勒索,对人民是废藉田而征收私田什一或更多的税,对诸侯则要求更多的贡纳。尤其是废藉因而征收份田的生产税,可能是荣夷公先在他自己采邑上实行有效的办法,因而引起厉王的贪欲,终于迫使人民不得不起来反抗。

  藉田废止而向人民征收生产税,这是统治者对村社的统治又前进了一步。统治者继彻取公田之后,又在村社成员的份田上确立了地主权。统治者的私有财产增加了一份,村社的公有财产就减少了一份。这就是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例证。社会就这样一步步的向前发展了。“一夫受田百亩”、“三十受田,六十还田”的授田制,终于由村社成员一致的承认了。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年。

  统治阶级在村社成员的私田上确立了地主权以后,公田私田的分别从此就在历史上消失了。村社也开始有了变化,《周礼·大司徒》记载另一种田制云: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这正是从“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一种田制。从前需三年一换的土地,现在改为授田制,只要一次授给之后,人民就可以长久保有使用权,以至六十还田时为止。实际上父亲还田时,也就是儿子受田时,因此这一种授田制,人民几乎是可以长久保有使用的。这就是《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自爰其处”的爰国制: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这是说民受上田百亩者,就在这百亩田上分为三个相等的部分,按三田制自行换耕。民受中田、下田者,也就在其二百亩、三百亩田中,按二田制、复田制自行换耕,这就是“自爰其处”的爰田制。不但居屋不换,连土地也不换了。这正是从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迹象;汉代的“代田”、“一亩三畎岁代处”(《汉书·食货志》),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统治阶级在村社成员的私田上确立了地主权以后,村社成员的隶属关系,也逐渐由村社向周王朝过渡。《国语·周语上》载:“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登记民数)于太原。”这是由于土地的隶属,加深了在土地上耕种者的人身隶属。从前村社成员的多少,只在村社那里登记,统治阶级只能用许多间接方法,推知人民的数目。统治阶级如要征兵征役,也只能通过村社首领,由他们率领着来应征,如果他们不同意时,统治阶级也是【102】很难有所作为的。现在宣王在南国丧师之后,急于要补充兵源,因而强使人民向王室登记,使对人民的征发直接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周王室对人民的统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周宣王时代,周王朝的授田制,是在周部族中完成了。不过,当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依然是对立的。在被统治阶级的六遂中,耕种的田和莱田,仍然是分别得很清楚的。莱田仍还是属于村社所公有的土地,而不是属于村社成员的份田。六遂的人民不服兵役,但要负担筑城的劳役,供应牛马粮料,并作为预备兵,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西周灭亡后,列国间战乱频繁,在保卫国土的斗争中,统治民族与被统治者利害相同,需要合作,民族间的对立逐渐由暗淡而消失,土地制度相应地也出现了重大变化。

  春秋初晋惠公兵败于韩,为秦所虏,晋国甲兵丧亡几尽,必需增辟兵源和军赋,以抵抗秦国的进犯。于是,晋国就在公元前645年“作爰田”、“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州是被征服民族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州在郊与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的远郊相当。这里所居的人民是被征服民族,他们有自己的份田,同时这里也有统治者所掌握的官田、赏田、牛田、牧田,需要他们代耕代牧。《司马法》所记虽是周王朝的制度,也可以适用于晋国,因为晋是周族姬姓的封国,且与周同属爰田区。国与州的划分,必然是从周王朝带去的,现在晋国的统治者,为要博得被征服民族的欢心,就以自己的官田、赏田、牛田、牧田赏给州众,改易其份田的疆界,故服虔、孔晁注云:“赏众以田,易其疆畔(田界)”(《左传·僖公十五年》孔疏引)。这不是赏给某一个人,而是赏给村社的成员,由村社自行改易其疆畔。州是远郊,是被征服民族所居,原来不服兵役。现在晋国的统治者,一面扩大他们的耕地,使成为“自爰其处”的爰田,一面要求他们与国人同服兵役。晋国经过这一改革之后,服兵役的人陡增数倍,于是“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民族间的对立,从此也就逐渐消失,这便奠定了后来晋国霸业的基础。

  春秋时代齐、鲁、郑三国对于井田的改变,大致是经过了两个步骤,一个是对隶属于公室的井田,一个是隶属于采邑的井田,因为隶属的不同,就有先后不同的改制。《周礼》中记有三种不同的田制:一种是属大司徒所掌的不易、一易、再易的爰田,一种是属遂人所掌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还有一种是属小司徒所掌的井田。这三种田制,恰好就是齐、鲁、郑改制的最适当的说明。《周礼·大司徒》所掌的是六乡的田制,这里是统治民族周人的居地。他们已经由氏族公社进而为家族公社了,每个家族有家长,有长子、次子、众子弟,还有奴隶和雇佣,故《周颂·载芟》称:“侯(语词)主(家长)、侯伯(长子)、侯亚(次子)、侯旅(众子弟)、侯彊(有强力为人助耕者)、侯以(受雇代耕者)”,他们就是这样的家族公社。他们是受优待的,享受种种利益,他们更想从这个基础上享受更多的利益,他们很容易被引诱离开公社而成为一个有产者。因此这里就有了“自爰其处”的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的爰田。《周礼·遂人》所掌的是六遂的田制,这里是被征服民族的居地,由周王室直接统治,由周人按照自己的办法以百家为单位用十进法加以编制。他们是被压迫被剥削的对象,他们在村公社的荫蔽下,比离开村社要好得多,所以他们还依然保存了村公社的体制,他们要“三年一换土易居”。他们还没有条件成为家族公社,儿子长大了就要离开父母同父亲一样的领种份由,所以《周礼·遂人》于上田、中田、下田之外云:“余夫亦如之”,就是长子以外的余子也有份田。《周礼·小司徒》所掌的井田,是六乡六遂的余地,是周王用以赏赐王子弟及卿大夫的采邑。这里仍保存了村公社原有的“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的编制。这里的土地和人民,名义上仍属于王朝。《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注云:“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采邑的性质如此,所以在《周礼》中,它是属于小司徒,而由稍人“掌其丘乘(甸)之政令。”

  春秋时代齐鲁对于直隶于公室的井田,是用十进制加以改编的。《司马法》云:

  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国语·齐语》称,管仲治鄙,三十家为邑,三十家恰与一通之数相合。《鲁颂·閟宫》曰:“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车千乘,徒(连甲士在内)三万,又恰与十同所出军赋之数相合。这是春秋时代齐鲁两国用十进法改编它所直接统治的井田区的办法。采邑井田的改变,在鲁郑两国都比较晚些,它的改制,对于采邑主是极端不利的。鲁国经过三次改革,前后共一百十一年才改革完成。第一次是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初税亩”,第二次是鲁成公元年(前590年)“作丘甲”,第三次是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用田赋”。《春秋》用了九个字,记载了这三次改制。“初税亩”的亩,与《诗·大雅·韩奕》“实亩实藉”的亩相同,都是指的私田。公田称租,私田称税,租是借助于人力以耕公田所得的谷物,税是从私田上征收的生产税。因此,《左传》释“初税亩”称“谷出不过藉”,《公羊传》以为“履亩而税”,《谷梁传》以为“去公因而履亩”。他们认为统治者的收益,是不应出于藉田之外,不应去公田而征收私田的生产税。这是鲁国采邑井田改制的第一步。“作丘甲”仅在“初税亩”之后第四年,丘是井田的编制,本来不服兵役,现在要丘出兵甲。丘出牛,故曰丘牛。“用田赋”后于“作丘甲”又一百零七年,田与甸通,就是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之甸。《司马法》曰:“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备具,谓之乘马”。兵车一乘须配备四马,乘马与丘牛正是相对之词。从前每丘要出四牛,现在改令出马一匹、牛三头,因曰“匹马丘牛”。

  郑国采邑井田的改制,着手要后于鲁国,而完成反早于鲁国。它改变得很急剧,所以也就引起采邑主对于郑国执政者极端的仇视。鲁襄公十年(前563年)郑子驷被杀,子驷执政时“为田洫”,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这些采邑主的田都丧失了,因此他们就共起叛变,杀害了子驷。后来子产执政,在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又把郑国的采邑井田加以改编,《左传》记子产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这是把井田区的住宅和耕地、都改用周人“五家为伍”的编制。这次改制使采邑主的田都改隶于公室,所以《左传》载子产执政一年后舆(众)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子产几乎也要继子驷之后,被这些丧田的采邑主杀害了。其后五年子产又“作丘赋”,丘原来是不服兵役的,现在也要出军赋、服兵役了。它后于鲁“作丘甲”四十二年而先于鲁“用田赋”五十五年,还是采用西周以来什伍的编制而令丘出军赋。

  齐、鲁、郑经过这几次改制以后,已是遍国境出兵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间的对立,根本上已不存在了。《左传·定公六年》记载:“阳虎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公羊传》、《谷梁传》并以亳社(《公羊传》作蒲社)为亡国之社,当指被征服民族殷民之社。公及三桓是姬姓,故盟于周社;国人是殷遗民,故盟于亳社。这是被征服民族服兵役之后,也就称为国人。

  四 租税赋役

  周武王胜殷以后,继以周公东征,彻底地毁灭了殷王国而统治了广大的东方地区。周人军事统治伸入广大的占领区之后,统治者及其民族按照原来的民族组织居于国中,称为国人。他们所统治的对象是村社的共同体,而不是个别的家族或个人,这些被统治民族居住在广大的农村公社里,称为野人。从人数和居住面积的比例来看,这里的国人的数目是很少的。因此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的野人,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当时的村社是一个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村社成员,一方面有自己的份地,一方面还要以什一的剩余劳动在村社占有的公地上耕种。统治者征服这些村社之后,他们只能从村社方面掠夺过去为村社占有的公地以及村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剩余劳动,这便是西周的藉法亦即助法。统治阶级为要使占领区维持再生产并达到过去的产量,这也是最好的办法,因此他们在占领区只有沿袭殷商以来村社的旧规。而在自己本民族所居住的国中,也自然要按照自己所习惯的一套成规,作为施政的根据。

  鲁是周族姬姓所建的国家,从《尚书·费誓》里我们可以看到周初征服者怎样统治东方。据《史记·鲁世家》说,伯禽就封于鲁之后,淮夷、徐戎并起反叛,伯禽在费誓师,他首先向服兵役的国人申明纪律说:

  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赏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同时又对住在三郊三遂的鲁人说:

  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榦。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由上文可见征服者的士兵在东方都已成为富有者了,他们大多数都有牛马和男女奴隶,而还要在战争中抢夺别人的财富,盗窃人家的牛马,诱骗别人的奴隶。另方面住在三郊三遂的鲁人则是供应军需承担劳役,如不能及时如数交纳构筑工事用的木材和牛马饲料等物,就要遭到严惩。郊遂的区划按照《尚书大传》所说:“古者百里之国,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国,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国,九里之遂,三里之郊。”国是周族所居,遂是原住在东方的被征服的野人所居。国与野相交的地方为郊,《周礼·载师》记载郊分为近郊、远郊。近郊是国人的园圃宅田所在,远郊是被征服民族所居,他们各有自己的份田,同时还要为统治者耕种官田、赏田,并为统治者照管牛田、牧田的牛马。国(包括近郊)、郊(远郊)、遂是住着不同阶级的民众,他们所受待遇也各不相同。国人属于统治阶级,他们要服兵役,出军赋如甲胄、干戈、弓矢、牛马、干粮等。郊遂是被统治阶级,他们不服兵役,但要承担军务劳役和供应军需物资。

  周族平定东方以后,有许多家族公社成员很快地上升为统洽者的臣属或大小军事首长,他们掠夺了许多奴隶和贵重财物(子女玉帛),拥有大量财富。于是家族公社内部的分化就更加显著,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加速度地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他们毫不迟疑地脱离了家族公社而成为统治者的私属。士便是从统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最低的一个阶层,他们在国中有自己的住宅和耕地,他们很快由小私有者而成为富有者,他们有奴隶和被征服的野人为其服役,他们因此就逐渐脱离生产而成为过着闲燕生活的士君子阶级了。

  随着统治区的扩大与统治力量的加强,统治者对于他的私属日益增长的财富,也要求有所贡纳。最初或者完全出于贡献,后来可能逐渐形成了有一定的数额分配,称之为“征”。征字从正,正是官长,这是征收官长的财产税,或与军赋同称为赋。既是统治者对他的私属的征敛,再不需像从前勒索村社成员时,要通过村社首领那样麻烦。因此,统治者对于征赋的额数,是可以用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的。《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鲁作三军,“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无者倍征”。同书襄公二十二年载,鲁臧武仲出使晋国,经过御叔的采邑,御叔对他傲慢,鲁国执政者就罚御叔“倍其赋”。同书昭公十八年载,郑国火灾后“书焚室而宽其征”。或无征,或倍征,或宽征,统治者是可以随时加以变更的。这很有些像后来金代的“物力钱”。《金史·食货志》说:“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这是在租税之外通计一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税。虽然也曾说:“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但是又说:“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可见物力钱只能向有财产者征收,没有财产的人当然无可征收。同例可以看出,周代的征或赋,也只是向国中上升的阶层即有奴隶有属邑的人征收的财产税。

  在东方的被征服的野人,他们的村社虽然也在蜕变,但是他们的土地公有的基础依然牢固存在,统治者除了掠夺原为村社公地以及公地上的产物以为已有,或以赏赐他的臣属以外,他们还可以通过村社首领分派村社成员带着口粮去为统治阶级服有限期的劳役。《左传·襄公七年》载,鲁国叔仲昭伯为隧正,他让季氏家臣南遗筑费城,并多派夫役给他。《大雅·崧高》记申伯受封于谢,也是“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即用被征服的谢人为之筑城的。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除了服劳役以外,还有什么可供统治阶级剥削的呢!

  赋和税在周代是两种不同的剥削制度。赋从武从贝,是有关于军事的装备给养,原指军赋。但统治者的各种临时文出,也要以赋的名义征敛,如《毛公鼎》曰:“執(治)小大楚赋。”(《尚书大传》作胥赋,胥,伺捕盗贼也,是军赋以外的赋。)《舀鼎》曰:“效父乃许▲曰:于王参门□□木榜用征,诞卖(赎)兹五夫用百鋢。”(▲要赎五夫,效父许他在王门征敛百鋢。)税从禾从兑,是征收土地上生产的谷物,又通称租税。租从禾从且,是借助人民以耕种统治者的公田,就是征收生产物地租以前的劳役地租。劳役地租逐渐转变为生产物地租之后,租税便成为地租的通称。《汉书·刑法志》追述西周制度说:“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食货志》更有详细的说明:“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投,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在汉代赋和税也还是有分别的,汉惠帝即位时诏书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汉书·惠帝纪》)。

  古代租税和军赋征收的对象是不同的。军赋本来只是向统洽集团内部征发的人手和装备物资,因为这种征发最初总是由于军事需要而属于临时性,在统治集团内部又常通过协商以满足其数额,所以赋在长时期内总是一种不固定的榨取,而且也不是平均的负担。《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的制度还是“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赋的数额要估计担负者的收入而定,所以说“量入修赋”。除军赋外,统治者经常用费如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等等,既由租税收入开支,其他临时费用如充实府库赐予之用,也须向统治集团内部筹措。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陈国辕颇“赋封田以嫁公女”,封田即是有封疆的属于贵族的田,与村社的田无封疆者有别,陈侯嫁女这种临时开支是向统治集团内部筹措的。《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郑国要向霸主晋国纳贡,也得“悉索敝赋以来会时事”。《孟子》称“国中什一使自赋”(《滕文公上》),因为国人不耕公田,只能按所得受田收入承担军赋。西周时周王赏赐臣属的衣服旗帜等贵重物品,有时采用特许其臣属向有从属关系方面征收货币而自行置办,见于金文者如:

  “令女作司土,官司藉田,易女◆玄衣、赤▽市、鸾旂楚走马,取征五鋝用事。”——◆鼎

  “王若曰:●,命女作豳師家司马、啻官仆射士,讯小大又邻,取征五鋢,易女赤市、豳亢、鸾旂用事。”——●鼎

  “锡女赤▽市、鸾旂,讯讼取征五鋢。”——扬簋

  这些不定期不定额的临时征收,积久之后,也可能成为固定的赋税。

  春秋以前,租税是不服兵役的被统治民族负担,他们不出军赋;军赋是国人以上的统治集团负担,他们则不出租税。后来实物地租流行,被统治民族也当兵参战,除了原来的租税,又加上了军赋的负担。鲁国“作丘甲”、“用田赋”,郑国“作丘赋”,都是使出地租的同时也出军赋,人民的负担陡增一倍。鲁国在四分公室之后,鲁哀公收入不够开支,有若建议他实行彻法(只征收地租),他说:“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颜渊》)。这个“二”,并不是十分之二的地租,而是地租与赋税为二种。在春秋战国时,地租是没有超过十分之一的。《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说得很清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一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岁收一百五十石,纳税十五石,不是明白的十分之一吗!《孟子·告子下》载白圭宣称欲二十而税一,这便是在十一的基础上说的。地租从先秦的十一,到汉代的十五取一、三十取一,逐步减轻,这是容易理解的。若由西周的什一,到春秋时就增加到十分之二或三分之二,到汉代又减为十五取一、三十取一,这样的发展就不可理解了。

  《孟子·尽心下》云:

  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

  布缕之征可能就是由军赋转化而来的课税,粟米之征即是租税,力役之征则是徭役,这三种负担和秦汉时的口算、田租、更赋,唐代的调、租、庸,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左传·昭公三年》载齐国人民当时的负担是“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所说的民三其力,应当就是孟子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三种,不能说是地租的负担达到了三分之二。力役之征即徭役原本是从古就有的,在村社体制下,徭役要通过村社来分配,村社作为共同体能发挥调节作用,危害还可以有所缓解。实物地租流行后,各类居民差别消失,村社普遍解体,一切负担逐渐集中到每户个体农民头上,问题就严重了。尤其徭役是从国家的需要出发,不定期不定额的非农业生产性劳动,完全是强制性的奴役,对农民妨害最大。孔子批评“苛政猛于虎”,宣扬“使民以时”,孟子屡称“百亩之田,勿夺农时”,“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说明当时首要的危害是力役过重影响农时,地租赋税这类对个体农户剩余生产物的榨取还在其次。

  不服徭役的是士阶层,所以他们可以自由迁徙,“鸟则择木,木岂能择鸟?”(《左传·襄公十一年》)早期的士是职业军人,平时警卫宫廷,战时从军出征,是车战的主力。春秋晚期以后,武士逐渐没落,很多人转而学习文化知识变成官僚,有的作为游民发展为豪强。官僚和豪强也是不服徭役的,他们才能变为地主。秦汉以后的统一大帝国,徭役更是农民的沉重负担,由于版图扩大,路途遥远,行程本身就是一种灾难,秦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穷尽的徭役。一直要到明清时代一条鞭法、地丁合一之后,农民的徭役负担才算减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出现了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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