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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专题->简明西夏史-> 第五节仁孝时期的番部起义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简明西夏史 作者:李蔚著


  第五节仁孝时期的番部起义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一、哆讹领导的番部起义公元1139年六月,乾顺卒,享年57岁,谥曰圣文皇帝,庙号崇宗,墓号显陵。其长子仁孝即位,时年16。仁孝即位之初,便发生了西夏历史上著名的番部起义。

  这次起义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大体上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由于党项贵族日趋腐化,加强对各族人民压迫剥削所造成。

  党项农牧主封建贵族,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汉化的加深,日益腐化堕落,加紧对老百姓的搜刮与压榨。如乾顺的庶弟晋王察哥掌握着夏国的军政大权,“贿货公行,威福自用”①,“广起第宅,横征多诛求”②,“有园宅数处,皆攘之民间者”③。虽已年逾古稀,仍是姬妾成群,尽情享乐。至于一般党项贵族也上行下效,“悉以奢侈相高”④。统治阶级过着骄奢淫佚的生活,必然要加深对老百姓的剥削和压迫,使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因而激起反抗。

  其次,饥荒、地震加深了被压迫者的贫困和灾难。

  仁孝即位不久,由于农产品的歉收,夏国境内发生了严重的饥荒,“民间升米百钱”⑤。公元1143年(夏大庆四年)三月,首都兴庆府发生强烈地震,震期较长,“逾月不止”。人畜房舍损失严重,“坏官私庐舍城壁人畜,死者万数”。同时,夏州发生地裂,黑沙如泉涌出,堆积如山丘,“林木皆没,陷居民数千”⑥。七月,又出现了严重饥荒,人民在死亡线上挣扎,唯一的出路只有铤而走险了。

  公元1143年七月,威州(今宁夏中卫县东)大斌族,静州(今灵武县北)埋庆族和定州(宁夏平罗县)箎(音chī)浪、富儿等族先后起义,多者万人,少者五六千。他们“四行劫掠直犯州城”⑦。各州县抵挡不住起义军的进攻,“连章告急”。朝中臣僚几乎一致主张迅速调集大军进行镇压,惟枢密承旨苏执礼提出异议。他说:“皆本良民,因饥生事,非盗贼比也。今宜救其冻馁,计其身家,则死者可生,聚者自散。所谓救荒之术,即靖乱之方。若徒恃兵威,诛杀无辜,岂可以培养国脉乎”①?

  即主张招抚。因为起义者本来是良民,并非盗贼,如果用武力镇压,那就是良莠不分,有伤国家元气。仁孝采纳了统治者惯用的两手。即一面发榜招抚,开仓赈济,“命诸州按视灾荒轻重,广立井里赈恤”②,一面命西平都统军任得敬统领大军进行镇压。由于阶级力量对比众寡悬殊,各支起义军相继失败。但定州箎浪、富儿两族恃险拒守,顽强抵抗,任得敬于夜间发兵偷袭,“擒其首领哆讹诛之”③。至此,起义全部失败。

  这次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它沉重地打击了西夏统治阶级。迫使西夏统治者采取了一些诸如免去灾区人民租税等,缓和阶级矛盾,调整生产关系的措施。从而使西夏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到天盛年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

   二、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西夏封建生产关系萌芽于继迁时代,成长于德明时期,至元吴称帝建国时占了主导地位。至仁孝时,又获得了明显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明显存在着五种土地所有制。第一种土地所有制是所谓“国有”。即以西夏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所有。西夏早在惠宗秉常时即于新占领地区,如兰州龛谷川等地设有“御庄”、“御仓”。西夏皇室除了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御庄”、“御仓”之外,还掌握着国内大量的闲田、旷土。这些闲田、旷土,遍布西夏“山谷”,显然是属于国有的性质。

  西夏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大约在仁宗仁孝时制定的西夏文《新法》规定:“从来就已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远属于国君和个人所有”①。

  说明西夏的土地所有制,从其性质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不是国君所有,就是个人所有,而国君又是最大的所有者。

  第二种土地所有制是贵族地主所有。所谓贵族地主,包括党项贵族(其中又包括诸王、外戚、党项官吏)、汉族士人、吐蕃族首领、回鹘上层,但以党项贵族为主。其土地来源有二:第一,为国君的赏赐。如仁宗仁孝时制定的《新法》规定夏国所有居民、诸王、官员和庶民“可以使用国君赏赐的土地”②。说明夏国的土地原则上都应属于国君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国君有权将它赏赐给大小贵族使用。由于长期占用,他们也就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了;第二,依仗权势霸占。毅宗谅祚统治时期的没藏讹庞,惠宗秉常时期的梁乞埋,他们都曾驱使夏民在军队的保护下,侵耕宋朝边地,将收入据为己有。

  第三种是僧侣地主所有。西夏佛教发达,广建寺院,加上统治者崇奉佛教,因此,寺院经常受到皇帝和统治阶级的大量布施。布施的内容,除财物外,还有土地和劳动力。如《元史·世祖本纪》记载:“浚西夏中兴、汉延、唐徕等渠,凡良田为僧所据者听蒙古人分垦”。“诏谕西夏提刑按察司管民官,禁僧徒冒占民田”。

  这里的中兴即兴庆府。说明西夏王朝的首都兴庆府,由于是佛教的中心,寺院经常得到赏赐,因此,产生了僧侣地主阶级。由于僧侣地主在经济上形成了一股兼并势力,发展到元初,出现了僧侣地主将汉延、唐徕渠一带的良田据为己有,甚至冒占民田之事,也就不足为奇了。

  西夏僧侣在占有劳动力方面,如公元一○九五年建立的《重修护国寺感应塔碑铭》,记载崇宗乾顺布施凉州护国寺的大批财物中,有所谓“官作四户”。说明寺院劳动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皇帝的赏赐。

  此外,僧侣们还设有质坊、放高利贷、经营农业和畜牧业,残酷地剥削压迫着西夏广大贫苦农、牧民。

  第四种为一般地主(农、牧主)所有。其土地来源主要通过买卖而来。“财产无数,更卖田地”①。说明土地买卖之风盛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明确规定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合法性。

  第五种为个体农、牧民所有制。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并有权出卖。一些个体农民通过垦荒成为一小块土地所有者则是很自然的事。此外,晋王察哥“有园宅数处,皆攘之民间者”②,察哥既能攘民园宅,说明存在着拥有园宅的个体农牧民。在土地买卖风行的情况下,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牧民随时都有可能破产。如“环庆属羌田多为边人所市,致单弱不能自存”①。“蕃部岁饥,以田质于弓箭手,过期辄没”②。这里的“属羌”蕃部虽然其居地在宋边地,但因其与夏境邻近,因其民族与社会发展阶段大体相同,因此,可以推知西夏沿边个体农牧民的破产情况。

  (二)存在着封建的剥削形态。封建社会通常见到的两种剥削形态西夏都存在。其剥削形态之一为食物地租。当时,私人地主牧取地租。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每亩收取地租的数额及采用分成制等。至于劳役地租,谅祚时没藏讹庞曾强迫驱使西夏农、牧奴自带耕牛、农具,“计欲尽耕屈野河西之田”③,让他们无偿为之代耕代牧,将收获物据为己有。这在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劳役地租。在这里封建贵族地主凭借着权势霸占着大量的肥沃土地,用“公田”、“公地”的形式与农牧奴耕种,与数量很少的“私田”、“私地”相区别。

  同时,西夏官府也同宋朝一样徵收赋税。如公元一一四三年(夏大庆四年),西夏发生强裂地震,仁孝立“赈济法”,下令受灾地区减免租税。

  仁孝时期封建生产关系之所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由以下原因所造成。

  第一,哆讹领导番部起义的推动。经过这次起义,使夏国统治者从中吸取教训,从而对上层建筑作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从而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基本相适应。

  第二,封建制同奴隶制残余以及原始社会残余长期斗争的结果。

  第三,金国全力南下侵宋,加上此时西夏已依附于金,从而使西夏有一个相对的和平环境,统治者得以全力发展封建经济,调整不合理的生产关系。

  

  

  ①《西夏书事》卷36。

  ②《西夏书事》卷23。

  ③《西夏书事》卷24。

  ④《西夏书事》卷34。

  ⑤《西夏书事》卷35。

  ⑥同上。

  ⑦《西夏书事》卷35。

  ①《西夏书事》卷35。

  ②同上。

  ③同上。

  ①转引自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六册18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出版。

  ②转引自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六册18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版。

  ①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

  ②《西夏纪》卷24。

  ①《宋史》卷258,《曹玮传》。

  ②《宋史》卷328,《蔡挺传》。

  ③《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五月庚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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