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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西夏史 作者:李蔚著


  第六节进一步加强封建统治的措施 随着西夏生产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要引起上层建筑某些相应的变化。仁宗仁孝顺应这一历史发展的趋势,接受哆讹等起义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诸如振兴文教,厘定法律等等旨在加强封建统治的措施。

   一、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封建御用人才仁孝为了大力发展西夏教育,培养大批御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措施如下:1.大兴汉学仁孝时,汉学从中央到地方均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公元1143年六月,下令于各州县设立学校,“国中增弟子员至三千人”。这同崇宗乾顺的国学人数相比,增加了10倍。同时在宫中设立贵族小学,“凡宗室子孙七岁至十五岁皆得入学”①。并选拔教授给学生上课。公元1144年(夏人庆元年),立大汉太学(相当于今天的大学)。仁孝“亲释奠,弟子员赐予有差”②。此外,还建立内学,“仁孝亲选名儒主之”③。

  2.发展科举制度公元1146年(夏人庆三年)八月,“策举人,立唱名法,复设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盛”①。立唱名法,说明仁孝时期,也像宋朝一样,设有进士科进行考试。凡是经过皇帝殿试被录取的进士按规定要宣布名次,名曰唱名,又叫传胪。至于童子科究竟何时设立?从人庆四年复设童子科,似乎是从仁孝开始,但从西夏蕃汉教授斡道冲“五岁以尚书中童子举”②推算,说明西夏童子科,早在崇宗乾顺之时即已设立。

  3.树立儒学偶像公元1146年(夏人庆三年)三月,“尊孔子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庙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③。唐时曾封孔子为文宣王,仁孝进一步封孔子为帝,说明西夏尊儒、崇儒之风同中原王朝相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

  4.继续购买儒家典籍随着西夏学校数量的增多,开科取士的频繁,广大知识分子需要阅读大量儒家典籍。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仁孝派遣使者到金朝“请市儒释诸书,金主许之”④。西夏统治者之所以不到宋朝购买儒释书籍,因为南宋偏安江南,与西夏关系隔绝,只好向金求购。

  5.阐释儒家经典仁孝时,不仅组织人力翻译出版了大量儒家经典著作,而且对其中的一些著作的义理进行阐释。如精通五经的蕃汉教授斡道冲就曾“译论语注,作别义三十卷,又作周易十筮,断以国字书之,行于国中”⑤,对于结合西夏国情,比较准确地宣传儒家学说和思想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仁孝还设立翰林学士院,于翰林学士院内,设有翰林学士、翰林待制和翰林直学士。“以焦景颜、王佥等为学士”①。此后,出任翰林学士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多。

  由于仁孝采取了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为西夏国家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并因此得到了金朝使者的称赞:“夏国多才,较昔为盛”。

   二、完善中央和地方机构公元1162年(夏天盛十四年)十月,仁孝将中书、枢密院移到宫廷内门之外,以备顾问。仁孝的这种作法,被史家称之为励精图治之善政。清人吴广成指出:“仁孝励精图治,恐见闻未及,将中书、枢密院移置内门外,以便顾问,则上无勿知之隐,下无不达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②。

  这种评价不失为中肯之论。

  地方机构仍然采用州(府、军)、县(城、堡、砦)两级制,地方官职设有州主、通判、正听、都案③等官。

  同时,仁孝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统治机构,还进一步将政府机构分为五等司,其具体分类情况如下:“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大小高低,依下条所列实行。

  上司:中书、枢密。

  次等司:殿前司、御史、中兴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内宿司、道士功德司、閤门司、御庖厨司、匦匣司、西凉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恒历司、都转运司、陈告司、都磨勘司、审刑司、群牧司、农田司、受纳司、边中监军司、前宫侍司、磨勘军案殿前司上管、鸣沙军、卜算院、养贤务、资善务、回夷务、医人院、华阳县、治源县、五原县、京师工院、虎控军、威地军、大通军、宣威军、圣永地居。

  下等司:行宫司、择人司、南院行宫三司、马院司、西院经治司、沙州经治司、定远县、怀远县、临河县、保静县、灵武郡、甘州城司、永昌城、开边城。

  三种工院:北院、南院、肃州。

  边中转运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肃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庙山。

  地边城司:□□、真武县、西宁、孤山、魅拒、末监、胜全、边净、信同、应建、争止、龙州、远摄、银州、合乐、年晋城、定功城、卫边城、富清县、河西县、安持寨。

  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制药司、织绢院、番汉乐人院、作首饰院、铁工院、木工院、纸工院、砖瓦院、出车院、绥远寨、西明寨、常威寨、镇国寨、定国寨、凉州、宣德堡、安远堡、讹泥寨、夏州、绥州。”①这说明西夏的中央、地方统治机构,自元昊定官制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和补充,至此已臻完善和定型,进入了它的成熟阶段。

  此外,大约撰成于仁孝时期的西夏文刊印“官阶封号表”,其中央纵横栏书皇帝称号和帝位继承人;次书封号名称,分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第六品、第七品;还书有皇后、公主及嫔妃封号;诸王封号(南、北、东、西院王)。国师封号,大臣(枢密、中书等)封号,以及统军等封号。这反映西夏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政治上的封建等级也日益严密了。

   三、厘定法律与改革礼乐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指引下,对于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十分重视。他组织专门官员参加修订,最后完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备的法典,名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因该法典每页版口上方都有“律令”二字,故可简称为《开盛律令》。“改旧新定”,顾名思义是对旧有律令的重新修订。其所以要重新修订,该书前面的颁律表讲的很清楚,因为旧律有“不明疑碍”处,为了使律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有针对性,条文更加明晰,便于贯彻执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订。

  参加修订该法典的官员,据颁律表可知总共有19人。其主持者为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参加者有中书、枢密院宰辅要员及中兴府、殿前司、閤门司等重要官员,可谓实力雄厚,阵营强大,表明西夏统治者对改旧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关注。

  《天盛律令》是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现存律令全文约20余万言,共20卷,1264面,其中基本完整的有9卷,残失一部份的有10卷,第16卷全部散失。其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该法典不仅参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如“十恶”、“八议”、“五刑”,等等;而且结合本国的国情、民情和军情,在诸如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等很多方面,注入了新的内容,从而使该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更加丰富、更加充实、更加切合实际,使之在某些方面(如畜牧业、军制、民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点①。

  与此同时,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审讯办法也日益完备。仁孝时期的党项学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云:“莫违条法,案检判凭,依法行遣,不敢不听,恤治民庶。人有高下,君子有礼,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趋利,与人斗争。不敬尊长,恶言伤人,恃强凌弱,伤害他人。诸司告状,大人嗔怒,指挥扃(jiōng窘)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医人看验,踪迹见有。知证分白,追干连人,不说实话,事务参差,枷在狱里,出与头子。令追知证,立便到来,子细取问,与告者同。不肯招承,凌持打拷,大人指挥。愚蒙小人,听我之言,孝经中说,父母发身,不敢毁伤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谓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人,不晓世事,心下思惟。我闻此言,罪在我身,谋知情人,此后不为。伏罪入状,立便断止”。

  这段长篇累牍的说教表明:(一)西夏确有比较完整的诉讼和审讯办法。我们从这看到了自案件发生,被害人告状,都案派人检验现场,拘捕犯人和传知情人作证,直到审问明白、犯者伏罪,然后根据情节轻重判罪等整个审理案件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宋朝相比,也大体雷同;(二)西夏刑法惩治镇压的对象,也同宋朝一样,是那些“与人斗争”,“不敬尊长”,所谓犯上作乱的失道“小人”。至于那些所谓秉礼“君子”,刑法对他们来说,似乎并不适用。连“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的官样文章,也不见于字里行间;(三)西夏统治者一面大力宣传儒家的说教,向老百姓灌输忠孝等封建思想,要老百姓安分守己。一面严刑峻法,使两者紧密结合,从而充分发挥了封建统治者所惯用的两手——牧师与刽子手的职能。即用法律镇压老百姓的反抗,用儒家说教安慰被压迫者的灵魂。

  仁孝在组织人力撰修西夏法典的同时,还对西夏的礼乐进行改革。公元1145年(夏人庆二年)仁孝令乐官李元儒按照汉族乐书,参照西夏制度,对西夏乐书进行重修。至公元1148年(夏人庆五年)五月修成,赐名“新律”①。

   四、提倡直言纳谏,崇尚节俭公元1155年(夏天盛七年)九月,仁孝到贺兰山狩猎,路上他骑坐的骏马失足受伤,仁孝大怒,下令要杀死修路之人。其尚食官阿华从容进言道:“田猎非人主所宜,今为马多杀,贵畜贱人,岂可闻于四境乎”②?

  仁孝听了觉得很有道理,事后将这番话告诉皇后罔氏,罔后为了提倡直言,赐阿华以银币,以示奖励。

  在提倡直言的同时,对那些刚直不阿的大臣尤为重用。公元1171年(夏乾祐二年)五月,仁孝用直言敢谏的斡道冲为中书令,以后又让他担任国相。此外,仁孝还以“性严毅,守政不阿”①的翰林学士焦景颜兼任枢密都承旨。“骨鲠有风裁”的热辣公济为御史中丞。

  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党项贵族的汉化日益加深,其生活日益腐化奢侈。尤其是夏国的世禄之家,“悉以奢侈相高”②,这对夏国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公元1163年(夏天盛十五年)五月,仁孝下令“大禁奢侈”③。对于那些受贿的官吏,则亲自写信批评教育。舒王仁礼“监军韦州,私受民钱,遣书责之,勉以官箴,仁礼辄还所受”④。

  仁孝的上述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公元1183年(夏乾祐十四年)八月,斡道冲卒。道冲为国相十余年,但“家无私蓄,卒之日,书数床而已”⑤。此外,中书令濮王仁忠,其弟舒王仁礼,生活上都堪称节俭。仁礼卒,“家无担石储,仁忠悉以廪奉给之,己与家人日粗粝而已”⑥。

  这说明仁孝推行求直言,禁奢侈和官吏受贿等措施,对于澄清夏国的吏治,使政治比较清明起了积极的作用。

  

  

  ①《西夏书事》卷35。

  ②《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③《西夏书事》卷36。

  ① ② ③ ④ ⑤《西夏书事》卷36。

  ①《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②《西夏书事》卷36。

  ③《蕃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

  ①《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门》,载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典籍集成》甲编第五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①参阅史金波等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译注说明》,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5册。

  ① ②《西夏书事》卷36。

  ①《西夏书事》卷37。

  ②《西夏书事》卷37。

  ③《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④《西夏书事》卷36。

  ⑤《西夏书事》卷38。

  ⑥《西夏书事》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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