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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财规划的业务范围(8)

理财规划进行时 作者:(美)杰弗瑞·H·拉提纳(Jeffrey H Rattiner)著;张楠 译


  (三)不合格退休计划

  不符合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准则,并且达不到(美国财政部)国内收入署要求的计划,被看作不合格计划,不能获得纳税优惠。不合格计划的最佳例子就是由个人制定的延期给酬协议,它只针对一个或多个管理人员而设立。

  一般而言,雇员的收益被确认的时间,是其计划内的退休金授领权变为不可收回的那一年。只有到了那一年,雇主才允许对供款进行课税扣减。然而,由于最近税法上的变化,新颁布的一些法规扩展了纳税范围,因此,一些雇主觉得建立不合格计划变得更为划算了。

  不合格计划是一种契约协议,在该协议中,公司延期给付主要管理人员在当年度的服务报酬。不合格协议不必遵守用于合格协议的那些保险规则、基金建立规则或分配规则。因此,制定不合格协议,只要满足具体每个管理人员的需求即可。

  拉比(rabbi)信托就是一种不合格计划,它基本上属于不可撤销信托,该信托保留了管理权,在该管理权下,资产可被用来支付其他负债。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让与信托,雇主要为该信托的收益纳税。为避免纳税,信托资产应该重新投资。如果发生清偿,该资产仍属于债权人,但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支付退休金的强制要求。重要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得到退休金的授领权。由于拉比信托的资产仍然属于债权人,因此,不可以进行财产转让。最后,在真正获得退休金之前,预期受益人不会得到任何收益。

  三、退休计划的退休金分配

  一般而言,来自合格退休计划所有分配,在获得时都被算入接收者的总收入之内。某些分配可以通过免税收益再投资的方式延迟纳税,其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合格退休计划。在某些情况下,一次付清式分配可以得到纳税优惠待遇。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从合格退休账户进行贷款无须交税。根据联邦遗产税的规定,受益人得到的分配一般算入已故的计划参与者的遗产内。

  ◆一次付清式分配一次付清式分配是指,由于雇员死亡、满59岁半、失去工作(个体经营者除外)或伤残(只针对个体经营者)等原因,对合格退休计划的余额所进行的分配。

  只有当雇员在分配前已经加入计划满5年,该分配才能成为一次付清式分配。(美国财政部)国内收入署规定,如果计划参与者将其全部账户余额从旧计划转入新计划,那么其在两个计划中的参与时间可以加在一起,以满足5年参与要求。这种5年参与要求,不适用于参与者死亡后得到退休金的受益人。

  一次付清式分配可以获得所得税纳税优惠。再者,参与者(或其在世的配偶)可以通过将分配重新投资到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合格退休账户的方法,实现延期纳税。

  (1)对已故计划参与者的受益人的一次付清式分配。如果该受益人是已故的计划参与者的在世配偶,那么该参与者所具有的所有选择权,其配偶也同样可以得到。

  (2)对一次付清式分配的征税。如果一位雇员年满59岁半,并且到分配那年已经具有了至少5年的计划参与时间,那么该雇员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全部分配都将申报为普通收入,并有资格获得10年预先课税平均。

  ——全部分配都将申报为普通收入,不选择10年预先课税平均。

  ——将全部或部分分配再投资到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合格退休账户中;再投资的这部分金额无须纳税,剩余部分将按照普通收入纳税,并且不能选择5年或10年预先课税平均值。

  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雇员得到不止一份一次付清式分配,那么必须对所有这些分配进行合计,是否选择预先课税平均值要根据分配总额决定。

  (3)退休金提前分配。对于合格退休计划的退休金提前分配,要收取10%的罚金,并且分配金额要算入雇员的收益之中,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获得该分配时,雇员年满59岁半。

  2)该分配是在雇员死后给予其受益人(或计入雇员的遗产内)。

  3)由于雇员伤残而进行分配。

  4)该分配是为雇员的寿命(平均寿命)或雇员和受益人的共同寿命(共同平均寿命)所作的一系列大致等额定期付款的一部分,该付款从雇员离职后开始。

  5)得到分配的雇员离职时年满55岁。

  6)该分配资金是雇员拥有股权计划(ESOP)的股票分红。

  7)根据合格的家庭关系指令(QDRO),分配资金付给一位可替换收款人。

  8)该分配金额等于或低于该年度雇员的医疗费课税扣减总额。

  上述5)、7)、8)类例外情况不适用于个人退休计划的分配;第4)类应用于个人退休计划时,没有离职要求。税款滞纳罚金只用于合格退休计划、个人退休计划以及避税年金的分配。

  10%的税款滞纳罚金是所得税的一种补充,它只适用于征收所得税的那部分分配。因此,免收所得税的分配无须缴纳罚金。如果参与者在有效时间和税款罚金制定日期前,作出了不可撤销的延期分配选择,而后又获取了分配,那么他也需要缴纳罚金。若提前分配所得资金能够进行再投资,并被投入到其他合格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中,那么参与者就可以免交罚金。

  (4)贷款。如果计划允许,参与者可以向各种合格退休计划,包括养老金计划借款。事实上,在符合相关税法要求的情况下,贷款不被当作分配,因此,借贷时也无须纳税。但是,如果某项贷款不符合税法要求或被拖欠、丧失赎回权,那么参与者将为贷款的本金纳税。

  遗产规划遗产规划的目的是在客户生前或死后,将其财产传给指定受益人。遗产规划,作为一个家庭的长期理财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客户不计划其死后的法律、财务事项,并不能使他所爱的继承人免于承受这种死亡结果。与进行计划相比,不做计划只会使继承人对其财务的控制能力变弱。

  理财规划师要为客户提供现有的各种遗产理财工具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大多数理财规划师都不是律师,因此他们不能为客户起草遗产规划文件——那些提供这类法律服务的规划师,大多也是无照从业的。在遗产规划中,规划师的最大责任就是确保使用正确的工具和技术,成功实现客户在遗产计划中所描述的目标。

  不完善的遗产规划会导致许多潜在危险,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有两位兄弟,他们拥有一家价值400万美元的制造企业。兄弟二人都是四十多岁,都有一个儿子,并计划让他们进入其家族企业。在家庭聚会上,大家常常开玩笑说要让这两个孩子继承企业,并将其规模扩大一倍。不幸的是两兄弟中的一人在一次突发性心脏病中去世了。其受托人宣读了遗嘱。遗嘱称,他的那一半企业将由其儿子继承。葬礼过后,他的儿子进入了公司,开始和他的叔叔一起工作。他的叔叔问他希望在公司做些什么,他回答说希望帮助叔叔把公司的资产增加到800万美元,因为他已经从其父亲那里获得了企业的所有权。叔叔先向他表示歉意,然后拿来了一份企业所有权文件。该文件建立了有生存权的联合租约(JTWROS)。这种财产所有权可以替代遗嘱,使其去世父亲在遗嘱中关于企业继承部分的内容失去效力。

  从这个例子中得到的教训,是理财规划师首先要确定客户的目标是不是清楚的、有依据的,然后再确定这些目标与其他商业及遗产文件是否冲突。如果存在冲突,那就需要马上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为客户引见一位专攻遗产规划的律师也是理财规划师的职责之一。

  一、生前财产转让

  ◆馈赠如果你想要降低遗产遗嘱验证规模,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馈赠。遗嘱验证是法律设立的一种程序,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规范地进行遗产分配。这一过程能够确保死者的所有财产都被收集并被保护起来,所有债务都被偿付,以及受益人能够及时得到指定财产。

  对于每人每年所能给予的馈赠额度,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接受方是单一个人,则最高金额为11万美元;如果是已婚夫妇,则为22万美元。法律并没有限制接受者的人数,但如果对单一个人的馈赠超过11万美元,或对已婚夫妇的馈赠超过22万美元,则会被视为应税馈赠,大多数情况下,由馈赠方交付税款。当馈赠者死亡,(美国财政部)国内收入署将对其生前所作的所有应税馈赠进行合计,并从遗产免税(统一信贷)限额中减去该合计金额。

  在2005年,受益人有权获得馈赠而不必缴纳遗产税的限额是150万美元。

  二、死后财产转让

  财产在死后进行转让的方法有:遗嘱转让、无遗嘱转让、契约转让、信托转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

  ◆遗嘱转让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明确地陈述了某人(立遗嘱者)希望在其死后怎样处置其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无遗嘱转让如果死者未留遗嘱而死亡,将由政府决定怎样处置其财产。对于财产继承,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法规。这些法律一般都根据在死亡时,死者与其直系或旁系亲属的家庭关系作出决断。

  ◆契约转让在一份遗产规划契约中,受益团体和/或受益人由死者指定。死者指定获得财产的既定受益人。契约也会出现在寿险(列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养老金(也会指定受益人)以及信托中。在继承财产方面,契约受益人能够取代遗嘱中的其他受益人。

  ◆信托转让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将受益人的利益从财产管理中分离出去。这类信托有许多种。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有:婚姻信托(A类)、迂回信托或免税信托(B类)、合格可终止型利息财产信托或QTIP信托(C类)以及遗产信托(D类)。

  (1)婚姻信托(A类)。婚姻信托是以持有财产为目的而建立的,通常是为了保障在世配偶的生活。它允许对配偶进行无限转让。将财产转至配偶的方式是很灵活的,可以通过对配偶进行完全遗赠,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无论哪种方法,受益人都可以安排信托基金的用途。

  在世配偶从信托中获得收入以维持生活,在其生前或死亡时,他可以决定资产的处置方式。A类信托有获得无限制配偶扣除的资格,并且常常可以简化资产管理,或是在世配偶不能投资或管理资产时,允许受托人对资产进行投资。信托资产将被算入在世配偶的遗产中。

  (2)迂回信托或免税信托(B类)。迂回信托或称为免税信托、或非婚姻信托,其受益人可以使用第一位去世配偶的统一信贷。统一信贷是联邦信贷的一种,它可以抵消任何价值高于150万美元的遗产所应付的遗产税(2005年)。价值高于150万美元的遗产要缴纳遗产税。迂回信托一般与婚姻信托联合使用,因为死者一般会选定剩余遗产继承人(最终的遗产接收者),因此该信托没有无限制配偶扣除资格。迂回信托所得到的资产足以担负死者死亡时在统一信贷中的欠款(2005年是150万美元)。

  B类信托的所有收益,常常归在世配偶所有。但是在世配偶无权处置信托内的资产。迂回信托也常常会给予在世配偶50%的权利,它使在世配偶可以提取限额之内的本金,每年的最高额度为资产的5%或5 000美元。B类信托使在世配偶可以从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通常是信托收益,同时又可以使用死者的统一信贷。但是,B类信托中的资产一般不能算入在世配偶的遗产内。它之所以被称为迂回信托,是因为信托中的财产以及增值和累积收益都可以避开在世配偶遗产中的纳税要求。

  (3)合格可中止型利息财产信托(QTIP)(C类)。QTIP信托与A类信托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你为配偶提供一份终身年金利息,同时又可以在遗嘱中确定配偶死后的财产继承人。QTIP信托也具有配偶扣除的资格,其扣除程度以受托人所声明的程度为准。这就为遗产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他允许受托人决定,为第一份遗产纳税是否可以带来某些纳税优惠。有些客户再婚后,希望把财产留给在世配偶,然后在配偶死后,再转给第一次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对于这些客户,这一种方法是非常实用的。

  (4)遗产信托(D类)。遗产信托允许客户进行收益积累,没有年度收益分配的强制性要求。转至D类信托的资产必须具有无限配偶扣除资格,因为当客户死亡时,其本金和累积收益必须要分配到其在世配偶的遗嘱验证遗产中。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非常富有的客户,因为它允许受托人积累资金,而不必进行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除契约以外,法律规定也可取代遗嘱。例如前面所说,以有生存权的联合租赁人(JTWROS)的形式持有财产,这种方式可以取代遗嘱中的财产继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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