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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 追寻流失的租金(4)

中国的困惑 作者:王鲁湘


租金流失的恶果

这种现象的性质是什么?将全体人民的自然资源产权交给一部分人使用和经营,既不上交租金也不上交利润,实际上是让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全体人民的租金利益,让非产权所有者占有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会带来一系列的恶果。

第一个恶果是巨大的分配不公动摇了社会的公平原则,颠覆了社会公平的基础。

第二个恶果是掩盖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这些年国有企业好像发展得很好,利润增长了很多,但实际上一大部分利润只是租金的转移。国资委应该把租金增长所带来的利润剔除出去,再来看国有企业效率到底有多高,绩效到底增长了多少。否则只是掩盖了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事实。

第三个恶果是把“租变利”与奖励挂钩。国家不收租本来已经对国有企业很有利了,同时又规定国企高管和员工的收入与绩效、利润挂钩,实际上就是和租金挂钩,用这样的方法把租金转移成了个人收入。

第四个恶果是导致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不交租金,民营企业却要交各种各样的租金。国有企业因成本相对低,在竞争中可能会显出某些优势,但这不是真正的优势,是没有交租金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第五个最严重的恶果是使我国的改革陷入一种困境和僵局,因为它制造了一个利益集团。上万亿的租金被某些人实际占有、长时间享用,而且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合法收益,这时候如果突然提出改革要把租金收回来,会触及成千上万人的利益,使这些人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

试举一例,2006年国家开始对石油征收特别收益金,然后就听到中石油、中石化开始跟中央谈判:我们中石油、中石化是上市的,我们要缓交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应该从40美元提高到60美元……他们已经把这块收益当成自己的既得利益了,国家要去征收,他们就非常不满,就要讨价还价。但实际上租金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因为它是基本资源,是成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建立宪政层次的租金概念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建议要以宪法为基础,正确、全面地理解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中国宪法规定国有土地、资源、矿藏归国家所有,这一法规必须与现代产权制度衔接。其次,要把市场制度推进到自然资源的要素领域。宪法强调我国运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含了产权的概念、自由交易的概念和竞争的概念。

在这些基础之上,要建立宪政层次的租金概念。要学会区分租、税、利的不同--目前我们对这些概念的定义还太模糊。租是自然资源产权的收益,税是提供公共物品成本的补偿,利是资本投资的回报。租、税、利顺序不同,租是第一位的,因为租是成本,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经营,成本都是优先的;税是第二位的,刨去成本的收益需要交税;利是第三位的,税后的利润才能由股东来分红。对国有自然资源租金的处置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立法或修法建立正当程序,对国有租金的重大处置要经由全国立法机关同意。

另外要区分初始产权和经由交易创造的产权。对初始产权宪法是有规定的,比如土地和矿藏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国有自然资源的租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集体自然资源的租金,并非国家财政收入,可以征税,比如中国过去就有“田赋”制度,现在也可以对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还有一个概念叫做交易创设的产权。比如某人花钱买房子,房子含有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是通过交易创设的产权。房主有权对房子进行出租,因为房主通过了市场竞价,为获得这所房子的产权付出了充分的代价。但如果这个资源没有经过市场交易,而是划拨的,或是由于某些优惠政策低价提供的,使用者就不能直接把房子出租而自己享有租金。因为使用者在获得资源的时候,没有付出由市场竞价形成的充分代价,初始产权仍然是国有的或初始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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