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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言民主中国(1)

建言中国 作者:李中印


  

公民权利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言

李朋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移民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已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移民法,来规范人口的自然迁移。我国目前的城乡双轨制和户口登记制度以及各地的部门规章,对公民有序的自由迁徙产生了阻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测绘局副局长李朋德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移民法,保障公民平等权和人身自由,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胡永平《李朋德代表建议制定移民法》,中国网,2007年3月11日;毛磊《广东籍人大代表陈丽妮建议还公民迁徙自由权》,新华网,2002年3月7日。

于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国歌是一个国家的声音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象征着今日中国在世界上的崇高地位和崭新形象,是民族凝聚力和号召力的集中体现。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先后出台了《国旗法》和《国徽法》,独缺一部《国歌法》。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军乐团团长于海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参考文献:俞玮《于海等40余名文艺界委员提案:为国歌立法刻不容缓》,新华网,2009年3月11日。

郑泽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移民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顺利,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库区移民搬迁及其安稳致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到中央,中央制定了较系统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了库区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但也有一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或解决力度不够。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大学教授郑泽根建议,制定工程建设普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移民法,解决移民工作无法可依和各类工程适用的法规政策不一致问题,也可以解决正在实施的《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法律位阶低,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

参考文献:郑泽根《关于当前三峡库区主要问题的分析及建议的提案》,中国政协网,2007年3月21日;赵纲《关于建议制定“水利移民法”的议案的审议结果》,人民网,2003年11月3日。

周汉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现代信息社会,出现了许多不见面的交易和流通领域的信息交换等,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的外泄和恶意利用已威胁到个人合法权益,所以信息保护必然成为主流趋势。从实际状况来看,很多人还并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里面蕴涵的巨大商机、众多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会加速》,人民网,2007年12月3日;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王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立法》,《时代信报》,2005年2月17日。

陈丽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迁徙自由

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给出了迁徙自由的范围: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但是,我国1954年宪法确定了迁徙自由,1975年宪法取消迁徙自由条款,后来的1978年及1982年宪法都没有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历次修宪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从宪法基本原理来说,作为公民,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是许可的。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没有这项基本人权。但我国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对公民的这项权利实际上是起到了限制作用。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严格控制人口流动,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徙外,一般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实际上在农村和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迁徙的自由权利。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陈丽妮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利。

参考文献:毛磊《广东籍人大代表陈丽妮建议还公民迁徙自由权》,新华网,2002年3月7日;胡永平《李朋德代表建议制定移民法》,中国网,2007年3月11日。

马怀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增加精神赔偿

为适应人权入宪精神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需要,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状况应尽快得到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增设专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条文应当置于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间,同时取消原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修改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参考文献:王斗斗《学者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侵权精神赔偿制度》,《法制日报》,2005年4月18日;陈善哲《国家赔偿法修改需要一揽子的解决方案》,21世纪网,2008年11月17日;王斗斗《国家赔偿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制日报》,2008年2月15日。

孙桂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扩大赔偿范围

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等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现有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扩大,对在实践中发生的与现行规定近似的情形,可以考虑吸收到赔偿范围中来。

参考文献:谢文英《孙桂华代表建议国家赔偿法应明确归责原则》,《检察日报》,2008年3月9日;王斗斗《国家赔偿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制日报》,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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