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着手消灭城乡个体手工业(1)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13、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着手消灭城乡个体手工业

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过渡时期总任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通过合作化的道路,将手工业个体所有制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又说:“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同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合作社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鼓励,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 

1950年7月,中财委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总结了解放区和建国初期合作社工作的经验,提出了先整顿后发展,引导合作社走上正轨的方针。薄一波提交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市民和工人中组织消费合作社,农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城乡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联合起来,凑合股金,建立自己商业的和生产的组织,去推销自己的手工业产品,并购买原料和其他生产资料”,“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提高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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