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中国第一个《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

大突破 作者:马立诚


1950年12月31日是个寒冷的星期日。此刻,中国人民志愿军跨过冰天雪地的鸭绿江作战已经两个多月,坊间流行的电影是黑白片《赵一曼》。

当天的《人民日报》给全国私营老板带来了温暖。该报在第二版全文发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用了不到三分之一的版面。

如此重要的文件,只有短短32条,计3000多字,可谓要言不烦。这种清新简约的风格,在案牍如山的今天实在是难得一见了。

这是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之后,对私营经济颁布的第一个制度性法规,很有历史研究价值。这里只能提要钩玄,做一番简评,至于发掘深究,则要待有志者去探骊得珠了。

《条例》是政务院(即今国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它表明在新民主主义框架下,私营经济获得了进一步明确的定位。

《条例》把私营企业定义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方式、核准登记办法、企业权责界定、盈余分配比例、安全卫生设备及职工福利、债务清算等等。

简约归简约,要害决不马虎。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特制定本条例。”

“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大定位清清楚楚。“鼓励”、“扶助”两个词,态势非常积极。

正如著名人士陈叔通半个月之后撰文所说:“私营企业是人民政府要鼓励的,扶助的。”“去年夏季以后人民政府调整了工商业,企业开始好转,私营企业逐渐增多。政府为了鼓励这个趋势,而又要纳之于正轨,乃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陈叔通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主任委员,参与《条例》制定,与有力焉。他的文章题目是《我对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看法》,发表于《人民日报》1951年1月16日。

陈叔通估计,当时“全国约计130多万工商业户”。他在文章中还说:全中国有47500万人口,占人类四分之一,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市场。全人类四分之一所需要的日常用品,要国营和私营企业供给。所以只就国内市场来说,私营企业就有极大市场,大家赶快努力做吧。

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第25条规定了企业盈余分配方法:公司的盈余,除缴税、弥补亏损外,先提10%以上作为公积,作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剩下余额先分派股息,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8%;之后的余额分配,股东红利及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的酬劳金应不少于60%。

对此,《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发表社论《私营企业正确发展的道路》评论说,如果不能满足私人投资的利润要求,就会削弱他们的积极性。第25条是为了刺激私人企业的积极性,新民主主义制度容许这种“有限度的剥削”。“应当承认资方有权力获得盈余的大部分,作为他们的合法利润”。

另有一位余寰澄先生,在1951年1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为私营企业铺好的一条道路》。他说,这短短的32条经过好多研究与修改,“是一个极重要的法例”,“将使私营企业得到安慰与保障”。他说:“从前虽有《共同纲领》的保障,尚没有具体法律可资遵守,不免有点彷徨犹豫,未敢放手投资,发展企业。”现在有了这条例,一切私营企业就可查照条文办事,这是实践《共同纲领》的一部分。

余先生也提到了股东分红占60%。他认为这是“对投资人较旧时更为优待”,“足以鼓舞工商业家的兴趣”。“有了这个条例,私营企业不愁赚了钱拿不到手,也不至于赔了本责任无穷,从此可以放胆投资,勇往直前,于抗美援朝中创造新工业,供给物资”。“在这时候颁布这条例,正是为私营企业铺好一条堂皇大道”。

不过,余先生有点盲目乐观:“以我国土地之大,地面上的农林渔牧,地底下的金属、非金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私营企业大有发展的余地。”

《条例》还规定:安全卫生设备和工人福利的投入不少于盈余的30 %。《条例》还要求“企业应切实执行政府一切有关劳动法令”。

对私营经济来说,《条例》也透露出一点潜在的不安。第6条提出,今后中国经济将“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条例》还规定,今后谁要想成立新的私营企业,须先报主管机关核准,才能开始筹办并申请登记。企业产销计划有全国性的,须报请中央主管部门核准。这就大大提高了私营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其影响至深且远,直到后来改革开放多年才逐渐打破。

据此,余寰澄先生估计,今后恐怕要实施“以销定产”。余先生说:“从前私营企业,散漫无稽,自生自灭。一见小利,便争先恐后,大家竞做这行业,盲目生产,供销脱节,好生意变坏了,弄得不可开交。”以销定产,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损失,并为逐步走上计划经济做准备。至于今后各种私营企业必须先经核准才能申请登记,余先生认为这样做可以避免盲目生产,使全国企业,按册而稽,计划可以包括私营,私营可以配合计划。

余先生是一位非常聪明的观察者。他已经预感到不久之后中国经济体制将要发生巨大变化,在这里先给一个提醒,让全国私营企业家有个心理准备了。

上面引述的《人民日报》1月17日社论,还有这样几句话,“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如何发扬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的积极性,以发展人民经济;第二,如何使私营企业按照新民主主义的轨道发展,而不按照普通资本主义的轨道发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就正确地解决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这几句话点透了《条例》的实质。

不管怎么说,《条例》的颁布,对刺激私营企业发展的确起了很大作用。全国私营工商业者普遍欢呼:“1951年是黄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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