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各显神通(3)

琅琊榜 作者:海宴


“你说文远伯已有重要人证握在手里,只是在观望刑部态度才隐忍未发?”只听了几句话,誉王就皱起了眉,“他怎么这么沉得住气?”

“因为文远伯已经失去了对刑部的信任。”秦般若口气十分笃定,“依照目前的案情,根本不缺证人,只要刑部有半分要公平处理的意思,不需要再多加这名证人也能定案。但如果刑部安心要为何文新脱罪,他就是再多推出这个人证也没用,反而会白白让刑部有了准备。”

誉王慢慢点着头,“我明白了。你的意思是说,文远伯在等刑部结案,如果判决的结果让他不满意,他就会直接把这个人证带到皇上那里去喊冤?”

“是。”

“皇上会信吗?”誉王冷笑道,“文远伯头脑发热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你怎么也跟着紧张。刑部结案一定会把细节都处理好的,光靠文远伯带个人到皇上面前红口白牙地说,能顶什么用?”

秦般若秋水般的眸子轻漾了一下,“别人不行,这个人证可以。”

誉王见她说得郑重,不由怔住。

“请恕般若失职,当日现场混乱,人证众多,我奉命去调查案情时有所疏忽,没注意到京兆尹拘传的所有目击人证中,少了一个人……”秦般若抿了抿嘴角,颊边闪现了一个浅浅的小酒窝,使得她在一派严肃的表情中,透出了一丝妩媚,“后来纪王府有名长史在红袖招说了些让我起疑的话,所以我又重新查对了一遍,这才发现不是京兆尹高升漏传,而是这个人他根本拘传不了……”

“你说来说去,这个人证到底是谁?”

“纪王爷。”

誉王不由吃了一惊,“纪王叔?”

“是,当日在案发的那栋小楼里还有两位客人,其中一位就是纪王爷。他应该是……亲眼目睹了整个案发过程……”

“哎呀,这就难办了!”誉王额头阴云沉沉,“纪王叔虽然不理朝事,只爱风花雪月、偎红倚翠,但他的性情却极是耿直,只要文远伯求他,他一定肯在皇上面前说出真相……”

“没错。可能是因为觉得人证那么多,自己没必要再出面的缘故,纪王爷在案发第二天就带着妻妾们去温泉别庄小住了,所以后面审案的情况他不了解,也就没有动静。这才导致我们一直未能发现他也是人证之一。”

“唉……”誉王倒在椅上,用手指捻动着两眼之间的鼻梁,表情很是为难,“纪王叔不好对付,本王又不能为了一个臣属的儿子跟他放狠话。如果文远伯真请动了纪王叔为他驾前喊冤,刑部绝对讨不了好。看来……何文新是救不下来了……”

“我也是这样的看法,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不能因小失大吧。”出于对何文新这样的纨绔子弟没有好感的原因,秦般若倒不觉得这算什么多沉痛的放弃,“即使何大人再得用,那也是他自己儿子惹出来的事,总不能让殿下不计代价地为他抹平吧?若是为了死一个儿子就垮了,他也不值得殿下器重他。”

誉王看了她一眼,叹了口气道:“你的意思我明白,不过何敬中倒还真算得用上,这个儿子也好像确实是他的命根子,独子嘛,谁家不是这样的?当然你说得也对,护不住了,也不能勉强护。本王这就跟齐敏说,让他先从侧面接触一下纪王爷,如果王叔的态度比较硬,就不必勉强了。实在没有活路,那也只有以命偿命吧。”

“王爷圣明。”秦般若眉如春风,莞尔一展。

誉王伸手扶住佳人香臂,柔声道:“本王幸亏有你,多少事情都靠你慧眼识察。前一阵子发现谢玉的真面目,今天又及时止住了刑部犯错,这样的大功,让本王怎么赏你才好呢?”

秦般若垂眉低首,轻轻后退一步,将玉臂从誉王手中轻盈地挣脱,却又让柔软指尖有意无意地在他掌心划过,娇笑一声道:“般若虽是女流,但素来向往君臣风云际会的传奇,无奈生来是女儿身,才识有限,此生不能出阁入相。如今蒙殿下恩信,有机会为将来的圣主效力,于愿足矣,不敢望赏。”

“将来能登宝位,你就是我的女丞相,龙床都可以分你一半,还有什么舍不得的?”誉王说着,语气中已带着一丝调笑之意,“只怕你眼里看不上,也未可知。”

秦般若淡淡一笑,既不恼,也没有接续回话的意思,反而敛衽一礼,低声道:“纪王爷的事情,请殿下还是早些告知齐尚书的好。般若楼中还有些事务堆着没有处理,就先告辞了。”

她这种若即若离的态度,反而弄得誉王心中痒痒的。欲要多些温存,却又实在珍爱这个女子,不好造次孟浪,也只得咳了一声,强自按捺住心猿意马,眼睁睁看着她去了。  

很快,刑部尚书齐敏就得到了誉王府来使传递的消息。本来与得力司官已商量好了如何收买证人,如何重提口供,如何更改尸格……总之所有的手脚十停已做好了九停,却被当头浇了一盆冷水。

一听说还有一个目击人证是纪王爷,齐敏一个头顿时变成两个大。虽然誉王的意思是让先探探纪王的口风,但齐敏却知道这个口风探不探也就那么回事。纪王性情爽直是众所周知的。再说,他就是不爽直,也犯不着为一个打死人的纨绔小儿作伪证。即使文远伯没有对他有过任何的请求,一旦皇帝问他,他也绝对是要说实话的。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