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凡斯提出看法(2)

班森杀人事件 作者:范达因


“对,我要让你彻底明白,它们不但毫无价值,还会误导整个案情。或许偶尔有些证据会像女人的第六感直觉蒙到了,但大多数是不足采信的。”

马克汉不以为然的回应,“为什么一个人招供会对自己不利?除非他以为真相已经大白或即将大白。”

“马克汉,你真令我吃惊!招供有许多可以推测的动机,可能是害怕,也可能是被胁迫,或是权宜之计,是心理分析学家所说的自卑感作祟、错误的自大、肤浅、虚荣心,有几百种理由。供词是所有证据中最不可信的,即使在今天落伍不科学的法律体制下,仍该怀疑供词的可信度,除非另有其他证据。”

“你真会狡辩,”马克汉说:“如果法律扬弃所有的供词和实质的证物,就如你所建议的,那所有的法庭和监狱干脆关门大吉。”

“典型的法律逻辑!”凡斯回答。

“那么请问你:你要如何定嫌犯的罪?”

“是有一个方式可以检验人类的犯罪行为和责任,只不过到目前为止,警方既不了解其价值,也不了解如何加以应用。要找出真相,唯有对犯罪心理的严密分析,并进一步延伸至个别人物身上。真正的线索是心理——而非实体。举例来说,一个学养俱足的艺术家,不会靠材料或颜料的化学分析报告来鉴定一幅画,而是从整幅画所呈现的观念和技法,来掌握创造者的个人特质。他会自问:这件艺术品是否真的具有个人风格——比方说,鲁本斯、米开朗基罗、维隆尼斯、提香、丁多列托或任何一位艺术家的作品都有一定的信誉。”

“我想我的思想仍停留在注意表面证据的阶段,”马克汉承认,“在这个案子里,我握有许多这种表面证据,而这些证据全指向一个目标——这位年轻女士就是‘艾文·班森命案’的肇事者。”

凡斯耸了一下肩,“你能不能信心十足的告诉我,你掌握了些什么证据?”

“为什么不。”马克汉同意,“首先,子弹射出时,那位女士刚好也在现场。”

“老天!她真的在?太意外了!”

“她在案发现场是确定的。你知道,晚餐时她所戴的手套和提袋全部都在班森的客厅。”

“噢!”凡斯微笑低声说:“那位女士不在现场,现场其实只有她的手套和提袋——从探案观点看来的确如此。我这个生性谆良的门外汉实在无法接受把这两件事情混为一谈。如果说我的长裤在干洗店,是否表示我的人也在干洗店?”

马克汉激动的望着他,“在你外行人的眼里,是否认为一个女人带了整个晚上的贴身物品,第二天早晨出现在她男伴的家中,这些都不能算是证据?”

“我认为不是,”凡斯平静的表示,“这种指控是无效的。”

“但是这位女士不可能从下午就穿着晚宴的行头,更不可能晚上在班森不在家的情况下造访,最不可思议的是她竟避过管家的耳目。所以请问:如果那天晚上如果不是她自己把这些东西带到班森家,又怎么可能在第二天清晨出现在同一个地方?”

“老天,我可不这么想,”凡斯回答,“毫无疑问,这位女士本人满足了你的好奇心,但是也可能是其他种种原因。比方说,我们已逝的班森先生可能把东西放在大衣口袋里带了回家——女人都会要求男人替她们拿东西:‘我可以把这些东西放在你口袋里吗?’……再则,真凶通常故意把东西放在现场误导警方。你知道,女人绝对不会把随身物件好端端搁在衣帽架和壁炉上,她们一定顺手扔在你最喜爱的椅子或桌子中间。”

“难不成,”马克汉突然插嘴,“班森把那位女士的烟蒂也一并放在回袋里带回家了?”

“怪事也有可能发生的,我并不是特别指这件案子……烟蒂或许是先前会面的证据。”

“连被你瞧不起的希兹,都聪明得查到管家每天清早都会打扫壁炉。”马克汉告诉他。

凡斯笑了,“真周到……但我想问你:这不是你手里唯一对这位女士不利的证据吧?”

“这不重要,”马克汉重申,“重要的是,不管你多怀疑,无可否认的它是一项重要证物。”

“我不愿看见无辜的人在法庭内被定罪……请再告诉我详情。”

马克汉想了一下说:“我手下调查的结果:首先,班森和这位女士曾在位于西四十街一间波西米亚式小餐馆用餐;第二,他们曾经争吵;第三,他们在午夜十二点共乘一辆计程车离去……行凶时间证实是在十二点三十分,而她住在靠近八十街的河滨大道。在时间上,班森不可能送她回家后返家被枪杀,所以显然他们一起返回班森家。我们也证实了她的确在班森家出现过,我的手下查到她午夜一点钟过后才回到自己的公寓。更有甚者,她回家后忘了拿自己的提袋和手套。用备份钥匙开的门,照她自己的说法是钥匙弄丢了。也许你仍记得,我们在提袋中找到一把钥匙。还有,壁炉里找到的烟蒂和她的烟盒是同一个牌子。”

马克汉停下来点雪茄,“那夜发生了许多事。今天早上我一知道这个女人的身分后,立刻加派两个人手调查她的私生活。我中午离开办公室时,他们打电话来报告:女的有个未婚夫名叫李寇克,陆军上尉,他极可能有把杀害班森用的同型手枪。还有,这位李寇克上尉在命案发生的当天曾和这个女人一起午餐,并于第二天早上打电话到她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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