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团体的祭祀(2)

神国日本 作者:(日)小泉八云


神道的祠宇,对于人民的团体生活固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对于各氏子的个人生活也有重要关系。生下来的孩子,无论是男是女,都被带到氏神那里——(男子在生后过三十一日后,女子则在三十三日后),置于神的保护之下,就算到过神的灵前,将名字登记下来。以后孩子们每逢节期又被带到那里。大祭日那天,当然要被带去。那天有搭了棚卖玩具的,祠宇境内又有有趣的玩意儿厂,用着色的沙在地上画画的艺人,用甜饴捏做动物怪物之类的糖果商人,由这些玩弄技术的人及把式匠讨那些小孩儿们的欢心。……后来小孩儿们长大了,会跑会跳了。神祠的庭园及树林便成为他们玩耍的地方。学校生活也不会将氏子和氏神扯离开来,除非家族永远离开那个地方。去参拜神祠,以后仍旧作为义务而继续下去。长大成人结婚后,氏子还是跟他的妻或丈夫,有规则地去参拜他们的守护神。有儿子的又带儿子去,以示忠顺于神。要做长期旅行或要永久离开故乡的时候,氏子便去参拜氏神及家族的祖坟告辞。离乡日久,一日归来,首先要去的地方就是神的跟前。我曾经屡次看见兵士在乡下的寂寞的神祠前祈祷,甚为感动。这些兵士是刚从朝鲜,中国,台湾本书写于20世纪初,作者将中国与台湾并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历史状况。此处保留原貌,希读者注意。——编者注等处回来的。他们回家后,首先想到的,是到自己孩子时候的神跟前去申谢。因为他们相信,在战时及恶疫流行的时候,救护了他们。

关于旧日本的地方风俗及法律的权威约翰?亨利?威克摩,说神道的祭祀与地方行政没有多大关系。据他说,氏神是将上古时代某高贵家族的祖先祀为神的,氏神的神祠就此一直守护着那个家族。神道的神官(司祭者)一职,是父子相传的,如今亦然。这神官的血统,照理是由原先把那氏神拜做守护神的一族下来的。但是神道的神官,虽有多少例外,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行政官。威克摩教授认为这是“由于神道的族长制度的暧昧不明,此点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第三卷第八章中恐怕说明得最好。斯宾塞在同章中又说明“宗教与政府本是同一”的事实。照这样说,特殊的神道的政教制度并没有发达。祭祀本身之中没有行政组织。”这说明是妥当的。不过神官虽未尝有政治上的机能,但我认为可以证明神道的神官具有法律以上的权力,如今亦然。神官对团体(社会)的关系是重要的,他们的权威虽然只限于宗教方面,但其权力是重而不可犯的。

要了解这个事实,必须记忆神道的神官,代表着一地方的宗教的感情。各团体的社交规约就是宗教上的规约,——这是祭祀地方的守护神。即一切团体的工作的成功,疾病的防御,战事主君的胜利,饥馑或恶疫流行的救助,祈祷这些事情的时候,都是向着氏神祈祷的。氏神都是为人做好事的,——他是特别的帮助者,保护者。农民祈求秋收丰稔,或遇旱魃而祈雨,并不是向佛祈求的,丰收后感谢的对象也不是佛,——他们是向着当地古来的神祈求或感谢的。氏神的祭祀又是将团体(社会)的道德经验具体化的,它表示着一切其所珍重的传统与习惯,关于其行为之无文律,及其义务之感。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人在家中犯了伦理上的过失,便被认为不敬于一家的祖先,同样,如果破坏一村或一地方的习惯,便被认为不敬于氏神。一家的繁荣,系于固守孝道,所谓孝,就是服从一家的行为的传统的规则。同样,团体的繁荣,也系于固守祖先的习惯。这就是说,要服从那从少年时所有的人都被教过的地方的无文律。习惯被认为就是道德。违反一地方所定的习惯,就是违反那地方的神。也就是危及公共的安宁。团体的存在会因其中一个分子的犯罪而濒于危,故社会要各分子对其行为负责任。任何行为都要与氏子的传统习惯一致。独立的,例外的行动是公然的违法。

古时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义务究竟如何,由此可以想像得到。个人对于自己,并没有和三千年前希腊市民所具有的同样的权利以上的权利——恐怕还不到这个程度。甚至于在今日,法律虽大有变化,个人则差不多和从前一样。个人的自由行动的权利,连想也不许想。假使对日本人说甚么自由行动的权利,他们定会认为是回到禽兽状态吧。在我们西欧人之间,是社会上对于普通人们的规定,主要规定甚么是不应做的事情。不过在日本所谓不应做的事情,——其禁止范围虽广——比一般义务的一半还要少得多,反过来,去学习人该做的事情,远较重要。……茲略述习惯在个人的自由上所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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