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团体的祭祀(5)

神国日本 作者:(日)小泉八云


在从前封建时代,逐放无疑是重大的惩罚,在维新后,也是一样。从前因社会团体的意志被逐出故乡的人——给他的家,他的氏族,他的职业放弃的人——,就会遭遇绝对的困苦。跑到别的团体,如果没有亲戚的话,就没有收容他的地方。即使有亲戚,如果要收容他,必须先向当地官署和他的故乡的官吏商量。他乡人,不得官署的许可,便不能定居在故乡以外的地方。以亲戚为理由,留宿他乡人而受罚的事情,尚有旧文献可稽。被逐放的人,既丟了家,又丟了朋友。他也许是有一艺之长的工人,但是执行业务的权利,如果不得到在他所到的地方代表着他的职业的职业团体的承认,便算没有,但是被逐放的人,职业团体也不肯收容他。他也许想做人家的佣人,但是他逃到的团体,即使有雇主,他有没有雇用这个亡命者兼他乡人的权利,首先要发生疑问。他的宗教一点不能帮他的忙。团体生活的法规,不是依佛教而定,而是依神道的伦理来定的。因为是他的故乡的诸神把他放弃的,其他地方的神们和他的祭祀又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宗教对他毫无帮助。还有,亡命者这个事实,也证明他一定对祭祀犯过罪。总而言之,他乡人在陌生地方的人们中间,是得不到同情的。在今日,从别地方迎妻回来,也被本地舆论认为坏事(在封建时代是被禁止的),舆论还是希望各人在出生之地生活,工作,结婚,——有时候得到故乡的公开的承认,也可以跑到别的团体。在封建制度之下,究竟得不到他乡人的同情,因此说到逐放,就可以联想到饥饿,孤独,以及难以言喻的困苦。因为当时个人的法律上的存在,在他的家族和团体以外,可以说完全没有。因为各人都为家而生活,为家而工作,家又为氏族而存立的缘故,除了家和许多家互相关联的集合以外,并没有可以活下去的生活。

我们现在想像不出这样的逐放状态。如果要求西洋的同样的例,便得回到罗马帝国以前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所谓逐放,就是宗教上的破门,实际上,就是逐出文明社会之外,——当时尚无人类同胞的思想,除了要求血族的同情以外,别无可以要求同情的地方。他乡人到处是敌人。和古希腊都会的情形一样,在日本,守护神的宗教,也是团体的宗教,团体的祭祀,它连一地方的宗教也做不到。另一方面,高等的祭祀,没有和个人发生关系,个人的宗教,也仅仅是一家,一村,或一地方的宗教,因此他家或他地方的祭祀,完全是别个东西,要属于别的祭祀,除了被迎入那个地方以外,别无他法,但是容纳他乡人一事,照例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家或氏族的祭祀,个人无论在道德上,社会上,都等于死人,因为别家的祭祀和氏族,都排斥这样的人。一个人被规定个人生活的家族的祭祀遗弃,又被规定对社会生活的地方祭祀排除的时候,这个人在人类社会的关系上,可以说完全丧失了他的存在。

由以上的事实,可以想像在过去,个人发展自己,主张自己的机会,是极少极少。个人可怜完全为社会而牺牲。就在今日,日本人居住的地方的唯一安全的路,是无论甚么事都依循当地习惯去做,稍微越出了规则,便会受到嫌恶的眼光。甚么秘密也没有,甚么事也不能隐瞒。各人的美德也好,坏事也好,都会给人家知道。因此不平常的行为,会被判断为从传统上的标准脱离了的行为,一切异样的事情,会被责难为违反习惯。这个传统与习惯,尚具有可以说是宗教义务的力量。事实上,传统和习惯,从起源来说,也是宗教性的,义务性的,又因为是和有礼拜过去的意义的公共祭祀有关系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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