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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责任观:时代呼唤责任感,为民强化责任心

领导者36观 作者:傅治平


四、树立责任观,要强化“问责制”

领导者有了责任意识,把权力与职位变成了一种责任之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问责”这个词也进入了社会生活。

有责任,就必定会出现“问责”。没责任,谁来问?问了也白搭!过去我们只把领导职务看做是权力、地位的象征,很少看成是责任的象征。尽管我们也经常说:领导也是一种责任,但多数只是说说而已,真要负责的时候,领导的责任就变虚了,问责只是问出些“小萝卜头”或“替罪(责)羊”。在问责的问题上,有些地方和部门说得多动得少,即使是有所动作也是轻描淡写或忽略不计。其实,领导者有比老百姓和一般干部更大的权力、地位、作用,对于这些位高权大的领导者,必须用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必须有动“真格”的责任制度来管束,否则就难以达到管理有效的目的。

此外,在我们的干部管理中,经常有这样的问题:领导者好像只有违法犯罪了才会失去领导职务,如果不是违法犯罪,即便有这样那样的失误、失职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给人民利益带来损失,也不会被罢免官职。于是乎,官照样当,权照样用,错误照样犯。只有到了“东窗事发”、触犯刑律的时候,人们才来总结教训。这样的干部管理制度和做法,没有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无形中放纵了管理和责任,也贻害了干部。

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并非仅仅是针对官员失职的一种制度设计,而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第一,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施政理念的转变,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让那些工作不尽职、有重大责任过失的干部主动下台,不仅拓宽了干部“退出”的渠道,而且将权力和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是一个重大突破。

第二,有利于形成一种好的“官德”和新的“官场文化”。随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将成为政治生活中一个新的惯例。通过扩大舆论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迫使各级党政官员不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有助于增强领导者的政治责任心,形成官员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风气,使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第三,在当前的国内外环境下,建立党政领导者引咎辞职制度,可以有效平息社会不满情绪,缓和干群矛盾,有助于塑造执政党的公信力和政府的良好道德形象。只有建立起“官员问责”制度,用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或承担机制以及各种监督手段加以督促,才能使官员树立起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才能使领导者真正承担起责任。

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体现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随着“官员问责制”的建立,问责将更广泛、更深入,约束官员行为的规定也将越来越严密,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可能受到处分甚至丢官。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官员问责制”给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这也就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必须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而这样的趋势,在制度设计的推动下,不仅促进领导者成为一个肯负责任的干部,也促使我们党成为一个更负责任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更负责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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