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1)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宗法伦理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它对民间百姓的慑制作用在许多时空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化约和消解法治精神的最主要因素。宗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甚至要远远超过等级观念。不少学者认为国家法要尊重民间法(乡规民约),而所谓的“民间法”大多不过是一些宗法伦理规范。

宗法家族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弟二字为二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而不可动摇”,“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仁,孔子学说之主要范畴。儒家的三纲五常:“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有三伦是讲家庭关系的,其源起的五教囊括的则全是家庭血缘关系,《史记·五帝本纪》:“舜……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血缘关系是联结家族社会的基本纽带。背离它,则是不仁、不义,则会礼崩乐坏,社会失序。“君臣关系,官民关系,以及各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都采取着家长制下的父子关系的形态,于是‘孝弟’也就成了‘忠君’的基本观念。”政治专制乃是以家庭专制为基础,国是家的扩展,忠是孝的延伸,“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讲的就是这个逻辑,唐太宗讲:“君臣之义,同于父子”,亦是这个道理。孝可以移作忠。

儒家传统要求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尤其是子女应绝对孝顺父母,“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子孙本以恭谨孝顺为主,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齐、隋以后不孝更成了十恶不赦的重罪,标明于卷首名例中。”而且这是片面的、绝对的孝,正如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一样,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卑幼欧杀尊长,无论过错,难逃死罪,而尊长非理欧杀卑幼,罪甚轻,明清时期的法律皆止杖一百,过失杀死且得不论。历代法律还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而不管他们行为的对错与否。儒家极力反对父偷羊子告之的做法,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认为“直在其中矣”。儒家的宗法家族伦理是不问是非及公平与正义的,而在于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亦是纲纪伦常,而非是非公平。在这种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的。而在古希腊,差不多与孔子同期具有同等显赫声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学术思想则蕴含着丰富的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等法治思想。苏格拉底本人弃生择死的故事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意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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