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3)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宗法伦理在现今社会对构建社会结构,规范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总是超乎我们想象,甚为巨大。宗法伦理从孝出发,以孝推出悌,继而推出信,一伦一伦,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差序格局,他说:“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全在一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符合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子内利益则支持、保护,否则就漠不关心,明哲保身乃至反对、破坏,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则根本不在考虑、审察之列。宗法伦理是没有陌生人的,伦理圈的半径到朋友、熟人为止,儒家的五伦也只讲到朋友为止。

因为长期的全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人们不需要也没有机会和陌生人发生往来。圈内人全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亲朋好友。所以,有的学者称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凭亲情、友情行事,不需要事先约定什么规则,不需要约法三章(而陌生人之间交往,因为双方没有信用基础,双方的交易需要有明确的规则,需要约法三章,以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双方权利,所以,开放的商品经济生成了人们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等法治精神。西方的法治正是建立和产生于这种经济基础之上。

而东方人长期生活在闭塞的家族社会,自小惧怕和陌生人打交道,出门在外办事,仍然千方百计找熟人);碍于情面,不能直言利事,一宗交易只需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就完成了(至今,在一些农村的集市交易,讨价还价仍然在衣袖里用手势进行,人们耻于口头的斤斤计较,寸利必争,这是不符合纲纪伦常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亲、义、别、序、信就是行为准则。在这样一种人文背景下,法治所需要的蕴含人人平等思想的契约精神无法在中国社会内部自然生成,宗法伦理是排斥不分亲疏远近的契约精神(市场伦理)的。正是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不分身份的陌生人伦理的强烈冲击,宗法社会的熟人伦理的扭曲,引起了传统伦理道德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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