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4)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所以,儒家所宣扬的仁义礼智信,虽然十分动听,但只适用于差序格局中的亲朋好友,而且因人而异,是一种身份文化。民谚“虎毒不食子”,“兔子不吃窝边草”正是熟人伦理的反证。人们可以为了亲友,为了“忠”、“孝”、“信”等名节、面子,不惜两肋插刀,以身试法,牺牲自己,却不能为法律的尊严,为公平和正义贡献自己的肉体。因为,前者是有具体对象的,是能得回报的(精神的和物质的),而后者则是一种抽象的不具体,不能成为“我”的载体。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在为其儿子走私说情时根本就不在乎这是否有违法律制度,北海交警徇私办案丝毫不考虑刘秋海的合法权益。法律、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执法者为亲友“了难”的工具。

宗法伦理潜移默化的作用下,中国乃至儒家化的东方社会非常重人情,讲关系,裙带之风盛行,“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升学、就业要找熟人;做生意、办公司要找熟人;打官司也要找熟人。韩国人之“韩国病”病灶乃在宗法伦理。所以,张漪为了在湛江走私首先要成为海关关长曹秀康的“朋友”;费上利为了承包綦江彩虹桥工程要先成为工程指挥长林世元的圈内熟人;莆田占氏家族把“耗子药”(占氏家族对贿赂物的称谓)放到当权者家里,入圈后,其非法性病诊所就能在全国各大城市遍地开花。

血浓于水(有人称法治为水治),人情大于王法,宗法伦理中浓烈的血缘关系溶化了冷冰冰的法律规则,溶化了人类普遍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理性。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常见于各种场合的老乡派系,都不过是宗法伦理的放大与外化。不要怪我们的律师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而是宗法伦理这张大网实在太坚韧,太大了,无人能逃避。民谚云:法是方的,情是圆的,方的抵不住圆的。“人们在人情与法理面前,其心理及行为取向于人情而背违法理”,“按人情主义原则待人处事是对人不对事,而按法理主义原则待人处事恰好是对事不对人。两个原则,针锋相对,水火不容,根本没法调和,只能取一舍一。”宗法伦理严重阻滞着法治所追求形式理性、形式正义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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