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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幕后黑手?(2)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有人说是法律不健全,不法势力常常钻了法律的空子。不得不承认我国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基本改变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目前的主要矛盾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失效。传媒所报道的大量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的疏漏,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行为人明目张胆地违法违纪,如入“无法之境”,法律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遍失效,毫无约束力,呈纸面化状态。

有人说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这是目前社会上和理论界使用最多的一个理由。历史表明,吏治腐败与监督机制的严密与否无多大关系,严刑峻法不能有效抑制腐败,更不可能产生高效、廉洁的吏治。古有朱元璋将贪赃官吏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置于公座之旁,以示警诫。其吏治不可畏不严,几乎用尽心机,可是最后还是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有韩国金泳三掀起了反腐风暴,雷厉风行,震惊朝野,但惹火上身,民众支持率不升反降,最后草草收场。朱元璋身上几无经验可学,金泳三身上也只有教训可取。二者都是治标不治本,严刑峻法,人人皆危,实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下下之策。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人大等专门和非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构成的严密而庞大的执法、监督系统,亦确未有效抑制腐败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要实现法治,根治腐败等人治现象,当务之要是剥开以上一层又一层疑团和迷雾,揪出扰乱法治的最后黑手,解开人治盛行、法律松弛之谜。

那么谁才是真正的幕后黑手呢?

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受其伦理观念影响,受其道德信仰支配。既定的思维定式决定了行为模式。任何社会都难免有违法现象发生,违法者所信仰的道德、所遵循的伦理是与主流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格格不入的非主流道德。这一伦理道德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不能容纳,受其支配的非法行为只会偶尔个别发生。否则,就是这个社会发生了病变。试想,一个社会的人伦常情对杀人、放火、抢劫等犯罪行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希望?莆田游医、占氏家族、湛江走私陈氏父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是受一定伦理观念的影响,但对他们起决定性影响的,肯定不是我们社会的主流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某些案件成为攻不破的堡垒,类似违法现象能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普遍发生,司法腐败屡禁不止,一些恶霸式的人物能够长期鱼肉一方百姓,与党的政权共生,甚至直接寄生在党的政权机关内部。这说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一定有它的落脚点,有它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影响乃至决定这些违法行为的伦理道德在我们这个社会一定有它深厚的基础,否则它不会有如此强大的作用,能和我们的主流伦理道德分庭抗礼,持久对抗,甚至能消解和化约法律的制约力。

在中国只有几千年一以贯之,恒久不变的儒家伦理才会有如此强大的辐射作用。它所倡导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以和为贵的容忍心态等严重困扰中国法制的进程、现代化步伐。传媒报道的那些荒谬绝伦的“胡万林现象”、“綦江彩虹桥事件”、“莆田游医现象”可以在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寻找出合理的解释,发现其思想根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僵尸因素是构成人治堡垒的基本元素,儒家思想中腐朽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国人特定的思维定势在幕后支配着不法势力的言行,是真正的黑手。儒家伦理可以解释当前令人困惑的法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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