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深入国人骨髓的等级观念(1)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儒家伦理对法治的首要障碍是深入国人骨髓的等级观念。

等级观念是儒家伦理之首要表征。它服务于也产生于封建专制政治。三纲五常是儒家伦理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三纲五常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无论政治伦理,都不外这种重阶级尊卑三纲主义。”儒家是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以礼入法”、“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仍然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爱亲人要有亲疏之分,尊贤人要有等级之别。儒家反对兼爱、博爱、平等之爱,孟子认为“墨氏兼爱,是无父也”,要求“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要求臣子尽片面的忠、孝绝对义务。即使像诸葛亮这样绝对聪明之人也摆脱不了这种迂腐的等级伦理,忠心事奉傻子阿斗。曾国藩这样的近“圣”之人在明察慈禧的昏淫之后,仍然摆脱不了愚忠思想束缚,弃正义不顾,从为腐朽的清朝政府卖命中求得人生的满足。在等级伦理之下,个人(臣民)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社会分成命令和服从二个等级,这和追求平等、自由、理性的法治精神是完全相左的。故黑格尔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

等级观念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已被无情地鞭挞。后来因救亡压倒启蒙,“文化大革命”极度膨胀的个人崇拜,在长期的行政计划经济体制下,“五四”运动文化启蒙任务被长期搁置,等级伦理不仅未从我们的文化母体被清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反而成了国人脑子里的固瘤,仍时刻笼罩着我们的心灵。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中国的公共社会“由命令服从两种关系结构而成,命令的人权力无上,不容有公认规则来束缚他;服从的人只随时等着命令出来就去照办,也用不着公认规则”,学界有人称此为权力本位。在该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匮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与自由的行为模式。不难推出:这种把人分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逻辑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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