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深入国人骨髓的等级观念(2)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等级观念是腐败等违法现象普遍化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必然呈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绝对化的权力反过来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使其成为人们心理结构中超稳定系统,对领导者的违纪违法行为,人们因心理定势的驾驭不愿或不敢出面制止,权力得不到社会制约。中国世俗社会制约腐败的民间力量十分弱小,民治基础极端薄弱;社会制约力的软弱又进一步使权力呈恶性膨胀,腐败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解殆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等级伦理加上儒家文化中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伦理,为了保全自己,为了自己的升迁,对于来自上面的恶,人们被迫放弃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忍“恶”负重。在单位领导从事违法行为时,等级伦理之下的人们只有两种选择:看客和帮凶。“豆腐渣”得以铺设在重庆綦江之上,湛江得以成为走私通道,都是因为当地一把手的庇护,人们慑于权势,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怒不敢言,无人出来制止,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在这些地方公开化、社会化。綦江彩虹桥作为六无工程为什么能一路绿灯,顺利建成通车,发现问题后仍然能继续使用,众多的建筑执法部门到哪里去了?重庆市大足县分管建筑的副县长一语道破天机,“作为分管建筑的县长,太难!不过问不行,过问又得罪人,致使有的工程根本不敢过问。”

在维护法律尊严还是服从上级的二难选择面前,人们往往选择后者,因为陈旧的等级观念,因为怕得罪领导,对执行法律法规大打折扣。湛江海关调查处处长朱向成一次又一次充当走私关长曹秀康的马前卒,最后被判刑,与其说是曹秀康害了他,不如说是唯命是从、不分对错的等级观念害了他。据《南方周末》1999年4月16日报道,河北省安平县大何庄乡报子营村农民上访检举村干部腐败,被作为“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分子”逮捕,并示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庭上,农民的律师提供了村干部腐败行为的大量证据,被公诉人称为“与本案无关”。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反而成了腐败势力的帮凶,成了侵犯农民权益的恶霸手中的“恶狗”。

陕西礼泉县公安局也是这样成为副县长寇随谦滥用职权干涉女儿婚姻自由的帮凶的。我们无法相信,公安、检察作为专门的执法机关会没有人意识到这是严重违法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容易得多,只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就行了),他们只是觉得执行指示、命令比执行法律更为重要。在执法者那里,他们只知道贯彻上级的指示、命令,“上级叫干啥我就干啥”,至于法律如何规定,允不允许则无关紧要。“听不听话”是人事部门考察、选拔干部的重要标准。正如前引梁启超语:“命令的人权力无上,不容有公认规则来束缚他;服从的人只随时等着命令出来就去照办,也用不着公认规则。”当法律不能约束当权者时,反过来法律就会成为腐败分子维护特权的工具和不法势力侵害人民群众权利的帮凶。

有一种助长等级意识,压制法律至上观念的现象特别值得警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把坚持党的领导庸俗化地理解为对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绝对服从,不容有不同意见,对维护法律、敢于对其不法行为提反对意见的人,加上“反对党的领导”、“破坏稳定”、“不讲政治”等令人难于辩驳的政治帽子,打入另册。这使得国人只管服从、不分是非的等级意识弥加坚固。等级观念的腐朽性、封建性,应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它对权力的呵护,与权力的亲近,使得其异常难于涤除。

对权力,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反过来必然导致对普通民众权利的轻视,对法律规则的蔑视,执法者随意执法,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能心安理得。如广东普宁市占陇派出所民警滥杀四名无辜农民后,仍无所畏惧,心安理得。张金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发后坦言:“如果不是记者插手,这点芝麻大的事算不了什么。”权力的绝对化和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还会导致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又导致对权力的绝对追求,导致权力追求者为了追求权力不择手段,目无法纪。

学界有些学者认为等级观念、服从意识有利于法律的遵守。这是对法的本意的误解,对守法的形而上学理解,对法治的本质的颠倒。“法”、“法律”的本来意义不是义务、服从,而是权利,据梁治平先生考证,“法”在西方语言中,本义主要是指权利、公平、正义,“我们讲的法治,是‘民治’而不是‘治民’”。法治的本质是对人权的张扬,而非对人权的控制;是对权力的制约与对抗,而非对权力的服从。据前述,等级观念、服从意识不仅不会形成法律的普遍遵守,反而会造成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和迁就,最终导致法律的普遍无效。而且儒家伦理中的服从,是对具体权力的服从,它只习惯服膺于人的肉体,服膺于具体的对象,而不是服膺于抽象的规则、无形的法律。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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