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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2)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后,曾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显而易见,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导致第二次民法起草中断。而“四清运动”的发展,于1966年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办,包括民法学者在内的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被驱赶到“五七干校”接受思想改造,使中国民法立法、司法和教学出现了长达10年之久“停滞期”。把法律简单化为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无视法律在维护人民民事权利、处理民事纠纷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导致封建社会的重刑轻民的思想借尸还魂。封建法律观的残余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结合,导致在中国不重视民法的思想牢不可破,导致中国民法立法的停滞和中国民法学的“死亡”。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的设置和民事案件的分类,但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案件以所谓“民事审判政策”为依据。从1959年起,作为法学教育专业基础课的“民法学”,改称“民事政策学”,采用各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如果说在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之时,法学教育中还存在“民法学”专业和“民法学”课程,我们可以说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存而实亡”的话,则在以“民事政策学”取代“民法学”之后的1960年代,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实俱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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