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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1)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使婚姻家庭关系脱离民法调整范围。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因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这一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是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四编制体例的采用,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表明民法学的“转向”,即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了对“旧法”观点的批判,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运动,几乎将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一网打尽。1949年前的全部民法教材均遭废弃,法学教育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直到1957年才出版第一部民法教材,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法学对苏联民法学的全面继受。

50年代中国继受苏联民法和苏联民法学,与当时新中国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不得不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以及大规模翻译苏联民事法律和民法学著作,邀请苏联专家来华介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并在各法律院系任教,和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等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移植了苏联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

继受苏联民法和民法学,取决于中苏两国和两党的关系,最终取决于毛泽东同志对苏联的看法,而毛泽东同志对于学习苏联经验,始终是有所保留的。因此,一旦中苏两党关系恶化,这种立法和理论的继受就会立即中断。此与中国在1949年之前继受大陆法不同,大陆法系是一个超越国界的抽象的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其意识形态的色彩淡薄,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均可采用,即使中国与大陆法系的某个国家交恶,也不影响中国对这一体系的继受。

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也决定了中国对苏联法和法学的继受不可能是全面的、持久的。法律在中国的地位始终是低下的。新中国的许多领导人认为,法律是约束手脚的、可有可无的,我们有党的领导,有党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照样搞社会主义。在一个长时期里,法律被简单化为专政工具,对群众运动的迷信和对法律功能的蔑视,导致继受苏联法的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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