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2)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三)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

中国民法学的第一项使命,当然是制定中国民法典。在中国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做两件大事,一是为前朝修史,二是为本朝修律。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三次起草民法典均未成功。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王汉斌副委员长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决定:第一步,制定合同法;第二步,制定物权法;第三步,编纂中国民法典。2002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同月即委托学者起草,当年即完成一部民法典草案,并于同年12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因此,鼓动了中国民法学界的激情和关于民法典编纂思路的论争。2004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变更立法计划,搁置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现今物权法已经颁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透露的信息,还将依次制定侵权行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法总则,待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再编纂民法典。

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中华民族这位老人,背着沉重的包袱,虽然有点步履蹒跚,却在向前奋进。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正是如今。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伟大成就并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已经具备编纂民法典的政治经济条件,应当是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中国民法学为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使命而做的理论准备是否充分?

为什么一定要编纂民法典?不仅因为,相对于刑法典、诉讼法典甚至宪法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高度,而且唯有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经攀上历史的高峰!

(四)造就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民法学的百年史,是一部民法继受史。无论历史上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1949年后继受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民法,或者改革开放以来的“多元继受”即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是围绕一个目的,就是学习外国经验。反言之,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始终是扮演“学生”的角色。当然,将来即使制定了一部进步、科学、完善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也还要继续研究外国民法、继续汲取外国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亦即还要继续扮演“学生”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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