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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重生”和发展(2)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统一合同法包括总则8章、分则15章,共23章428条。这部法律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许多原则、制度和条文,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一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和英美契约法。

为了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规则的现代化,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基础,1998年开始起草物权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七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采法国民法“债权合意主义”与德国民法“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中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继受英美财产法的制度,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立法表明,中国民法学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的现象。即在维持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系的灵活制度,并着重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表明中国民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从合同法立法方案所确定的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动向

统一合同法起草时,预先委托六位民法学者和两位民事法官讨论拟定《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然后由12个单位的民法学者分头起草。该立法方案首先拟定了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其中,第一项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此项立法指导思想,将继受目标“锁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将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排除在外,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决心挣脱苏联民法理论和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羁绊,回归于以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学的概念体系为基础的中国民法学。

(五)从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

物权法的制定,未采取事先委托部分学者拟定立法方案、由若干单位民法学者分头起草的办法,而是直接委托学者起草物权法草案。从学者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可以看到以下的立法指导思想:(1)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2)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3)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4)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5)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起草物权法的指导思想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在挣脱苏联民法学和苏联经济法学羁绊之后,力求将继受而来的民法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勇于除旧布新、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和创建新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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