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国民法学的“重生”和发展(1)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一)民法经济法论争

中国在经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后,于1977年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1978年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中国民法学界看到了希望之光。尤其邓小平同志关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讲话,为继受外国民法敞开了大门。但是,中国民法学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来民法学的春天,还须先为民法学的生存而战。这就是从1979年开始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

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开了那次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会上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与所谓“大民法观点”的对立,由此揭开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大论战的序幕。虽然党中央已经决定改革开放,但改革的方向并未确定,不少人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国家计划和行政管理,继续走苏联的老路。国家领导人提出加快经济立法的口号,也很容易使人往经济法方面去想,而恰巧苏联以拉普捷夫、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被介绍进来,助长了经济法的势头。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关键问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究竟归民法调整还是归经济法调整,亦即经济合同法究竟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谢怀栻先生指出,经济法理论确实影响到民法学的发展。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取消民法而由经济法代替。这种观点影响到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甚至影响到民法研究者对民法的信心。较前一种更广泛得多的理论是,主张把民法的一部分划入经济法,使传统的民法体系陷于零乱或范围缩小。后一理论在整个法学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对民法形成冲击。使民法学界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

由于民法学者的努力,使民法恢复了它应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民法提出了重大任务。至1985年初经济法与民法论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经济法对民法的冲击不再是那么强烈了。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经济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完全采纳大民法的主张,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使中国民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大经济法观点倾向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即计划经济体制;大民法观点重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民法能够继续承担基本财产法的任务。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承认,这些经济环境的变化,增强了大民法观点的说服力,从而被立法机关所采用。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立法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立法机关采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建议,于1979年11月在法制委员会下成立主要由民法学者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工作,改采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由与“民法起草小组”同时成立的、主要由经济法学者组成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起草的。从“经济合同”名称的采用,到关于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赋予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及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经济合同法深受苏联经济法学理论的影响。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国际商事贸易的需要,于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是由外经贸部牵头组织起草的,更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该法不可能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根据。除法律名称保留了“经济合同”概念,留有一点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痕迹外,整部法律的结构、基本原则和内容,主要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中国民法立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滥觞。

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一编总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主要是民法学者。由于是以《民法草案(第四稿)》的总则编为基础,因此主要受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尤其以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代表,仍然以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和理论为继受对象。这与国门刚打开,政治禁忌依然存在,民法学者对于继受西方法律和理论心有余悸有关。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民事立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验不能满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实践的要求。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政治禁区渐次被打破,民法学者开始参考民国时期的民法著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及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民法和判例学说,导致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从继受苏联东欧民法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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