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和平时期的邪恶(5)

剖析恶魔 作者:(美)迈克尔·赫·斯通


 

为什么要给邪恶“分类”?

有人可能会问,把邪恶分成这么多类到底有什么意义?一旦我们接受了定义邪恶的新方法——把宗教和哲学排除在外,而是重新研究日常生活的词语——我们就能够看出有些暴力犯罪,尤其是针对妇孺的残忍行为,实在是比其他一些罪行要恶劣,而对这些差异做出衡量可能比只是倒吸一口冷气要有力得多。当我们听到某些可怕的故事时,我们的嘴巴吓得张开,眉毛倒竖——这种脸部表情的变化就是听到“邪恶”故事时的反应。这些表情变化和震惊的程度是成正比的,而震惊是我们第一次听到这种故事时的内心表现。可是这不能解释我们把邪恶行为分成二十二类的做法。

我为自己区分种类的做法找的理由是,在人类行为的其他领域,区分总是有意义的,而要是我们对于邪恶也采取这一态度的话,有些重要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标上“邪恶”然后简单地堆在一起,那就很难发现不同种类的邪恶行为的来源。如果我们要处理犯了可怕罪行的囚犯的话,我们怎么决定哪些是可拯救的——即哪些是可以安全地置于社会之中成为一个有用的社区一员呢?而这些罪犯中,哪些又应该被关上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整个一辈子呢?一个人会不会继承邪恶倾向或者他们是不是受早期经历的影响而变得很残忍?要想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找到共同之处——他们的背景、行为、个性——是不是在犯有某个邪恶行为的某群人当中有而在另一群人却没有。我前面已经提到能契合进那六种分类必须要有所区分,而且这种区分不能仅仅是谋杀方式不一样。我最初的想法就是连环杀手肯定跟那个半夜在床上谋划怎么杀死自己妻子的男人不一样,而后者又肯定跟那些冲动型的杀人犯不一样,他们虽然行为很夸张,但是确实一生只有一次。只有当我们把这些不同群体按照表层差别区分开来,才能拿着放大镜来仔细研究其间的细微差别,最终认识到深层差别。我说的“深层差别”是指遗传差异、早期背景,甚至是大脑结构方面的不同,而这些都不是这些邪恶行为的实施者在一开始被指认出来时能看得出来的。

这个分类过程跟精神病学上的分类过程是一样的,而后者已经开始产生巨大的效益了。五十年前,精神病的分类体系在美国也并不知名。头脑崩溃的病人们只是被含糊地称作“精神分裂”。更糟的是,其“病因”竟被狭隘地认为(绝大部分)只有一个:破坏性母育。那时候曾经有几个病人精神崩溃后出现夸张的幻觉(“我是拿破仑”、“我是圣母玛利亚”),结果只是被诊断为“躁狂症”。对于这些病人当时没什么治疗手段,准确地诊断也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发出了氯普鲁马嗪之后,这种药物就大量应用于这些病人。尽管如此,还是没有多少精神方面的治疗手段,绝大多数被认为是精神分裂的病人只是接受精神分析方面的疗法,这种一方治百病的情况直到人们发现锂盐可以用来治疗狂躁之后才改变。在狂躁症患者身上,人们看到的是异乎寻常的情绪变化,激昂不已或是怒火万丈(有时二者兼具),表现出急速的思维跳跃和语速。狂躁症病人的幻觉可能是认为自己是什么高贵人物,比如说弥赛亚、英格兰女王、拿破仑或是圣母玛利亚之类的。正因为这样,特别需要谨慎区分和诊断:很多被贴上精神分裂标签的病人最终被确诊为狂躁症,得到了药物的有效治疗(欧洲在五十年代就开始了,而美国则到六十年代晚期才接受)。随着这一进展,精神分裂和狂躁症都得到了更好的精神治疗。因为人们对于形成这些症状的原因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遗传的因素被认为是大于不当的抚育方式,从而使母亲们也从子女患精神疾病的指责下解脱了出来。近年来,核磁共振图像技术(MRI)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到大脑在左右不同区域的功能,而不是原先想的只是一个工作体。

针对精神病患比较严重的区域使用不同技术手段的研究让我们对它的动态原理有了很多新认识。所以我希望如果能把同样的方法运用到目前含糊的邪恶领域的研究当中,就能对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邪恶的复杂因素的达到更详尽的了解:邪恶到底有哪些种类?每一种类型都有哪些特征?

在抓捕一个严重震惊公众,被称为犯了邪恶罪行的重犯时,警方主要关心的是:谁,什么时候,在哪里,发生了什么问题。作为一个精神病医生,是在犯人被抓了之后才介入进来,那四个问题已经有答案了。所以我的关注在于:为什么?在谋杀案中,对警方和检察官甚至是法官来说,为什么的问题通常不是那么重要。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为什么的问题就很重要了,因为辩方会试图展示一些“减轻情节”的行动,比如说被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痛苦,或者是被告成了被虐待的对象,或者是被告的童年有着痛苦不堪的回忆。而精神病专家和法律这时就结合起来——以“司法精神病学”的名义——来面对这个有关危险性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超过了可不可以治疗的问题,并且跟后者一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就这里的谋杀案来说就是,我们想知道量表上某一类型里的犯人在释放后会不会再次伤害他人,毕竟,这就是我们创建分类的主要原因:哪一类人在犯下了邪恶罪行之后,仍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哪一类人在犯下暴力之后能指望他们重新适应社会,把危险性减少到最小?

通过研究不同类型的犯人的历史记录,还有他们后来的生活轨迹(指那些最终被释放了的囚犯),我们可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杀人犯,犯下了在量表上比较重的类型的罪——但他只有一次犯罪记录——会不会比另一个虽然犯的罪行要稍轻一些但却已经是个惯犯的人要更危险呢?另外还有一个相关的涉及到司法传统的问题——上百年以来,我们的做法是刑期完全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是否是初犯,可是刑事档案中很多例子显示,有人犯了严重暴力罪行,比如强奸陌生人导致伤害,这个罪的刑期大概是“包括三年考察期的十年刑期。”可是要是一名十九岁的年轻男子犯下强奸罪,他被释放的时候也就二十六岁呢?他还处于黄金年龄,也即他男性荷尔蒙还跟从前一样沸腾,结果会怎么样呢?从研究中我们发现强奸犯获释之后的情况:他们重犯的概率(“累犯倾向”)很高。据这份报告显示的数据是,有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的释放犯会在两三年内再次犯下强奸或是其他暴力罪行。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三年考察期的十年刑期”是便宜他们了,真的是太便宜了!尤其是考虑到他们被关在全是男性的监狱里,根本没有考察到对这些所谓“改造”的强奸犯对女性的态度有什么改变。有趣的是当今的监狱通常被称作什么“矫正机构”,这个名称就寄托了人们的希望,即在关押期间,囚犯们能够“矫正”他们的反社会行为倾向,当然更重要的是矫正暴力倾向了。这东西有一定作用。监狱的旧称是感化院(源自拉丁语paenitet,“使……后悔”)——隐含着这地方是个忏悔自己所作所为的地方,那这地方也是有作用的。可是也有很多与良好愿望相悖的例子。给这些犯有重罪,包括人们称之为“邪恶”的罪行精确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指导,弄清楚谁该被关在监狱里,关多久,而谁又该放回社区。说句公道话,我要指出的就是有些被抓起来的男犯或女犯,尽管犯下了大家公认的“邪恶”罪行,实际上却已经真心忏悔,已经被“矫正”了,他们其实不再危险,可是却还要服完漫长的刑期,只因为同一技术条款把一些不该放出去的危险犯人提前放出去了。在展示目前已经比较完善的邪恶等级量表之前,我还想跟大家讲两个例子:一个是个永远不该释放的犯人,另一个是永远不会被释放(至少在我看来如此),但我却认为其实可以回到社会上去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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