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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花燕子》中的法律错误(3)

影像中的司法 作者:徐昕


这位律师助理不仅把端木长春的工作安排得井井有条,而且还细致入微地照顾端木的生活——在法院为他打领带,整理衣衫,从口袋掏出发胶为他固定发型,晚上留言说要到他家去阅卷,每天都用满怀深情的目光看着他,对他说着一些柔柔的、暧昧的话语,保管和使用端木的手机,代其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端水喂药送到他嘴边,在医院照顾端木时“乖,乖乖,乖乖乖”说了N多声……随着端木与燕子的“感觉”日益升温,律师助理的嫉妒之火亦愈燃愈烈。

端木约燕子在甜心咖啡厅谈案件,已经动情的燕子用半个月的工资买了名牌服装,第一次精心把自己打扮得十分“女性化”,赴约时羞涩的表情令人怜爱。但律师助理却趁机破坏。约会时,律师助理打来电话,要端木回律师所在一份需立即交给客户的文件上签字。端木赶回律师所,要让燕子等十几分钟——他为什么不让助理将文件送来签字呢?律师助理出现了,在厕所遇到燕子,表演了一段破坏他人恋爱自由的“恶毒戏”。她说,到这儿只是来看一下自己的男朋友,端木人挺好,就是有点让人不放心……燕子因此认定端木是位花花公子,律师助理在她身后显出了得意的奸笑。

事实上,影片的这些描述完全不是现实中律师助理的形象,而只是一位暗恋老板、醋意浓浓、破坏老板谈情说爱的生活女秘书形象。这位律师助理并非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按照影片的刻画,她有能力处理基本的法律问题。多年以来,她一直跟随着端木律师“打天下”,但为什么她一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而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呢?这一点令我相当纳闷,因为中国的律师助理一般是法科毕业生,他们并非只当助理,更不会永远当助理,一般经过一两年或者几年的助理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后,他们都会自行执业。

而且,端木及其助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不像是一个正正规规的律师所,全所只有端木和助理两个人,自始至终看不到其他任何律师或辅助人员——这样的“私人”律师事务所目前在中国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律师助理最后还因“未了情”而离开,这个律师所只剩下了端木大律师一个人。这位“无情的”律师没有想到给“多情的”律师助理打个电话,挽留她继续工作,或者让她领取工资,或者给她一笔辞职的费用——与此对应,这么多年以来,他明知律师助理暗恋自己,却从未解释清楚,好让姑娘自寻归宿,不耽误人家的青春,却一直让暧昧的感觉和关系持续。漂亮的律师助理走了,端木若有所思地擦桌子。他也许需要招聘一位新的律师助理吧,条件或许还应当设定为:女,20~25岁之间,能干,漂亮,多情,无男友,易爱上老板,但必须是默默的,不能醋意横飞……

端木与燕子的关系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一辆卡车刹车失灵,燕子奋不顾身救下了被卡车拖着的小女孩李雪,自己身负重伤。而端木也追在后面,为了使卡车刹车而将自己的汽车挡在卡车前面。燕子英勇救人的事迹相对说来尚为可信,但端木的行为是不可信的——用小汽车挡卡车无疑是螳臂当车,而他本人居然一丁点儿伤也没受。他的汽车据说受损了,按说损坏程度应该相当严重,而且在那起事故的索赔诉讼中他担任第一被告的律师,明里暗里帮着原告获取了60万元的巨额赔偿,但他本人却没有索赔一分钱。更有趣的是,事故几天后,端木的坐骑依然还是那部完好无损的咖啡色汽车。

燕子住院,端木献血,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但端木因为晕针而住院输液,感动的燕子到隔壁看望端木时,却碰巧看到律师助理给端木喂药的动人情景,燕子转身离去。这次误会当然不是因为律师助理的作梗,而确实是由于端木与助理之间的暧昧表现。

这件事过去之后,好事依然多磨。因李雪索赔一案,两人又产生了误解。燕子鼓励李雪的母亲提起诉讼,并建议端木免费为她打官司。端木不同意,因为他已经主动联系了卡车司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燕子气愤不已,自己转着轮椅走人,不听解释——很容易解释的事情,端木居然解释不清,只是自言自语地说,自己这么做是为了使李雪获得更多的赔偿;很容易追上燕子,端木居然不追。为了戏剧化,作家或编导们往往会描绘一些误解,使故事的情节更显得曲折离奇。但读者和观众们智商应当假定为不低于90,他们决不会喜欢那些人为编造、脱离现实生活、发生可能性极小的误解。

更大的误解接着又来了。李雪起诉卡车司机,其母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端木担任卡车司机的诉讼代理人。端木告诉燕子,这起诉讼案件应追加路遥汽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当燕子请求他提供路遥公司汽车质量方面的证据时,他却以职业道德为名加以拒绝,说“不能将自己精心准备的资料送给对手。”既然如此,为什么他提醒原告要将路遥公司拉入诉讼呢?这不是也违反了端木所谓的职业道德吗?虽然未提供“路遥”车的证据,但他又把《天使的愤怒》一书送给燕子,并在书中折上一角。此处描述了一起交通事故诉讼,律师詹妮  弗?帕克将受伤原告的生活录像在法庭放映,引起了陪审团极大的同情,最终裁决汽车公司向原告支付巨额赔偿。如此提示不也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吗?

事实上,端木在这起诉讼中所代表的当事人与原告实质上并无利害关系的冲突。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该案列明的当事人是错误的。原告李雪,应起诉卡车司机所在的单位,因为该司机即便被单位开除,但其当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卡车司机所在单位认为刹车失灵系汽车的质量缺陷,可申请法院将路遥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端木应当作为卡车司机所在单位的律师,而不是卡车司机的律师。而既然已追加了第三人,事实上被告与原告的利益基本上就是一致的——共同对付第三人,让财大气粗的汽车公司赔偿损失。因此,端木向燕子提供有关路遥公司汽车质量方面的材料根本就谈不上违反职业道德。

这宗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倒是像模像样。各方争执激烈,路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但当端木代表卡车司机发表法律意见后,他们马上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只是觉得原告提出的80万元赔偿太高,声称与他们所愿意赔偿的金额至少相差40万元。经原告律师请求,法庭演示了第5号证据——燕子模仿《天使的愤怒》一书中詹妮弗?帕克的做法将李雪的悲惨境遇制作的录像。被告深受   “震动”,思想和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而请求法庭调解,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6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本案显然属于此类情形,因此路遥公司不太可能在庭前不知道原告提交了李雪生活的录像作为证据,录像放映设备应当说也是法庭为播放录像而特意准备的,因而庭审中这份证据的冲击力不可能有电影所描述的那么巨大。

汽车事故赔偿诉讼往往复杂疑难,专业性极强,各方如此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纠纷,路遥公司草草认可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支付巨额赔偿,显然不符合真实的诉讼实践。作为一家大型或者超大型企业,路遥公司决不可能轻易地承认自己生产的汽车在刹车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为这对于汽车公司而言是致命的打击。三菱汽车公司曾经因为制动装置的缺陷而引发过一些诉讼,这些案件皆颇费周折。例如,《三菱让我激愤》(中国经济出版社)一书所描述的北京律师李万华代理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一案。在电影所表现的案件中,关于汽车刹车装置的缺陷,各方当事人甚至没有提供任何鉴定结论,只是端木收集的有关返修的调查数据表明,约有40%的返修车辆在刹车方面存在问题,如此就令路遥公司主动缴械投降,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警花燕子》被作为2006年春节特别奉献而安排在2006年2月7日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这是一部轻松的影片,编导将该片定位于好莱坞式的爱情轻喜剧。尽管这样,但出现如此多的法律错误,故事情节与现实的脱节如此严重,实在是不应该的。也许是我不懂得电影中的浪漫和幽默,但这种浪漫和幽默显然也不是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尤其是学过几天法律的人。而且,浪漫未必要建立在法律常识的错误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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