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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篇:怎样理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六对关系(1)

调查三农 作者:许宝健


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好,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保障参合农民的受益权。政府在继续加大基金封闭管理的同时,切实履行起政府的责任,按年度、按序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决不能出现“先拨后抽”“结余抵来年”的错误做法。

关系3保险机构承办与非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参与合作医疗的管理和运行有其积极一面。打破了政府筹钱,卫生部门管钱又用钱的旧模式,形成了一种“政府筹资、卫生管理、保险兑付、群众监督”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被赞许和推广,也确实收到一定效果。如群众一般不再担心钱被卫生系统内部消化了,保险公司有资金兑付管理的经验,政府相应减少了管理的成本等等。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兑付不及时,服务态度不好,推销其他保险,也有群众认为商业保险是赚钱的机构,对基金使用产生新的疑虑。

在江苏省,有多家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笔者认为主要问题还是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甚至无透明度,和其他类保险混合运行,不能及时兑付,占用合作医疗基金在体外循环;账目处理不及时,月拖、年度账也拖,长时间不结账,使合作医疗经费使用的检查节点、使用情况(兑付、结余)始终没有一个准确数字,跨年度结账,更是给基金管理使用带来很大风险。

商业保险介入,意在抢占地盘,借势扩大影响,推销其他产品,而且在基金的使用上,运用合理,获取利润。这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无可厚非,也符合市场经济对资本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但合作医疗则不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的广大农民享受的一种福利,所筹集的全部基金(包括因此产生的银行利息)都应用于农民患者。

商业保险公司介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个战略选择,思路和方向是可取的,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其他任何形式商业保险品种严格区别开来。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兑付基金必须单独建账,也不能列入商业保险业绩。三是基金转入不能视同保费收入而产生有关税费,基金利息收入只能作为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盈利,也不能用基金结余部分购买商业保险。四是在与保险公司的签约中还必须加上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必须透明,账目月结月清,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随时查阅和审计账目,不得以任何借口(如商业机密)阻挠。五是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社会保险法则,按社会保险的原则和要求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业务,而不能按照商业保险的潜规则进行运作,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的“底线”。

从目前情况看,商业保险介入,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制度。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大规模推广。

关系4“自愿参加”与“筹资难”

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和保大病需要一定参保面才能托起来之间是一对矛盾。与此矛盾相关,还有“保大病原则”和广覆盖之间的矛盾;只报住院费和兼顾门诊小病之间的矛盾;只建统筹账户和也建家庭账户之间的矛盾。

每年筹资,为了达到参保率指标要求(年年提高,都在争取“率先”指标),逼急了往往出现虚假、分摊、垫资、贷款,各种名堂都有,上面的钱“套来”了,下面的人头还没落实。一年二年尚可,年年如此,干部群众意见都大,也深感疲惫,普遍存在厌战情绪,而且筹资的行政成本太高,往往被忽视,对政府决策产生错误的信息导向,这在全面取消农业税时期,很难取得一致意见,不是用“认识”高低所能解释的。

这个矛盾因区域经济水平不同,筹资数额不同,管理制度不同,群众习惯不同而有诸多争论,产生诸多各不相同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意是要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就是要保大病,但实际参保农民中生大病住院的毕竟只有3%~5%,而95%以上的参保农民长期交费,而未住院就有吃亏感觉,我们不要不切实际地用一种高尚思想境界来要求农民都具备“互助共济”的理想。而应从现实的角度兼顾公平。“筹资难”已说明了问题,或者说在基础好、大众认知度高的地方,主要实行“保大病”,而在认知度不高、基础较差的地区,就需要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来一个“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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