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讨篇:怎样理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六对关系(3)

调查三农 作者:许宝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是一种互助共济模式,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我们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要求,任何强制性行为都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把好事办砸。但是自愿并不是放任自流,没有参保总量的盘子,大病补偿就不可能实现。这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不够的说法上,可能也有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家庭账户,以户为单位,户内统筹使用,用于小病门诊费用,提高受益覆盖面,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设立家庭账户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只能将农民个人缴费的一部分纳入家庭账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进账户。家庭账户资金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冲抵下年缴费。无病的情况下,是一个储蓄形式,增加健康投资的意识。这样做,尽管使大盘子统筹资金有所减少,但随着政府投入增加,保大病的要求也是肯定能做好的。

关系5系统内运作与开放型社会

所谓“系统内运作”,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基本上锁定在卫生部门下属的公办医疗机构。从乡镇到县到市以上基本上如此。甚至存在有意识地排他性政策,这样做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服务业开放的一般要求,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规则。不给非公办机构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机会,也就使公办机构失去了紧迫感和危机感,这对事业对社会都是极为不利的。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问题上,要允许民办医院成为定点医院,前提是民办医院必须严格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制度要求。其次要健全制度。民办医院成为定点医院以后,我们要从健全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一系列、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医院的约束和管理。第三要加强教育。要对民办医院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卫生行风、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民办医院参与服务和竞争,杜绝各种不规范、不公平的医疗服务行为。第四要严格处罚。要与民办医院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民办医院不偏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确的运行轨道。

关系6用药目录与医院等级

制订《基本药物目录》是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适度”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科学合理确定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维护参保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这个目录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二级以下医院的用药范围,为“合理用药”上了一个框,有利于“三合理”的实现,确保用药90%以上在目录范围。

但是对转诊到三级医院就诊的患者来说,因病种不同、病情轻重状况不同等多方面原因,可能会出现多数用药在目录范围外的状况。也就是说多数用药(尽管也是合理用药)都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一般来说,转诊到三级医院有相当一部分是迫不得已,本身病又重,花钱要成倍增加,这时再不能报销医药费,或报的部分太少,比例太低,必然有雪上加霜之感,必然出现因病致贫现象,必然引起这部分患病群众强烈不满。

因此,制订适合三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十分必要,也符合“保大病,防止因病致贫”的原则。一般来说,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到三级以上医院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其用药目录可以考虑扩大到城镇医保用药以内,不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所限制。但是用药目录扩大以后,原则上不能再有群众自费方面的服务。

读者反馈

农村大学生话农民看病难

看了《透视农民看病难》系列报道后,安徽大学学生高应华给本报发来邮件。他说:“看了你们的报道感触很深,我家在偏远的农村,农民看病也很难。主要是交通不方便,看一次病要走几十里山路。如果交通方便了,农民看病就会减少许多麻烦。期待你们的报道能引起高层的重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能得到很好解决。”

在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上学的学生刘叶说:“她有一个患乙肝的叔叔,三个孩子都在上学,大的在上高中,最小的还在上小学。叔叔既要保持病情稳定,又要供三个孩子上学,生活非常拮据。叔叔和婶婶除了种好自家承包的地外,还要四处找活干。”刘叶感慨:“叔叔一年到头没休息过,他害怕自己有一天会倒下去,老婆和孩子没人管。所以许多农民为了省钱有病也不去治疗。”

“我们那儿,看病有两个问题:一是没钱;二是没医生。”湖北大学生李文说,“没医生,主要是没医术好的医生。好的医生都不会留在农村。生病了,村里人一般都到小诊所去看,要是得了大病,都坐几十公里的车去市医院。但是去市医院,最让人担心的就是药价了。医生大笔一挥,一场小感冒也得花近百元。要是需要住院、动手术什么的,没个万儿八千的根本回不了家。我伯父去年冬天动一次手术花了两万多元,把家里多年的积蓄都花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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