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执行(3)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除了对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本身进行处罚以外,被判违法者还可能因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而被数罪并罚,例如信件或无线通讯欺诈罪(18 U.S.C.§§ 1341,1343),勾结冒犯或欺诈美国罪(18 U.S.C.§ 371),勾结欺诈政府罪(18 U.S.C.§ 286),作错误、编造或欺诈陈述罪(18 U.S.C.§ 287),向政府机构作错误陈述罪(18 U.S.C.§ 1001)等。

(三)近年来美国反托拉斯刑事制裁的特点

近年来,美国反托拉斯刑事制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罚款的数额呈上升趋势。这一倾向明显地体现在司法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前面所举的罗氏案和三星公司案是很好的例证。而且,罗氏案和三星公司案并非偶然的例子。2007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指控英国航空公司(British Airways Plc)勾结固定国际货运费率、固定长途国际空运旅客燃油附加费,指控大韩航空公司(Korean Air Lines Co.,Ltd)勾结固定国际货运费率、固定美国飞韩国航线票价。两公司均被处以3亿美元罚金。

第二,对个人监禁措施的使用频率和刑期均呈上升趋势。美国司法部2004年的《情况报告:反托拉斯局刑事执行项目最新发展综述》(以下简称“情况报告”)指出,2002年,所有被告被判监禁的天数的总和超过1万天,平均刑期超过了18个月,这是一个创纪录的数字。从1999年到2002年4年间,被判刑期超过1年的人数比之前十年的总人数还要多。这一趋势仍在延续,2007年被告被判监禁的天数是31391天,又创新高。

第三,更多地将目标对准国际卡特尔行为。《情况报告》开宗明义地指出: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反托拉斯局的策略是将执法资源集中到危害美国商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国际卡特尔上。这个执行重点的变化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打击了国际卡特尔,主要共谋者被判刑,并且获得了创纪录的罚款。该《情况报告》还指出,在40个被罚款超过1千万美元的案例中,34个属于国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约占反托拉斯局刑事调查案件的一半;所调查的国际卡特尔涉及的领域包括维生素、纺织品、建筑、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化工产品、石墨电极(用于钢铁制造)、美术作品拍卖以及海上建筑和海上运输服务。1997年以来,在超过20亿美元的罚款中,超过90%来自与国际卡特尔有关的活动。此外,反托拉斯局已经对来自英国、德国、比利时、荷兰、法国、瑞士、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南非、墨西哥、日本和韩国的公司官员提起了刑事指控,他们被处以巨额罚款,有些还被处以监禁;2001财政年度以来,大约1/3被指控的个人是外国公民。来自加拿大、德国、瑞士、瑞典和法国的被告已经因为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在美国监狱服刑。2001年,反托拉斯局把被控告的逃犯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中,而且通过这一方式,有几个人已经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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