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6)

交易成本经济学 作者:(美)奥利佛·威廉姆森


B 不完备长期契约(IncompleteLong TermContracts)

显然Demsetz(1968,p 64~65)认为授予特许权(franchiseawards)是长期的,遵守惩罚条款的同时,对契约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可以适应意外事件。而如果契约各方在最初就同意用一种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规则来处理意外事件和解决冲突,并分享调整带来的收益,那么上面提到的重新谈判当然就没有必要了。但这种粗泛的协定无法自我执行(self enforcing),除非双方对利益结果都非常清楚,而且不费多少成本就可以向公正的仲裁人说明。否则,各方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势必会以利己的方式操纵数据(Williamson,1975,p 31~33,91~93)。

由于存在非正式制裁,以及双方都认为可以从调整中获得长期的收益(Macaulay,1963),这种追求私利、侵犯性的短视行为得以减少。但机会主义的危害依然存在。在不确定条件下就不完备长期契约进行谈判时面临的问题包括:(1)最初授标的标准易于被人为操作,或者经常不够清晰;(2)在价格 成本、履约行为方面以及在行政方面易于产生执行问题;(3)契约续签期内不可能实现现有竞争者(incumbent)和潜在竞争者之间的对等。下面逐一考虑上述问题。

1 人为操纵的或者模糊的最初授标标准(ArtificialorObscureInitialAwardCriterion) 便宜供货 不能算是一个准确定义的承诺,除非服务质量非常明确而且按照标量值进行招标具有经济价值。Posner(1972,p 115)认可前一个条件并且提议应该在授标前进行征求工作以确定用户的质量偏好。其原理是: 设定一个 公开期(openseason) ,所有特许权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自由地对其区域内的住户开展征求工作。这不是民意测验。申请者要寻求来自潜在用户的实际承诺。征求期结束时,将不同申请者获得的用户承诺数进行比较,并把特许权授给拥有最多用户保证接收承诺的申请者。这种方法下,每一个用户的表决要通过其支付意愿进行衡量。在申请者自由竞争的情况下,累计起来最受用户欢迎的申请者将胜出。为了保证征求过程的公正,每个申请者必须提前签订一份契约,声明如果他胜出,他将按照征求活动中提出的价格和服务水平履行职责。如果在竞争的最后阶段允许改变价格和质量,就会出现可比较性问题;不允许改变,就避免了这种问题。授标前的征求工作防止了由政治团体来确定质量水平,而且,也不需要在竞争的最后阶段、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从众多迥然不同的价格 质量组合中做出选择。

不管Posner对授标前的征求过程多么富有想象力,它显然不可行。首先,这种方法假定用户能够抽象地评估质量 价格组合,而且用户有时间和意愿去做这些事,这就产生了有限理性问题。 消费者每天选择不同质量和价格的产品时都面临并克服[这样的问题] (Posner,1972,p 115)这一观点几乎没有任何决定性的作用。他甚至连提供自然垄断服务特有的问题都未提到。例如,供电质量的变化往往反映为电压变动和供电中断,而这些经常难以估量。其次,可能会产生可变负荷定价(variableloadpricing)问题,大多数消费者对此知之甚少。第三,对电力供应做出决策时必须面对大多数生活消费品未遇到的问题,即集体选择。第四,电价与替代品和互补品之间长期的相互影响相当强,但在假定的征求理论中却很难分辨。其次,它以一种相当随意的方式对偏好进行累积。如果按照Posner的标准,价格 质量组合A击败价格 质量组合B、C、D、E在竞争中获胜,其中A是高价高质量模式,B到E均为低价格 质量组合模式,由此就可断定组合A受到大众的偏爱吗?最后,这种方法假定用户要求获标者按照曾经提出的价格和服务水平履行义务,如果获标者未能履行,就不会得到用户的满意。这引发了执行问题。有关执行的问题将在下文(2)中讨论。关于社区中谁将享有服务,收取多少连接费用方面,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只要提出要求就连接并统一收费吗?只为已开通服务(connectedservices)超过一定量的区域的住户服务吗?为承担自己增量成本的人提供服务吗?尽管签约方可以规定一个单一的标准,但这是最优的吗?在契约期内这样的连接标准应该保持不变吗?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